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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12 條(參加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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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對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得參加調解,法官也可主動通知命其參加,使糾紛一次解決。

Q · 我不是當事人,可以參加別人的調解嗎?

可以。利害關係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即可參加調解

依民事訴訟法第412條,對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也可主動通知第三人並命其參加。關鍵在「利害關係」——指該第三人的權利義務會因調解結果受影響,例如連帶保證人、共同債務人、繼承人、共同侵權人。聲請參加時須說明此關係並提出證據,由法官審查許可。

深度解讀

調解聽起來是兩個人的事。但在很多案件裡,真正該在房間裡的人不只兩個:連帶保證人、合夥人、繼承人、配偶、共同加害人。這條允許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參加調解,法官也可以主動通知第三人命其參加。對你意味著兩件事:第一,如果你調解的對方背後有真正該負責的金主、合夥人、家人,你可以請法官把他們一起拉進來,一次解決不要一圈圈再告。第二,如果你是那個可能被拉進來的第三人,收到通知你該不該去?條文沒寫罰則,但法院把你列入程序意味著後續的結果可能影響你。沉默不等於免責,沉默等於失去參與發聲的權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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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12 條規定:「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