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12 條(參加調解)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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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對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得參加調解,法官也可主動通知命其參加,使糾紛一次解決。
Q · 我不是當事人,可以參加別人的調解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12條,對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也可主動通知第三人並命其參加。關鍵在「利害關係」——指該第三人的權利義務會因調解結果受影響,例如連帶保證人、共同債務人、繼承人、共同侵權人。聲請參加時須說明此關係並提出證據,由法官審查許可。
白話解讀
調解聽起來是兩個人的事。但在很多案件裡,真正該在房間裡的人不只兩個:連帶保證人、合夥人、繼承人、配偶、共同加害人。這條允許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參加調解,法官也可以主動通知第三人命其參加。對你意味著兩件事:第一,如果你調解的對方背後有真正該負責的金主、合夥人、家人,你可以請法官把他們一起拉進來,一次解決不要一圈圈再告。第二,如果你是那個可能被拉進來的第三人,收到通知你該不該去?條文沒寫罰則,但法院把你列入程序意味著後續的結果可能影響你。沉默不等於免責,沉默等於失去參與發聲的權利。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12條為調解程序中的第三人參加規定,允許對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後加入調解程序;法官亦得主動通知第三人並命其參加。其制度目的在於使涉及多方的糾紛能於同一程序一次解決,避免當事人於調解成立後仍須對其他關係人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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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412條是什麼?▾
規定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可參加調解,法官也能主動通知命其參加。
Q2誰算「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權利義務會因調解結果受影響者,如連帶保證人、共同債務人、繼承人、共同侵權人。
Q3怎麼申請第三人參加調解?▾
於調解聲請狀或調解期日提出,說明利害關係並附證據,由法官許可。
Q4收到法院調解參加通知一定要去嗎?▾
無直接罰則,但不去等於放棄在調解階段發聲,後續訴訟可能不利。
Q5第三人參加調解要不要付費?▾
參加本身不另收費,調解聲請費依民訴規定,調解不成立另有費用負擔規定。
Q6出席調解等於承認責任嗎?▾
不等於。出席時可主張自己與本案無利害關係並陳述理由,請法官重新評估。
Q7法官可以強制第三人參加嗎?▾
可依後段「命其參加」通知,但條文未設罰則,重點在程序影響而非強制力。
Q8調解參加和訴訟參加(民訴58條)有何不同?▾
前者用於調解程序、較靈活;後者用於訴訟繫屬中,要件與書狀要式較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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