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11 條(調解委員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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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11 條規定,調解委員的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當事人聲請法院調解僅需付聲請費。
Q · 聲請法院調解,調解委員的費用要我出嗎?
不用。調解委員的日費、旅費、報酬全由國庫負擔
依民事訴訟法第 411 條,調解委員執行調解所支領的日費、旅費與報酬,全部由國庫負擔,計算方法及數額由司法院統一訂定。當事人聲請法院調解時只需繳納聲請費(小額案件通常數百至數千元),不必額外分攤調解委員的人力成本,與動輒數萬元的仲裁人費用或律師費相比,是被嚴重低估的經濟選項。
深度解讀
民間調解、仲裁、律師協調,這些能協助你處理糾紛的服務共同特徵是:都要付費。法院調解不一樣。調解委員的日費、旅費、報酬,全部由國庫負擔,不是由當事人分攤。這是一筆很少被提及的制度性好處。你聲請法院調解只需付聲請費(小額案件數百到數千元),調解委員的人力成本政府買單。對比請仲裁員一小時幾千上萬、請律師陪同談判幾萬起跳,法院調解等於是「用便宜的錢買到專業協助」的選項。很多人為了小額糾紛猶豫要不要走法律程序,計算的是律師費、訴訟費,完全忘了調解這條低成本路徑。報酬標準由司法院訂定,統一而透明,不會因為調解委員個人而漫天喊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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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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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