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11 條(調解委員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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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調解委員行調解,得支領日費、旅費,並得酌支報酬;其計算方法及數額由司法院定之。
- 2.前項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11 條規定,調解委員的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當事人聲請法院調解僅需付聲請費。
Q · 聲請法院調解,調解委員的費用要我出嗎?
不用。調解委員的日費、旅費、報酬全由國庫負擔
依民事訴訟法第 411 條,調解委員執行調解所支領的日費、旅費與報酬,全部由國庫負擔,計算方法及數額由司法院統一訂定。當事人聲請法院調解時只需繳納聲請費(小額案件通常數百至數千元),不必額外分攤調解委員的人力成本,與動輒數萬元的仲裁人費用或律師費相比,是被嚴重低估的經濟選項。
白話解讀
民間調解、仲裁、律師協調,這些能協助你處理糾紛的服務共同特徵是:都要付費。法院調解不一樣。調解委員的日費、旅費、報酬,全部由國庫負擔,不是由當事人分攤。這是一筆很少被提及的制度性好處。你聲請法院調解只需付聲請費(小額案件數百到數千元),調解委員的人力成本政府買單。對比請仲裁員一小時幾千上萬、請律師陪同談判幾萬起跳,法院調解等於是「用便宜的錢買到專業協助」的選項。很多人為了小額糾紛猶豫要不要走法律程序,計算的是律師費、訴訟費,完全忘了調解這條低成本路徑。報酬標準由司法院訂定,統一而透明,不會因為調解委員個人而漫天喊價。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11 條為調解程序的費用負擔規範,明定調解委員行調解所得支領的日費、旅費及報酬,其計算方法與數額由司法院定之,並全數由國庫負擔。此設計使法院調解的專業協助成本不轉嫁當事人,降低民眾進入制度化糾紛解決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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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調解的聲請費要多少?調解委員真的不用付錢?
聲請費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但有上限,小額案件通常幾百到數千元。調解委員的日費、旅費、報酬由國庫負擔,當事人不用付,報酬計算方法和數額由司法院統一訂定。內行人提示:調解成立時部分情況還可退還或扣抵訴訟費用(民訴 423 有相關規定),實質成本更低。
Q2如果案件金額很小,請律師不划算,調解值得嗎?
很值得。法院調解的設計就是讓小額當事人能以極低成本取得專業協助,主要成本只有聲請費和時間。調解成立的內容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訴 416),可直接執行。內行人提示:就算不請律師也能自己上場,調解委員本來就會協助溝通並提供法律意見。
Q3聲請法院調解,調解委員的費用要我出嗎?
不用。依民事訴訟法第 411 條,調解委員執行調解所支領的日費、旅費及報酬全部由國庫負擔,計算方法及數額由司法院統一訂定,當事人只需繳納聲請費。
Q4法院調解委員的費用要當事人付嗎?
不用。依民事訴訟法第 411 條,調解委員的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當事人只需繳聲請費。
Q5民事訴訟法第 411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調解委員行調解所得支領的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計算方法與數額由司法院訂定。
Q6什麼是調解委員的日費、旅費、報酬?
調解委員因到場執行職務所支領的到場費、交通費與酬勞,標準由司法院統一訂定,由國庫支應。
Q7法院調解的聲請費和調解委員費用是同一筆嗎?
不是。聲請費由當事人繳納,調解委員的日費旅費報酬則由國庫負擔,兩者分開。
Q8怎麼聲請法院調解?
備齊文件與證據 → 向管轄地方法院(簡易庭)聲請並繳聲請費 → 依通知出席調解期日。
Q9聲請法院調解大概要花多少錢?
主要成本是聲請費,小額案件通常數百到數千元;調解委員費用由國庫負擔不另計。
Q10沒有請律師要怎麼進行調解?
可自己出席,調解委員會協助溝通並提供法律意見;備好請求金額與證據即可。
Q11調解成立後怎麼確認有效力?
經作成調解筆錄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訴 416),可直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
Q12法院調解 vs 民間仲裁哪個便宜?
法院調解委員費用由國庫負擔,仲裁人費用由當事人分攤,成本可能差數倍以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法院調解 | 民間仲裁 | 律師協調 |
|---|---|---|---|
| 調解委員 / 中介人費用 | 由國庫負擔,當事人不付 | 仲裁人費用由當事人分攤,常數萬至數十萬 | 律師費由委任人負擔,常數萬起跳 |
| 主要成本 | 聲請費(小額數百至數千元) | 仲裁費 + 仲裁人費 | 律師酬金 |
| 成立後效力 |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可執行 | 仲裁判斷可聲請執行 | 和解契約,須另行起訴或公證取得執行力 |
| 適合情境 | 小額、希望省錢又有專業協助 | 商務契約約定仲裁條款 | 複雜、需深度法律布局 |
法院調解
- 調解委員 / 中介人費用
- 由國庫負擔,當事人不付
- 主要成本
- 聲請費(小額數百至數千元)
- 成立後效力
-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可執行
- 適合情境
- 小額、希望省錢又有專業協助
民間仲裁
- 調解委員 / 中介人費用
- 仲裁人費用由當事人分攤,常數萬至數十萬
- 主要成本
- 仲裁費 + 仲裁人費
- 成立後效力
- 仲裁判斷可聲請執行
- 適合情境
- 商務契約約定仲裁條款
律師協調
- 調解委員 / 中介人費用
- 律師費由委任人負擔,常數萬起跳
- 主要成本
- 律師酬金
- 成立後效力
- 和解契約,須另行起訴或公證取得執行力
- 適合情境
- 複雜、需深度法律布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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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在第二審,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更為辯論。
(0231219 制定)
有第四百零九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聲請調解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0570109 全文修正)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為調解人,於期日到場,協同調解。兩造之調解人應為同數。 不問當事人有無推舉調解人,如法院認有第三人適於協同調解時,得選任為調解人。 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前項調解人準用之。 法院選任之調解人,應通知其於期日到場;當事人推舉之調解人,經預行陳明法院者亦同。
(0880115 修正)
調解委員行調解,得支領日費、旅費,並得酌支報酬;其計算方法及數額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日費、旅費及報酬,由國庫負擔。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二項已修正移列為第四百零六條之一第三項。 二、為鼓勵社會公正人士參與調解,以提高調解績效,爰將原條文第三項修正移列為第一項。有關日費、旅費及報酬之計算方法與數額,宜由司法院視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而為訂定,爰並規定由司法院定之。 三、調解委員係立於協同法官行調解之地位,與證人、鑑定人不同,其赴法院參與調解之日費、旅費及報酬,應非屬訴訟費用,當然應由國庫負擔。爰於第二項明定之,以杜爭議。 四、第四百零六條之一第三項已規定原則上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則法院應通知調解委員到場,乃屬當然,又「當事人推舉調解人」之制度亦經變更,故原第四項規定已無留存必要,爰予刪除。
當事人在第二審,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更為辯論。
有第四百零九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聲請調解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為調解人,於期日到場,協同調解。兩造之調解人應為同數。 不問當事人有無推舉調解人,如法院認有第三人適於協同調解時,得選任為調解人。 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前項調解人準用之。 法院選任之調解人,應通知其於期日到場;當事人推舉之調解人,經預行陳明法院者亦同。
一、原條文第一、二項已修正移列為第四百零六條之一第三項。 二、為鼓勵社會公正人士參與調解,以提高調解績效,爰將原條文第三項修正移列為第一項。有關日費、旅費及報酬之計算方法與數額,宜由司法院視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而為訂定,爰並規定由司法院定之。 三、調解委員係立於協同法官行調解之地位,與證人、鑑定人不同,其赴法院參與調解之日費、旅費及報酬,應非屬訴訟費用,當然應由國庫負擔。爰於第二項明定之,以杜爭議。 四、第四百零六條之一第三項已規定原則上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則法院應通知調解委員到場,乃屬當然,又「當事人推舉調解人」之制度亦經變更,故原第四項規定已無留存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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