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10-1 條(報請法官處理調解之裁定)

調解委員認調解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報請法官處理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10 條之 1 規定,調解委員若認有第 406 條第一項各款情形,無權自行駁回,必須報請法官處理。

Q · 調解委員可以自己決定駁回我的調解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10 條之 1,調解委員若認為案件有第 406 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如依法不得調解、顯無調成希望、當事人為機關等),他沒有自行駁回或終止程序的權限,必須報請法官處理,由法官做最終裁定。調解委員只是法官的輔助人,當事人進入法官裁判的程序權不能被非法官的人關閉。

白話解讀

調解委員坐在你對面,翻了翻你的資料,搖搖頭說:這個案子沒什麼好調的,你去打官司吧。你心裡一沉,以為故事到這裡就結束了。但你可能不知道,調解委員沒有單方面把你打發走的權力。如果他認為有第 406 條第一項的情形(依法不得調解、顯無調成希望等),他必須報請法官處理。法官才是決定者。這條的制度邏輯很清楚:調解委員是法官的協助者,不是審判者。你的程序權不能被非法官的人剝奪。知道這條的人,在被調解委員冷處理時,可以直接說「那請您依 410-1 報請法官處理」,場面瞬間翻轉。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10 條之 1 為調解程序之職權界線規範,明定調解委員認有第 406 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時,不得自行駁回調解聲請或終止程序,而應報請法官處理,由法官做成最終裁定,確保司法權不下放給非法官、當事人之程序近用權獲得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調解委員可以駁回我的調解聲請嗎?

不行,調解委員無駁回權,只能報請法官,由法官裁定。

Q2調解委員叫我撤回,我該答應嗎?

不要當場答應。請他依第 410 條之 1 報請法官處理,撤回後就沒有救濟管道。

Q3第 406 條第一項是什麼情形?

包括依法不得調解、顯無調成希望、當事人為機關、事件已判決確定等法定事由。

Q4報請法官後會發生什麼事?

由法官做正式裁定,決定駁回、移送訴訟或續行調解,對裁定有法定救濟機會。

Q5調解委員跟法官有什麼不同?

調解委員是法官的輔助人,沒有審判權;最終程序決定權保留在法官手上。

Q6我覺得調解委員偏頗怎麼辦?

可請其迴避,或直接要求依第 410 條之 1 報請法官處理,把程序拉回法官手上。

Q7報請法官要不要另外繳費?

報請法官是調解程序內的職權行為,不需當事人另行繳費。

Q8法官裁定後我能不服嗎?

可以。對法官裁定有抗告或其他依裁定性質而定的救濟管道,與撤回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誰做決定當事人撤回聲請當事人自己終結程序依 410-1 報請法官裁定由法官做正式裁定
是否有救濟當事人撤回聲請視為未聲請調解,無救濟管道依 410-1 報請法官裁定對裁定有抗告等法定救濟
程序權保障當事人撤回聲請程序權由自己放棄依 410-1 報請法官裁定程序權回到法官手上獲得保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日本民事調停法(調停は裁判官が主宰、調停委員は補助者の地位)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