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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事訴訟法410-1報請法官處理調解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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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認調解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報請法官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10 條之 1 規定,調解委員若認有第 406 條第一項各款情形,無權自行駁回,必須報請法官處理。

Q · 調解委員可以自己決定駁回我的調解嗎?

不能,他必須報請法官,由法官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 410 條之 1,調解委員若認為案件有第 406 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如依法不得調解、顯無調成希望、當事人為機關等),他沒有自行駁回或終止程序的權限,必須報請法官處理,由法官做最終裁定。調解委員只是法官的輔助人,當事人進入法官裁判的程序權不能被非法官的人關閉。

白話解讀

調解委員坐在你對面,翻了翻你的資料,搖搖頭說:這個案子沒什麼好調的,你去打官司吧。你心裡一沉,以為故事到這裡就結束了。但你可能不知道,調解委員沒有單方面把你打發走的權力。如果他認為有第 406 條第一項的情形(依法不得調解、顯無調成希望等),他必須報請法官處理。法官才是決定者。這條的制度邏輯很清楚:調解委員是法官的協助者,不是審判者。你的程序權不能被非法官的人剝奪。知道這條的人,在被調解委員冷處理時,可以直接說「那請您依 410-1 報請法官處理」,場面瞬間翻轉。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10 條之 1 為調解程序之職權界線規範,明定調解委員認有第 406 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時,不得自行駁回調解聲請或終止程序,而應報請法官處理,由法官做成最終裁定,確保司法權不下放給非法官、當事人之程序近用權獲得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調解委員跟我說這個案子調不成,叫我撤回,我該怎麼辦?

不要當場答應撤回。請他依民事訴訟法第 410 條之 1 報請法官處理,讓法官做正式裁定。若你自行撤回聲請,就是自己結束程序、沒有救濟管道;若是法官裁定駁回或終結,你對裁定有抗告等法定救濟機會。

Q2第 406 條第一項講的到底是什麼情形?

第 406 條第一項列舉法院可駁回調解聲請的事由,主要包括依法不得調解、因票據發生爭執、提起反訴、事件已判決確定、顯無調成希望、當事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等。這些都是案件不適合走調解程序的法定事由。

Q3調解委員可以自己決定駁回我的調解嗎?

不能。調解委員是法官的輔助人,無駁回聲請或終止程序的權限,只能依第 410 條之 1 報請法官處理,由法官做最終裁定。

Q4民事訴訟法 410-1 是什麼?

規定調解委員認有第 406 條第一項情形時須報請法官處理,無權自行駁回,是調解程序的職權界線規範。

Q5調解委員跟法官差在哪?

調解委員是法官的輔助人、沒有審判權;法官才有駁回、移送或續行調解的最終決定權。

Q6什麼叫報請法官處理?

調解委員把案件移交法官,由法官就調解事件做成正式裁定的程序機制。

Q7第 406 條第一項各款是哪些情形?

依法不得調解、因票據爭執、提起反訴、事件已判決確定、顯無調成希望、當事人為機關等法定事由。

Q8調解委員叫我撤回,我怎麼回?

冷靜不答應撤回,明確要求「請依第 410 條之 1 報請法官處理」,並請書記官記錄你的請求。

Q9怎麼要求調解委員報請法官?

當場口頭表明依第 410 條之 1 報請法官,請書記官入筆錄,等法官裁定。

Q10報請法官要花多少錢?

報請法官是程序內職權行為,當事人不需另行繳費。

Q11怎麼證明調解委員消極或偏頗?

請書記官將委員的建議與你的請求記入筆錄,筆錄會成為法官判斷的基礎。

Q12撤回聲請 vs 報請法官裁定哪個有利?

撤回視為未聲請、無救濟;報請法官裁定有抗告等救濟。多數情況報請法官對當事人較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 a labelOption aOption b labelOption b
誰做決定當事人撤回聲請當事人自己終結程序依 410-1 報請法官裁定由法官做正式裁定
是否有救濟當事人撤回聲請視為未聲請調解,無救濟管道依 410-1 報請法官裁定對裁定有抗告等法定救濟
程序權保障當事人撤回聲請程序權由自己放棄依 410-1 報請法官裁定程序權回到法官手上獲得保障

Option a label

誰做決定
當事人撤回聲請
是否有救濟
當事人撤回聲請
程序權保障
當事人撤回聲請

Option a

誰做決定
當事人自己終結程序
是否有救濟
視為未聲請調解,無救濟管道
程序權保障
程序權由自己放棄

Option b label

誰做決定
依 410-1 報請法官裁定
是否有救濟
依 410-1 報請法官裁定
程序權保障
依 410-1 報請法官裁定

Option b

誰做決定
由法官做正式裁定
是否有救濟
對裁定有抗告等法定救濟
程序權保障
程序權回到法官手上獲得保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日本民事調停法(調停は裁判官が主宰、調停委員は補助者の地位)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增訂)

調解委員認調解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報請法官處理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調解委員認調解事件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不得自行駁回調解之聲請,爰明定此種情形,應報請法官處理之,俾資適用。

(0880115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調解委員認調解事件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不得自行駁回調解之聲請,爰明定此種情形,應報請法官處理之,俾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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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10-1 條規定:「調解委員認調解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報請法官處理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1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