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10-1 條(報請法官處理調解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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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認調解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報請法官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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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10 條之 1 規定,調解委員若認有第 406 條第一項各款情形,無權自行駁回,必須報請法官處理。
Q · 調解委員可以自己決定駁回我的調解嗎?
不能,他必須報請法官,由法官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 410 條之 1,調解委員若認為案件有第 406 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如依法不得調解、顯無調成希望、當事人為機關等),他沒有自行駁回或終止程序的權限,必須報請法官處理,由法官做最終裁定。調解委員只是法官的輔助人,當事人進入法官裁判的程序權不能被非法官的人關閉。
深度解讀
調解委員坐在你對面,翻了翻你的資料,搖搖頭說:這個案子沒什麼好調的,你去打官司吧。你心裡一沉,以為故事到這裡就結束了。但你可能不知道,調解委員沒有單方面把你打發走的權力。如果他認為有第 406 條第一項的情形(依法不得調解、顯無調成希望等),他必須報請法官處理。法官才是決定者。這條的制度邏輯很清楚:調解委員是法官的協助者,不是審判者。你的程序權不能被非法官的人剝奪。知道這條的人,在被調解委員冷處理時,可以直接說「那請您依 410-1 報請法官處理」,場面瞬間翻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06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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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