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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10 條(調解處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
  2. 前項調解,得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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