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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事訴訟法410調解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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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
  2. 2.前項調解,得不公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10條規定調解原則於法院進行,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處所為之,且調解得不公開。

Q · 法院調解一定要在法院、會公開嗎?

原則在法院,但可換場所,且調解得不公開

依民事訴訟法第410條,調解程序原則於法院進行,但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處所(如勘驗現場、社區場所)進行,調解委員在其他場所進行須經法官許可;且本條第二項明定調解得不公開,一般人不得旁聽。這兩項使調解兼具隱私與可近性,特別適合涉及個人隱私、商業機密或行動不便、地點分散的當事人。

白話解讀

調解到底在哪裡進行?這個問題聽起來很無聊,答案也很明顯:法院。但條文開了兩道你可能沒注意的門:必要時可以搬到其他適當的場所進行,而且調解原則上不公開。這兩點合起來就是這條被低估的力量。你跟鄰居吵了兩年終於要調解,不想整棟樓的人都知道細節,這條保障你。商家間的商業糾紛,你不想讓客戶看到法院公告,這條保護你。行動不便的當事人、地點分散的多方當事人、需要實地勘查的案件(鄰損、工程),可以在其他適當場所(社區活動中心、現場、調解處所)進行。隱私和場所彈性,是這條最實用但最少被提及的兩個價值。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10條為調解處所與公開性之規定:調解原則於法院行之,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處所進行(調解委員於院外進行須經法官許可),且調解得不公開,構成台灣調解制度隱私保障與場所彈性的程序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調解不公開到底是什麼意思?記者或其他人能聽嗎?

不公開指一般人不得旁聽,只有當事人、代理人、調解委員、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員能在場,記者與無關路人都不能進。這跟訴訟開庭原則公開完全不同,對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的案件特別重要。

Q2我希望在住家附近而不是法院進行調解,可以嗎?

可以聲請,但要有合理理由,例如行動不便、案件需實地勘查、偏遠地區路途遙遠等。向法院提出場所變更聲請並說明必要性,由法官評估;調解委員若到其他場所進行,還要經法官許可。

Q3法院調解會公開讓人旁聽嗎?

不會。民事訴訟法第410條第二項明定調解得不公開,僅當事人、代理人、調解委員、法官及法院人員得在場。

Q4調解不公開跟訴訟不公開差在哪?

訴訟原則公開審理、調解原則不公開。調解追求合意需當事人坦白談判,故設計為不公開。

Q5什麼叫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以外得進行調解之場所,如勘驗現場、社區處所,調解委員於此進行須經法官許可。

Q6調解處所的法源是哪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410條,規定調解原則於法院行之、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處所,且得不公開。

Q7怎麼聲請在法院以外的地方調解?

在調解聲請狀載明希望的場所與合理理由(行動不便、需勘驗、路途遙遠),由法官評估許可。

Q8如何確保我的調解不被外人聽到?

調解本即不公開,期日時確認在場人員、排除不必要旁聽,必要時向法院反映。

Q9工程或鄰損糾紛怎麼在現場調解?

向法院說明需實地勘查,法官得帶調解委員至現場進行,這是第一項後段的典型運用。

Q10對調解場所有意見怎麼辦?

於調解期日前具狀向法院陳報意見,由法官裁量是否變更。

Q11法院調解 vs 鄉鎮市調解差在哪?

法院調解依民訴第410條由法官、調解委員主持並得不公開;鄉鎮市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由調解委員會辦理,管道不同。

Q12調解不公開 vs 不公開審理差在哪?

前者是調解程序本即不公開;後者是訴訟例外經裁定不公開審理,兩者法源與適用情境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ediation 410Litigation
公開性原則不公開原則公開審理
場所法院或其他適當處所法院法庭
適合情境重視隱私、需勘驗、當事人不便需公開裁判確定權利義務

Mediation 410

公開性
原則不公開
場所
法院或其他適當處所
適合情境
重視隱私、需勘驗、當事人不便

Litigation

公開性
原則公開審理
場所
法院法庭
適合情境
需公開裁判確定權利義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調停法(調停手続・非公開)
韓國민사조정법(조정의 비공개)
中國人民调解法 / 民事诉讼法 调解(不公开)
德國Mediationsgesetz § 4(Verschwiegenheitspflich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1-3(confidentialité de la médiation)
美國Uniform Mediation Act § 8(confidential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190913 制定)

對於一部判決上訴或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補充程序,現繫屬第一審法院者,得依聲請延展上訴之言詞辯論期日,至他部判決或補充判決確定或上訴已到第二審法院時,為止。   於言詞辯論期日,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未滿或其上訴未到第二審法院者,應依聲請延展上訴之言詞辯論期日,至期滿或其上訴已到時為止。

(0231219 制定)

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   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0570109 全文修正)

調解程序,由調解推事於法院行之,不用開庭之形式,得不公開。

(0790717 修正)

調解程序由調解推事於法院行之,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前項調解,不用開庭之形式,得不公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於原文「法院」下增入「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俾與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意旨一致。   二、本條原條文後段移列為第二項。

(0880115 修正)

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   前項調解,得不公開。

立法理由一、第四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已規定調解由簡易庭法官行之,爰配合將第一項「由調解推事」五字刪除,並增訂「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之規定,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二、調解程序當然不用開庭之形式,爰將第二項「不用開庭之形式」七字刪除,以期簡潔。

(0190913 制定)

對於一部判決上訴或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補充程序,現繫屬第一審法院者,得依聲請延展上訴之言詞辯論期日,至他部判決或補充判決確定或上訴已到第二審法院時,為止。   於言詞辯論期日,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未滿或其上訴未到第二審法院者,應依聲請延展上訴之言詞辯論期日,至期滿或其上訴已到時為止。

(0231219 制定)

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   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0570109 全文修正)

調解程序,由調解推事於法院行之,不用開庭之形式,得不公開。

(0790717 修正)

一、本條於原文「法院」下增入「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俾與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意旨一致。   二、本條原條文後段移列為第二項。

(0880115 修正)

一、第四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已規定調解由簡易庭法官行之,爰配合將第一項「由調解推事」五字刪除,並增訂「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之規定,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二、調解程序當然不用開庭之形式,爰將第二項「不用開庭之形式」七字刪除,以期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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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10 條規定:「調解程序於法院行之,於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