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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409-1聲請命他造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及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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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擔保後行之。
  2. 2.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3. 3.法院為第一項處置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或經通知而不為陳述者,不在此限。
  4. 4.第一項之處置,不得作為執行名義,並於調解事件終結時失其效力。
  5. 5.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第一項處置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6. 6.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9條之1讓法院在調解中得依聲請禁止對方處分標的物或變更現狀,違反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但不得強制執行,調解終結即失效。

Q · 調解中怕對方脫產,可以先把財產鎖住嗎?

可聲請法院禁止對方處分財產,違反罰三萬

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之1,調解進行中當事人可聲請法院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其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必要時法院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對方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但此處置不得作為執行名義,且調解事件終結時即失效,本質是讓調解能繼續談的臨時鎖,不是假扣押、假處分的替代品。

白話解讀

調解桌上最大的恐懼不是談不攏,是邊談邊被掏空。對方一邊跟你坐在法院會議室裡,一邊在外面把房子過戶給親戚、把公司帳戶搬空、把證據從辦公室撤走。等你終於意識到要打官司時,已經一無所有能追。409-1 就是為這種場景做的擋板。法官可以依你的聲請,命令對方不准變更現狀、不准處分標的物,或要求他做某件事、不做某件事。對方敢違反?三萬元罰鍰直接開下來。但這個工具有個性格要先搞懂:它不能拿去強制執行(不是執行名義),調解一結束就失效。它不是假處分的替代品,是讓調解能繼續談下去的臨時鎖。大多數當事人不知道有這條,很多律師也懶得聲請,白白看著對方脫產。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09條之1為調解程序中的保全處置規範,賦予法院在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依當事人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一定行為之權限。其門檻低於假扣押、假處分,但不得作為執行名義,並於調解終結時失效,違反者得處罰鍰,屬調解期間的臨時性程序保全工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這個處置跟假扣押、假處分差在哪?哪個比較好用?

最大差別在門檻和效力。假扣押要釋明請求及保全必要性,幾乎一定要供擔保,但可強制執行;本條處置門檻低很多,法院依聲請即可裁定,有時免擔保,但不能強制執行、調解結束即失效。實務用法是調解階段用本條暫鎖,調解破裂後立刻改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接上。

Q2對方違反處置真的會被罰三萬嗎?

會,但要當事人陳報,法院不會主動抓。你發現對方違反後要向法院提出陳報狀,附上具體事證(不動產新登記、帳戶流向、現場照片),法院審酌後依第五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罰鍰歸國庫,但對方被罰的事實會成為後續訴訟證明其惡意的有力證據。

Q3對方如果在調解前就把財產藏好了,這條還有用嗎?

效果有限。本條處理的是調解期間的行為,對調解前已完成的處分無效。對於調解前的脫產,民法上可走撤銷詐害債權(民法第244條),但要證明對方主觀意圖與債權存在時點,難度比事前用本條鎖住高得多。若已知對方有脫產傾向,可在調解聲請當天一併聲請本條處置,或先聲請假扣押。

Q4民事訴訟法第409條之1是什麼?

調解程序中的臨時保全處置,法院得依聲請禁止對方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一定行為,是讓調解能談下去的臨時鎖。

Q5什麼叫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指這個處置不能拿去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對方財產,它只有嚇阻力與罰鍰後盾,真要動對方財產仍須假扣押、假處分。

Q6調解處置可以命對方做哪些事?

禁止變更現狀、禁止處分標的物,或命為一定行為(如暫停施工)或不行為,範圍由法院依達成調解之必要認定。

Q7三萬元罰鍰是給誰?

罰鍰歸國庫,不歸聲請人。但對方被罰的事實可成為後續訴訟中證明其惡意的有力證據。

Q8調解處置怎麼聲請?

於聲請調解時或調解期日當場向法院聲請,指明要保全的標的物與對方可能的脫產行為,說明達成調解之必要性。

Q9對方違反了怎麼辦?

向法院提出陳報狀,附上對方違反的具體事證(不動產新登記、帳戶流向、現場照片),法院審酌後裁定罰鍰。

Q10聲請要準備什麼資料?

調解聲請書或聲請狀、標的物資料、對方有脫產傾向的釋明資料;法院命供擔保時再評估擔保金。

Q11怎麼讓處置發揮最大嚇阻力?

拿到裁定正本後影印給對方往來銀行、代書、潛在買家,讓第三人知道標的物動不得,對方想偷賣也找不到接手。

Q12第409條之1 vs 假扣押哪個好用?

調解階段用本條(門檻低、有時免擔保)暫鎖,調解破裂立刻改聲請假扣押接上;假扣押可執行但要釋明加擔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 409 1Provisional attachment 522Provisional injunction 532
聲請門檻達成調解之必要,門檻低須釋明請求及保全必要性須釋明請求及保全必要性
擔保必要時才命供擔保原則須供擔保原則須供擔保
可否強制執行不得作為執行名義可執行可執行
效力存續調解終結即失效至本案確定至本案確定
違反效果三萬元以下罰鍰依執行程序依執行程序

Art 409 1

聲請門檻
達成調解之必要,門檻低
擔保
必要時才命供擔保
可否強制執行
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效力存續
調解終結即失效
違反效果
三萬元以下罰鍰

Provisional attachment 522

聲請門檻
須釋明請求及保全必要性
擔保
原則須供擔保
可否強制執行
可執行
效力存續
至本案確定
違反效果
依執行程序

Provisional injunction 532

聲請門檻
須釋明請求及保全必要性
擔保
原則須供擔保
可否強制執行
可執行
效力存續
至本案確定
違反效果
依執行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民事調停法第12条(調停前の措置)
韓國민사조정법 제21조(조정 전의 처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增訂)

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為第一項處置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或經通知而不為陳述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處置,不得作為執行名義,並於調解事件終結時失其效力。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第一項處置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規定法院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得依當事人之聲請,命他造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此項處置不得作為執行名義,並於調解事件終結時失其效力,惟當事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從處置之命者,法院得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 標的物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不得抗告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罰鍰名詞
  • 抗告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0880115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規定法院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得依當事人之聲請,命他造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此項處置不得作為執行名義,並於調解事件終結時失其效力,惟當事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從處置之命者,法院得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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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09-1 條規定:「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0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0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