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9-1 條(聲請命他造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及提供擔保)
- 1.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
- 2.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 3.法院為第一項處置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或經通知而不為陳述者,不在此限。
- 4.第一項之處置,不得作為執行名義,並於調解事件終結時失其效力。
- 5.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第一項處置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 6.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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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9條之1讓法院在調解中得依聲請禁止對方處分標的物或變更現狀,違反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但不得強制執行,調解終結即失效。
Q · 調解中怕對方脫產,可以先把財產鎖住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之1,調解進行中當事人可聲請法院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其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必要時法院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對方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但此處置不得作為執行名義,且調解事件終結時即失效,本質是讓調解能繼續談的臨時鎖,不是假扣押、假處分的替代品。
白話解讀
調解桌上最大的恐懼不是談不攏,是邊談邊被掏空。對方一邊跟你坐在法院會議室裡,一邊在外面把房子過戶給親戚、把公司帳戶搬空、把證據從辦公室撤走。等你終於意識到要打官司時,已經一無所有能追。409-1 就是為這種場景做的擋板。法官可以依你的聲請,命令對方不准變更現狀、不准處分標的物,或要求他做某件事、不做某件事。對方敢違反?三萬元罰鍰直接開下來。但這個工具有個性格要先搞懂:它不能拿去強制執行(不是執行名義),調解一結束就失效。它不是假處分的替代品,是讓調解能繼續談下去的臨時鎖。大多數當事人不知道有這條,很多律師也懶得聲請,白白看著對方脫產。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09條之1為調解程序中的保全處置規範,賦予法院在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依當事人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一定行為之權限。其門檻低於假扣押、假處分,但不得作為執行名義,並於調解終結時失效,違反者得處罰鍰,屬調解期間的臨時性程序保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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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409條之1是什麼?▾
調解程序中的臨時保全處置,法院可依聲請禁止對方變更現狀或處分標的物。
Q2調解處置和假扣押差在哪?▾
本條門檻低、有時免擔保,但不得強制執行、調解終結即失效;假扣押要釋明加擔保,但可執行。
Q3對方違反調解處置會怎樣?▾
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須當事人陳報,法院不主動開罰。
Q4調解處置可以強制執行嗎?▾
不行。第四項明文不得作為執行名義,真要保全得另走假扣押、假處分。
Q5聲請調解處置要擔保金嗎?▾
不一定,法院認必要時才命供擔保,門檻比假扣押寬鬆。
Q6調解處置什麼時候失效?▾
調解事件終結時自動失效,無論調解成立或不成立。
Q7被聲請方可以表示意見嗎?▾
可以。法院為處置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第三項)。
Q8調解處置的裁定可以抗告嗎?▾
處置裁定本身不得抗告(第二項);但科處罰鍰的裁定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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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rt_409_1 | provisional_attachment_522 | provisional_injunction_532 |
|---|---|---|---|
| 聲請門檻 | 達成調解之必要,門檻低 | 須釋明請求及保全必要性 | 須釋明請求及保全必要性 |
| 擔保 | 必要時才命供擔保 | 原則須供擔保 | 原則須供擔保 |
| 可否強制執行 | 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 可執行 | 可執行 |
| 效力存續 | 調解終結即失效 | 至本案確定 | 至本案確定 |
| 違反效果 | 三萬元以下罰鍰 | 依執行程序 | 依執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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