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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409-1 條(聲請命他造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及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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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
  2. 2.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3. 3.法院為第一項處置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或經通知而不為陳述者,不在此限。
  4. 4.第一項之處置,不得作為執行名義,並於調解事件終結時失其效力。
  5. 5.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第一項處置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6. 6.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9條之1讓法院在調解中得依聲請禁止對方處分標的物或變更現狀,違反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但不得強制執行,調解終結即失效。

Q · 調解中怕對方脫產,可以先把財產鎖住嗎?

可聲請法院禁止對方處分財產,違反罰三萬

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之1,調解進行中當事人可聲請法院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其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必要時法院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對方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但此處置不得作為執行名義,且調解事件終結時即失效,本質是讓調解能繼續談的臨時鎖,不是假扣押、假處分的替代品。

深度解讀

調解桌上最大的恐懼不是談不攏,是邊談邊被掏空。對方一邊跟你坐在法院會議室裡,一邊在外面把房子過戶給親戚、把公司帳戶搬空、把證據從辦公室撤走。等你終於意識到要打官司時,已經一無所有能追。409-1 就是為這種場景做的擋板。法官可以依你的聲請,命令對方不准變更現狀、不准處分標的物,或要求他做某件事、不做某件事。對方敢違反?三萬元罰鍰直接開下來。但這個工具有個性格要先搞懂:它不能拿去強制執行(不是執行名義),調解一結束就失效。它不是假處分的替代品,是讓調解能繼續談下去的臨時鎖。大多數當事人不知道有這條,很多律師也懶得聲請,白白看著對方脫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標的物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不得抗告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罰鍰名詞
  • 抗告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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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09-1 條規定:「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0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0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