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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09 條(違背到場義務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2.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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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jason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訴訟上和解無此規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