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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409 條(違背到場義務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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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2. 2.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到調解期日,法院得裁處三千元以下罰鍰,裁定得抗告且抗告中停止執行。

Q · 調解不到場會怎樣?

可能被法院裁定處三千元以下罰鍰

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有代理人到場但本人未依第408條之命親自到場者亦同。該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深度解讀

三千元。這是你無正當理由不到調解現場的代價。聽起來不多,對吧?這正是很多人踩坑的地方。他們心裡盤算「反正就三千,值得」,所以直接翹掉調解。但這個算盤漏了三件事:第一,三千只是罰鍰上限,但法院會記下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這個事實,後續進入訴訟時法官會記得你的態度。第二,你缺席不代表調解結束,法院通常會改期再通知,你可能被處罰多次。第三,更關鍵的是,調解期間你對對方立場一無所知,訴訟開始時對方已經熟悉你的主張,你永遠處於資訊落後。這條罰鍰的本質不是錢,是告訴你:司法體系在記錄你對程序的態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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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09 條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0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0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