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9 條(違背到場義務之處罰)
- 1.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 2.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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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到調解期日,法院得裁處三千元以下罰鍰,裁定得抗告且抗告中停止執行。
Q · 調解不到場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有代理人到場但本人未依第408條之命親自到場者亦同。該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白話解讀
三千元。這是你無正當理由不到調解現場的代價。聽起來不多,對吧?這正是很多人踩坑的地方。他們心裡盤算「反正就三千,值得」,所以直接翹掉調解。但這個算盤漏了三件事:第一,三千只是罰鍰上限,但法院會記下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這個事實,後續進入訴訟時法官會記得你的態度。第二,你缺席不代表調解結束,法院通常會改期再通知,你可能被處罰多次。第三,更關鍵的是,調解期間你對對方立場一無所知,訴訟開始時對方已經熟悉你的主張,你永遠處於資訊落後。這條罰鍰的本質不是錢,是告訴你:司法體系在記錄你對程序的態度。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為調解程序的到場義務罰則,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或經命本人到場而不從者,法院得裁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並設抗告救濟與抗告中停止執行之機制,以維持調解程序的最低參與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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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調解不到場會被罰多少?▾
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由法院視情節以裁定酌定。
Q2調解罰鍰可以不繳嗎?▾
可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無正當理由仍不繳將進入強制執行。
Q3請律師代理算到場嗎?▾
一般情況算,但若法院依第408條命本人到場,律師代理不足以免罰。
Q4什麼是無正當理由?▾
生病、出差、天災等屬正當理由,但須於期日前通知並提證明,事後補較難採。
Q5調解罰鍰會罰幾次?▾
條文未限次數,每次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理論上均可裁罰。
Q6抗告調解罰鍰要多久?▾
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10日(民訴第487條),逾期不得抗告。
Q7對方不到場我可以怎麼辦?▾
可請求法院依第409條裁罰並另定期日,連續不到場可主張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
Q8調解罰鍰會影響後續訴訟嗎?▾
罰鍰本身金額不高,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紀錄可能影響法官對當事人程序態度的評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_target |
|---|---|---|
| 規範對象 | 第409條:當事人不到場的罰則 | 第420條:兩造不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 |
| 法律效果 | 裁處三千元以下罰鍰 | 調解視為不成立,程序終結 |
| 救濟 | 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 無罰鍰,逕生不成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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