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9 條(違背到場義務之處罰)
- 1.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 2.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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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到調解期日,法院得裁處三千元以下罰鍰,裁定得抗告且抗告中停止執行。
Q · 調解不到場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有代理人到場但本人未依第408條之命親自到場者亦同。該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白話解讀
三千元。這是你無正當理由不到調解現場的代價。聽起來不多,對吧?這正是很多人踩坑的地方。他們心裡盤算「反正就三千,值得」,所以直接翹掉調解。但這個算盤漏了三件事:第一,三千只是罰鍰上限,但法院會記下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這個事實,後續進入訴訟時法官會記得你的態度。第二,你缺席不代表調解結束,法院通常會改期再通知,你可能被處罰多次。第三,更關鍵的是,調解期間你對對方立場一無所知,訴訟開始時對方已經熟悉你的主張,你永遠處於資訊落後。這條罰鍰的本質不是錢,是告訴你:司法體系在記錄你對程序的態度。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為調解程序的到場義務罰則,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或經命本人到場而不從者,法院得裁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並設抗告救濟與抗告中停止執行之機制,以維持調解程序的最低參與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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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罰三千,我不想繳可以嗎?▾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可以抗告(民訴第487條),本條第二項明確規定抗告中停止執行。若有正當理由(生病、出差、天災)未到場,提出證明有機會撤銷;若只是不想到,抗告也會被駁回。罰鍰不繳最終會進入強制執行,法院可從薪水、銀行帳戶直接扣款並加計執行費用。
Q2我請律師代理不算到場嗎?▾
一般情況律師代理算到場。但若法官依第408條特別命本人到場,律師代理就不夠,須看通知書是否載明「命當事人本人到場」。即使通知書未載明,調解委員現場認有必要時,可當場報請法官發命令,下次期日就須親自到場。
Q3調解不到場會被罰多少?▾
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由法院視情節以裁定酌定,為罰鍰上限非固定金額。
Q4調解罰鍰跟刑事罰金一樣嗎?▾
不一樣。調解罰鍰是程序秩序罰(行政性質),不會留前科;刑事罰金是刑罰。
Q5什麼算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純粹忘記、不想去屬無正當理由;生病、出差、天災屬正當理由,但須期日前通知並提證明。
Q6抗告中停止執行是什麼意思?▾
對罰鍰裁定提抗告期間,該裁定暫不發生執行力,法院不會在抗告結果出來前強制扣款。
Q7調解罰鍰怎麼抗告?▾
裁定送達後10日內(民訴第487條)向原法院提抗告書狀並附正當理由證明,抗告中停止執行。
Q8無法到場要怎麼處理才不會被罰?▾
期日前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改期並附證明(診斷書、出差證明等),從不到場變成有正當理由未到。
Q9對方一直不到場我可以怎麼做?▾
期日當天向調解委員或法官指出,請求依第409條裁罰並另定期日;連續不到場可主張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
Q10罰鍰不繳會發生什麼?▾
逾期不繳將進入強制執行,法院可從薪資、銀行帳戶扣款並加計執行費用。
Q11第409條罰鍰 vs 第420條視為不成立差在哪?▾
409 是對不到場當事人裁罰;420 是兩造均不到場時調解直接視為不成立,無罰鍰。
Q12律師代理 vs 本人到場差在哪?▾
一般律師代理算到場;但法院依第408條命本人到場時,律師代理不足以免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_target |
|---|---|---|
| 規範對象 | 第409條:當事人不到場的罰則 | 第420條:兩造不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 |
| 法律效果 | 裁處三千元以下罰鍰 | 調解視為不成立,程序終結 |
| 救濟 | 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 無罰鍰,逕生不成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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