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庭期自書記官朗讀案由該刻正式開始,遲到與一造辯論均以此為起算點。
Q · 開庭到底從哪一刻算正式開始?
從書記官朗讀案由開始,不是法官就座
依民事訴訟法第158條,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在書記官朗讀案由之前,就算法官已坐上席、雙方都到齊,法律上庭期尚未開始;之前的對話不記入正式庭期紀事。遲到認定、一造辯論可否進行,都以朗讀案由那一刻為起算點。
走進法庭,書記官站起來唸出案號和當事人姓名的那一刻,庭期正式開始。這個動作叫「朗讀案由」。在那之前,就算法官已經坐在台上、雙方當事人都到齊了,法律上庭期還沒開始。為什麼這個看似儀式性的動作很重要?因為庭期的起算點決定了很多事:你遲到了,是在庭期開始前遲到還是開始後遲到?如果書記官還沒朗讀案由你就衝進來,嚴格來說你沒有遲到。法官在朗讀案由之前做的事情(比如跟律師閒聊、確認資料),都不算正式的庭期活動,不記入筆錄的「庭期紀事」部分。這條的存在,讓庭期有一個清楚的法律起點,而不是一個模糊的「差不多開始了」。
民事訴訟法第158條為期日開始之程序規定,明定庭期以書記官朗讀案由為起算點。在朗讀案由前的活動屬準備階段、不計入正式庭期,朗讀案由後當事人陳述始具訴訟法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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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法官對第一次上庭的當事人通常有相當耐心。庭期從書記官朗讀案由開始,之後法官會引導你發言。最常見流程是朗讀案由、確認雙方身分、原告陳述、被告答辯、法官提問、定下次庭期。記住:法官問你才回答,不問就不要主動插嘴。
朗讀案由前的對話嚴格來說不算庭期活動,簡短交談實務常見。若覺得影響中立性,可在正式開庭後當庭表示意見並請求記入筆錄。真正要警覺的是有無在庭前實質討論案情,若有可聲請法官迴避,但舉證門檻不低。
從書記官朗讀案由開始,法官就座、當事人到齊都不算,這是庭期的法律起算點。
書記官於庭期開始時宣讀案號與當事人姓名,作為庭期正式起算的程序行為。
一方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時,法院依到場一造聲請或依職權所為的判決(民訴191)。
從朗讀案由開始記載,之前的對話不屬正式庭期紀事,除非記入筆錄否則法律上不存在。
提早到場;確定會遲到就致電該股書記官說明在途,請求稍候朗讀案由,只要還沒唸就有機會。
於上訴或抗告期間內提起救濟,但成本遠高於準時到庭。
等書記官朗讀案由後,法官引導才發言;原則是問你才答,不問不插嘴。
依民訴132向訴訟代理人送達,當事人應與律師確認期日。
民事庭只要朗讀案由,刑事庭還須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刑訴285),門檻較高。
朗讀案由才算。法官就座前後的閒聊屬準備階段,不計入正式庭期。
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傳票,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令其到場。但經審判長已面告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
期日,以該事件之點呼為始。
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傳票,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令其到場。但經審判長已面告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
期日,以該事件之點呼為始。
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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