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58 條(期日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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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庭期自書記官朗讀案由該刻正式開始,遲到與一造辯論均以此為起算點。
Q · 開庭到底從哪一刻算正式開始?
從書記官朗讀案由開始,不是法官就座
依民事訴訟法第158條,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在書記官朗讀案由之前,就算法官已坐上席、雙方都到齊,法律上庭期尚未開始;之前的對話不記入正式庭期紀事。遲到認定、一造辯論可否進行,都以朗讀案由那一刻為起算點。
深度解讀
走進法庭,書記官站起來唸出案號和當事人姓名的那一刻,庭期正式開始。這個動作叫「朗讀案由」。在那之前,就算法官已經坐在台上、雙方當事人都到齊了,法律上庭期還沒開始。為什麼這個看似儀式性的動作很重要?因為庭期的起算點決定了很多事:你遲到了,是在庭期開始前遲到還是開始後遲到?如果書記官還沒朗讀案由你就衝進來,嚴格來說你沒有遲到。法官在朗讀案由之前做的事情(比如跟律師閒聊、確認資料),都不算正式的庭期活動,不記入筆錄的「庭期紀事」部分。這條的存在,讓庭期有一個清楚的法律起點,而不是一個模糊的「差不多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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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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