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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事訴訟法158期日之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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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庭期自書記官朗讀案由該刻正式開始,遲到與一造辯論均以此為起算點。

Q · 開庭到底從哪一刻算正式開始?

從書記官朗讀案由開始,不是法官就座

依民事訴訟法第158條,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在書記官朗讀案由之前,就算法官已坐上席、雙方都到齊,法律上庭期尚未開始;之前的對話不記入正式庭期紀事。遲到認定、一造辯論可否進行,都以朗讀案由那一刻為起算點。

白話解讀

走進法庭,書記官站起來唸出案號和當事人姓名的那一刻,庭期正式開始。這個動作叫「朗讀案由」。在那之前,就算法官已經坐在台上、雙方當事人都到齊了,法律上庭期還沒開始。為什麼這個看似儀式性的動作很重要?因為庭期的起算點決定了很多事:你遲到了,是在庭期開始前遲到還是開始後遲到?如果書記官還沒朗讀案由你就衝進來,嚴格來說你沒有遲到。法官在朗讀案由之前做的事情(比如跟律師閒聊、確認資料),都不算正式的庭期活動,不記入筆錄的「庭期紀事」部分。這條的存在,讓庭期有一個清楚的法律起點,而不是一個模糊的「差不多開始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58條為期日開始之程序規定,明定庭期以書記官朗讀案由為起算點。在朗讀案由前的活動屬準備階段、不計入正式庭期,朗讀案由後當事人陳述始具訴訟法上效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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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第一次上法庭完全不知道流程,會不會因為不懂規矩被罰?

不會。法官對第一次上庭的當事人通常有相當耐心。庭期從書記官朗讀案由開始,之後法官會引導你發言。最常見流程是朗讀案由、確認雙方身分、原告陳述、被告答辯、法官提問、定下次庭期。記住:法官問你才回答,不問就不要主動插嘴。

Q2庭前法官跟對方律師私下講話,我能抗議嗎?

朗讀案由前的對話嚴格來說不算庭期活動,簡短交談實務常見。若覺得影響中立性,可在正式開庭後當庭表示意見並請求記入筆錄。真正要警覺的是有無在庭前實質討論案情,若有可聲請法官迴避,但舉證門檻不低。

Q3開庭從哪一刻算正式開始?

從書記官朗讀案由開始,法官就座、當事人到齊都不算,這是庭期的法律起算點。

Q4朗讀案由是什麼?

書記官於庭期開始時宣讀案號與當事人姓名,作為庭期正式起算的程序行為。

Q5什麼叫一造辯論判決?

一方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時,法院依到場一造聲請或依職權所為的判決(民訴191)。

Q6庭期紀事從什麼時候開始記?

從朗讀案由開始記載,之前的對話不屬正式庭期紀事,除非記入筆錄否則法律上不存在。

Q7怕遲到被一造辯論判決怎麼辦?

提早到場;確定會遲到就致電該股書記官說明在途,請求稍候朗讀案由,只要還沒唸就有機會。

Q8被一造辯論判決後怎麼救濟?

於上訴或抗告期間內提起救濟,但成本遠高於準時到庭。

Q9第一次上法庭該怎麼準備發言時機?

等書記官朗讀案由後,法官引導才發言;原則是問你才答,不問不插嘴。

Q10委任律師後開庭通知會送到哪?

依民訴132向訴訟代理人送達,當事人應與律師確認期日。

Q11民事庭 vs 刑事庭開始方式差在哪?

民事庭只要朗讀案由,刑事庭還須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刑訴285),門檻較高。

Q12法官就座 vs 朗讀案由哪個才算開庭?

朗讀案由才算。法官就座前後的閒聊屬準備階段,不計入正式庭期。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傳票,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令其到場。但經審判長已面告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

(0231219 制定)

期日,以該事件之點呼為始。

(0570109 全文修正)

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0190913 制定)

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傳票,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令其到場。但經審判長已面告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

(0231219 制定)

期日,以該事件之點呼為始。

(0570109 全文修正)

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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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58 條規定:「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