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59 條(期日之變更或延展)

  1. 1.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2. 2.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由審判長裁定准駁,駁回原則上不得抗告。

Q · 開庭那天我有事,可以改期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開庭期日如有重大理由,當事人得具狀向法院聲請變更或延展,但准駁由審判長裁定。實務上被認可的重大理由包括:當事人或律師重病住院、關鍵證人出國、天災致交通中斷、律師同時段另案開庭衝突。單純「那天不方便」「還沒準備好」通常會被駁回。聲請越早提出准許率越高,且駁回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當事人只能到庭。

白話解讀

開庭日期不是刻在石頭上的。但要改期,你得有「重大理由」。什麼算重大?法律沒有給清單,留給審判長判斷。實務上被認可的包括:當事人或律師重病住院、關鍵證人出國、天災導致交通中斷、律師同時段有其他案件開庭衝突。被駁回的通常是:「那天有事」「不方便」「還沒準備好」。注意第二項:變更或延展的權力在「審判長」手上,不是合議庭、不是書記官、也不是你。你只能聲請,審判長裁定准不准。而且這個裁定通常不能單獨抗告,因為它屬於訴訟指揮的範疇。所以如果你的改期聲請被駁回,你除了乖乖到庭以外幾乎沒有其他選擇。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範法院期日的變更與延展。期日指法院與當事人共同進行訴訟行為的特定時間(如言詞辯論期日、調查證據期日)。當有重大理由時,期日得「變更」(改至另一日期)或「延展」(在原期日基礎上往後順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准駁權專屬於審判長,以裁定行之,當事人僅得聲請而無決定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改期被法官拒絕了怎麼辦?

幾乎沒有救濟途徑。變更期日屬於審判長的訴訟指揮權(第159條第2項),這類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你唯一能做的就是到庭。如果因為真的無法到庭而被一造辯論判決,還有上訴的機會。內行人提示:若因重病完全無法到庭,保留診斷證明,日後若被一造辯論判決不利,上訴時可主張法院未給陳述機會,但這條路非常窄,不要輕易依賴。

Q2律師說他那天有別的庭,我該怎麼辦?

律師案件衝突在實務上是常見的改期理由,通常會被准許。但律師必須儘早向法院聲請,並附上另案開庭通知影本作為證明。內行人提示:若律師經常以案件衝突改期導致案件一再延宕,你有權考慮是否換一位能排出時間的律師,案件拖越久對你越不利,特別是你是原告時。

Q3民事訴訟法第159條是什麼?

規範開庭期日的變更與延展,有重大理由才能改,且准駁由審判長裁定,當事人只有聲請權。

Q4什麼算「重大理由」?

重病住院、證人出國、天災致交通中斷、律師另案開庭衝突等;「不方便」「沒準備好」通常不算。

Q5變更和延展期日差在哪?

變更是改到另一個日期,延展是在原期日往後順延,延展門檻通常較低。

Q6誰有權決定改期?

審判長,不是合議庭也不是書記官;當事人只有聲請權,由審判長以裁定准駁。

Q7民事訴訟開庭怎麼聲請改期?

備齊重大理由證明 → 具狀向受訴法院聲請變更或延展期日 → 等審判長裁定,准許前仍以原期日準備。

Q8聲請變更期日狀要寫什麼?

載明案號、原期日、重大理由、要「變更」或「延展」,並附診斷證明、機票或另案開庭通知影本。

Q9聲請改期要多早提出?

越早越好,開庭前一週以上是基本,越晚提出越像臨時找藉口,准許率越低。

Q10本人無法到庭又來不及聲請怎麼辦?

讓訴訟代理人到庭可避免一造辯論的不利後果,並儘速通知書記官說明狀況。

Q11改期被駁回可以抗告嗎?

原則上不行。屬審判長訴訟指揮權,裁定不得獨立抗告,只能到庭,僅得於本案上訴時一併主張。

Q12雙方都同意改期,法官一定會准嗎?

不一定。審判長有獨立指揮權,案件拖久或無正當理由時,即使合意仍可拒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意義門檻適用時機
變更期日改至另一個完全不同的日期較高(可能牽動其他案件排程)原期日完全無法進行
延展期日在原期日基礎上往後順延較低(屬微調)僅需短暫往後推遲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93条(期日の指定及び変更:顕著な事由がある場合に限り変更可)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65조(기일의 변경)
🇨🇳 中國民事訴訟法 延期審理(法定事由下延期開庭,由法院決定;具體條號以現行版本為準)
🇩🇪 德國ZPO § 227(Terminsänderung wegen erheblicher Gründ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 renvoi de l'audience(屬法官訴訟指揮裁量,art. 3 CPC 訴訟引導權)
🇺🇸 美國Continuance(改期屬法官裁量,無統一聯邦條文,依 Fed. R. Civ. P. 16 期程管理與各法院 local rul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