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59 條(期日之變更或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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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 2.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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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由審判長裁定准駁,駁回原則上不得抗告。
Q · 開庭那天我有事,可以改期嗎?
可以聲請,但要有重大理由,且由審判長裁定准駁
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開庭期日如有重大理由,當事人得具狀向法院聲請變更或延展,但准駁由審判長裁定。實務上被認可的重大理由包括:當事人或律師重病住院、關鍵證人出國、天災致交通中斷、律師同時段另案開庭衝突。單純「那天不方便」「還沒準備好」通常會被駁回。聲請越早提出准許率越高,且駁回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當事人只能到庭。
深度解讀
開庭日期不是刻在石頭上的。但要改期,你得有「重大理由」。什麼算重大?法律沒有給清單,留給審判長判斷。實務上被認可的包括:當事人或律師重病住院、關鍵證人出國、天災導致交通中斷、律師同時段有其他案件開庭衝突。被駁回的通常是:「那天有事」「不方便」「還沒準備好」。注意第二項:變更或延展的權力在「審判長」手上,不是合議庭、不是書記官、也不是你。你只能聲請,審判長裁定准不准。而且這個裁定通常不能單獨抗告,因為它屬於訴訟指揮的範疇。所以如果你的改期聲請被駁回,你除了乖乖到庭以外幾乎沒有其他選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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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