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由審判長裁定准駁,駁回原則上不得抗告。
Q · 開庭那天我有事,可以改期嗎?
可以聲請,但要有重大理由,且由審判長裁定准駁
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開庭期日如有重大理由,當事人得具狀向法院聲請變更或延展,但准駁由審判長裁定。實務上被認可的重大理由包括:當事人或律師重病住院、關鍵證人出國、天災致交通中斷、律師同時段另案開庭衝突。單純「那天不方便」「還沒準備好」通常會被駁回。聲請越早提出准許率越高,且駁回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當事人只能到庭。
開庭日期不是刻在石頭上的。但要改期,你得有「重大理由」。什麼算重大?法律沒有給清單,留給審判長判斷。實務上被認可的包括:當事人或律師重病住院、關鍵證人出國、天災導致交通中斷、律師同時段有其他案件開庭衝突。被駁回的通常是:「那天有事」「不方便」「還沒準備好」。注意第二項:變更或延展的權力在「審判長」手上,不是合議庭、不是書記官、也不是你。你只能聲請,審判長裁定准不准。而且這個裁定通常不能單獨抗告,因為它屬於訴訟指揮的範疇。所以如果你的改期聲請被駁回,你除了乖乖到庭以外幾乎沒有其他選擇。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範法院期日的變更與延展。期日指法院與當事人共同進行訴訟行為的特定時間(如言詞辯論期日、調查證據期日)。當有重大理由時,期日得「變更」(改至另一日期)或「延展」(在原期日基礎上往後順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准駁權專屬於審判長,以裁定行之,當事人僅得聲請而無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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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沒有救濟途徑。變更期日屬於審判長的訴訟指揮權(第159條第2項),這類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你唯一能做的就是到庭。如果因為真的無法到庭而被一造辯論判決,還有上訴的機會。內行人提示:若因重病完全無法到庭,保留診斷證明,日後若被一造辯論判決不利,上訴時可主張法院未給陳述機會,但這條路非常窄,不要輕易依賴。
律師案件衝突在實務上是常見的改期理由,通常會被准許。但律師必須儘早向法院聲請,並附上另案開庭通知影本作為證明。內行人提示:若律師經常以案件衝突改期導致案件一再延宕,你有權考慮是否換一位能排出時間的律師,案件拖越久對你越不利,特別是你是原告時。
規範開庭期日的變更與延展,有重大理由才能改,且准駁由審判長裁定,當事人只有聲請權。
重病住院、證人出國、天災致交通中斷、律師另案開庭衝突等;「不方便」「沒準備好」通常不算。
變更是改到另一個日期,延展是在原期日往後順延,延展門檻通常較低。
審判長,不是合議庭也不是書記官;當事人只有聲請權,由審判長以裁定准駁。
備齊重大理由證明 → 具狀向受訴法院聲請變更或延展期日 → 等審判長裁定,准許前仍以原期日準備。
載明案號、原期日、重大理由、要「變更」或「延展」,並附診斷證明、機票或另案開庭通知影本。
越早越好,開庭前一週以上是基本,越晚提出越像臨時找藉口,准許率越低。
讓訴訟代理人到庭可避免一造辯論的不利後果,並儘速通知書記官說明狀況。
原則上不行。屬審判長訴訟指揮權,裁定不得獨立抗告,只能到庭,僅得於本案上訴時一併主張。
不一定。審判長有獨立指揮權,案件拖久或無正當理由時,即使合意仍可拒絕。
| 項目 | 意義 | 門檻 | 適用時機 |
|---|---|---|---|
| 變更期日 | 改至另一個完全不同的日期 | 較高(可能牽動其他案件排程) | 原期日完全無法進行 |
| 延展期日 | 在原期日基礎上往後順延 | 較低(屬微調) | 僅需短暫往後推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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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以該事件之點呼為始。
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
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期日,以該事件之點呼為始。
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
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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