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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273 條(當事人一造不到場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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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2. 2.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73 條規定,當事人一造於準備程序不到場時,受命法官對到場一方續行程序並送達筆錄,必要時得逕行終結準備程序。

Q · 準備程序那天沒到,會怎樣?

程序照跑、筆錄照送,還可能當場終結

依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你缺席準備程序,法官不會停下來等你,而是對到場的對方繼續整理爭點、確認事項,事後把筆錄送達給你。更關鍵的是第二項:若受命法官認為沒有另定新期日的必要,可以當場終結準備程序。一旦終結,配合第 276 條失權效,你在準備程序未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原則上之後不能再提。這不是直接判你輸,但等於讓你進入言詞辯論時手上沒武器。

深度解讀

那天剛好出差、小孩發燒、塞在高速公路上,準備程序的開庭通知你收到了但人就是到不了。然後呢?法官不會等你。這條規定很直接:你不來,法官照常跟到場的對方進行準備程序,該整理的爭點照整理、該確認的事項照確認,然後把筆錄寄給你。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法官認為不需要再開一次庭,他可以當場宣布準備程序終結。你缺席一次,準備階段就結束了。接下來進入言詞辯論,而你在準備程序裡什麼主張都沒提。配合第276條的失權效,你沒提的主張可能就再也不能提了。這不是處罰你缺席,是程序自動往前推,不等任何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12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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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73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7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