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73 條規定,當事人一造於準備程序不到場時,受命法官對到場一方續行程序並送達筆錄,必要時得逕行終結準備程序。
Q · 準備程序那天沒到,會怎樣?
程序照跑、筆錄照送,還可能當場終結
依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你缺席準備程序,法官不會停下來等你,而是對到場的對方繼續整理爭點、確認事項,事後把筆錄送達給你。更關鍵的是第二項:若受命法官認為沒有另定新期日的必要,可以當場終結準備程序。一旦終結,配合第 276 條失權效,你在準備程序未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原則上之後不能再提。這不是直接判你輸,但等於讓你進入言詞辯論時手上沒武器。
那天剛好出差、小孩發燒、塞在高速公路上,準備程序的開庭通知你收到了但人就是到不了。然後呢?法官不會等你。這條規定很直接:你不來,法官照常跟到場的對方進行準備程序,該整理的爭點照整理、該確認的事項照確認,然後把筆錄寄給你。更狠的是第二項:如果法官認為不需要再開一次庭,他可以當場宣布準備程序終結。你缺席一次,準備階段就結束了。接下來進入言詞辯論,而你在準備程序裡什麼主張都沒提。配合第276條的失權效,你沒提的主張可能就再也不能提了。這不是處罰你缺席,是程序自動往前推,不等任何人。
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為準備程序一造不到場之處置規範:當事人一方於準備程序期日缺席時,受命法官仍應對到場之一造續行準備程序,並將筆錄送達未到場人以保障其知情權;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外,受命法官得逕行終結準備程序。本條體現訴訟不延滯原則與到場方程序利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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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直接判輸。準備程序缺席的直接後果是法官跟到場的對方繼續進行,筆錄事後送達。但間接後果嚴重:法官可當場終結準備程序(第273條第2項),而你在準備程序沒主張的事項,原則上不能在後面的言詞辯論再提(第276條)。不是判輸,但可能讓你沒有武器可用。
具狀向法院聲請改期,載明理由並附證明,可傳真或用各法院電子遞狀系統。越早通知越好,最好開庭前三天以上。實在來不及就在當天打電話到書記官室說明留下紀錄。實務上工作忙通常不被接受,住院、出國附證明較有機會,最保險仍是委任代理人出席。
不一樣。言詞辯論一造缺席時,他造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能直接導致敗訴;準備程序缺席的後果是程序續行並可能終結,不直接致敗訴,真正風險來自錯過整理爭點與提出主張的時間窗口。
法官會對到場的對方續行程序、整理爭點並把筆錄送達給你,必要時得當場終結準備程序。
規範當事人一造於準備程序期日不到場時,受命法官的續行、送達筆錄與終結準備程序之處置。
指當事人未於準備程序適時提出的攻擊防禦方法,原則上於言詞辯論不得再提的遮斷效果(第276條)。
有。第273條第2項規定,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外,受命法官得逕行終結準備程序。
盡早具狀向法院聲請改期並附證明,來不及就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確保主張有人代為陳述。
載明案號、不能出席的具體理由與聲請改期意旨,附證明文件,可用各法院電子遞狀系統遞交。
立刻確認對方主張、爭點整理結論與準備程序是否已終結,有不利內容盡快評估再開。
得依第274條第2項聲請再開準備程序,但言詞辯論期日一旦排定進行,再開機會就大幅降低。
準備程序缺席是程序續行並可能終結,不直接敗訴;言詞辯論缺席(第385條)他造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能致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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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中,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不為調查。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並定新期日傳喚兩造。 未到場之當事人,於新期日仍不到場者,受命推事得終結準備程序。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推事得終結準備程序。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推事得終結準備程序。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
立法理由「推事」修正為「法官」。
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中,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不為調查。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並定新期日傳喚兩造。 未到場之當事人,於新期日仍不到場者,受命推事得終結準備程序。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推事得終結準備程序。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推事得終結準備程序。
「推事」修正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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