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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82 條(由勝訴人負擔訴訟費用(二))

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遲誤期日或期間,或因其他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訴訟延滯者,雖該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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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82 條規定,當事人因可歸責事由致訴訟延滯者,雖勝訴,法院仍得命其負擔延滯所生費用之全部或一部。

Q · 贏了官司,還會被判要付對方錢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82 條,當事人若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防方法、遲誤期日期間,或因其他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造成訴訟延滯,即使最後勝訴,法院仍得命其負擔因延滯而生之費用的全部或一部。判斷基準是「延滯是否由你造成」,而不是「你有沒有贏」,且法院可不待對方聲請、依職權裁定。

白話解讀

贏了官司卻被法院判要付對方因為你拖延所多花的錢,這種事真的會發生。很多人以為訴訟費用是「輸的人付」,大方向沒錯,但這條開了一個例外:如果你明明有證據卻拖到最後一刻才拿出來,該出庭的日子不到,或者用各種方式讓整個訴訟被你一個人拖慢,法院可以在判你勝訴的同時,把因為你拖延而多出來的費用算在你頭上。這不是懲罰你打官司,是懲罰你浪費司法資源和對方的時間。法官手上有這張牌,而且不需要對方聲請,法官可以依職權直接打出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82 條為訴訟費用負擔的例外規範:當事人因不適時提出攻防方法、遲誤期日期間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致訴訟延滯時,縱使勝訴,法院仍得命其負擔因延滯所生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其功能在於以費用制裁手段促進訴訟、抑制拖延戰術,而不影響勝敗判決本身。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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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算「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法官怎麼認定?

法官會看你提出證據或主張的時間點,對照訴訟進行的階段。一份開庭前就握在手上的文件,卻等到第五次開庭才提出又說不出合理原因,就可能被認定不於適當時期提出。實務常見情形包括臨時追加爭點、反覆聲請調查新證據、書狀遲交。若真是後來才取得證據,保留取得日期的證明是抗辯並非故意延遲的最佳武器。

Q2延滯費用具體包含哪些?金額怎麼算?

包括因延滯多出來的律師出庭費、當事人交通費、鑑定費用中因重新排期而增加的部分等,由法官依實際情形酌量,並非自動計算,主張的一方須提出費用明細與單據。此處費用限於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費用範圍(第 77 條之 23 以下),不包括對方自行計算的時間成本或商業損失。

Q3勝訴方造成延滯,要對方聲請才會被判付費用嗎?

不用。法院得依職權於終局判決時一併裁定訴訟費用負擔。對方雖可在書狀中具體陳明延滯事實與費用增加促請法院注意,但法院認定延滯可歸責於勝訴方時,可主動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

Q4民事訴訟法第 82 條是什麼?

勝訴方若因可歸責事由拖延訴訟,法院得命其負擔因延滯而生的費用全部或一部,是勝訴免責的重要例外。

Q5什麼叫「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

開庭前就握有的證據或主張,卻拖到程序後期才提出,又說不出合理原因,就可能被認定不適時提出。

Q6延滯費用具體包含哪些?

因延滯多出的律師出庭費、當事人交通費、重新排期增加的鑑定費等,限於民訴第 77 之 23 條以下的訴訟費用範圍。

Q7什麼叫「應歸責於己之事由」?

可歸責於該當事人自身的原因,如怠於協力、反覆聲請、無故不到庭;不可歸責的客觀障礙不在此限。

Q8怎麼請求法院命對方負擔延滯費用?

逐次記錄對方延滯行為建立時間軸 → 言詞辯論時陳明具體費用增加 → 結案具狀附明細聲請。

Q9延滯費用的金額怎麼算?

由法官依實際情形酌量,非自動計算,主張方須提出費用明細與單據,且限於法定訴訟費用範圍。

Q10對費用裁定不服要付多少錢救濟?

對費用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提出異議;循抗告程序者依民訴第 77 之 18 條徵收裁判費。

Q11怎麼證明延滯不可歸責於我?

保留證據取得日期的證明(如調閱公文的收文戳章)、說明客觀障礙並附佐證,是抗辯非故意延遲的關鍵。

Q12民訴第 82 條 vs 第 78 條差在哪?

第 78 條是敗訴者負擔的一般原則,第 82 條是例外,針對造成延滯的勝訴方就延滯部分另作分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63条(訴訟を遅滞させた場合の訴訟費用の負担)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00조(원인을 제공한 당사자의 소송비용 부담)
🇩🇪 德國ZPO § 95(Kosten bei Versäumnis und Verschuld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32-1(procédure dilatoire ou abusive)
🇺🇸 美國28 U.S.C. § 1927(counsel liability for vexatiously multiplying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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