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82 條(由勝訴人負擔訴訟費用(二))
當事人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或遲誤期日或期間,或因其他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訴訟延滯者,雖該當事人勝訴,其因延滯而生之費用,法院得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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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82 條規定,當事人因可歸責事由致訴訟延滯者,雖勝訴,法院仍得命其負擔延滯所生費用之全部或一部。
Q · 贏了官司,還會被判要付對方錢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82 條,當事人若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防方法、遲誤期日期間,或因其他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造成訴訟延滯,即使最後勝訴,法院仍得命其負擔因延滯而生之費用的全部或一部。判斷基準是「延滯是否由你造成」,而不是「你有沒有贏」,且法院可不待對方聲請、依職權裁定。
白話解讀
贏了官司卻被法院判要付對方因為你拖延所多花的錢,這種事真的會發生。很多人以為訴訟費用是「輸的人付」,大方向沒錯,但這條開了一個例外:如果你明明有證據卻拖到最後一刻才拿出來,該出庭的日子不到,或者用各種方式讓整個訴訟被你一個人拖慢,法院可以在判你勝訴的同時,把因為你拖延而多出來的費用算在你頭上。這不是懲罰你打官司,是懲罰你浪費司法資源和對方的時間。法官手上有這張牌,而且不需要對方聲請,法官可以依職權直接打出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82 條為訴訟費用負擔的例外規範:當事人因不適時提出攻防方法、遲誤期日期間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致訴訟延滯時,縱使勝訴,法院仍得命其負擔因延滯所生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其功能在於以費用制裁手段促進訴訟、抑制拖延戰術,而不影響勝敗判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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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 82 條是什麼?▾
勝訴方若因可歸責事由拖延訴訟,法院得命其負擔因延滯而生的費用。
Q2什麼叫不於適當時期提出攻防方法?▾
手上早有的證據或主張卻拖到後期才提出,又說不出合理原因。
Q3勝訴還會被判付費用嗎?▾
會。第 82 條是勝訴免責的例外,針對延滯部分的費用。
Q4延滯費用包含哪些?▾
因延滯多出的律師出庭費、交通費、重新排期的鑑定費等。
Q5這要對方聲請才算嗎?▾
不用。法院得依職權於終局判決時一併裁定。
Q6怎麼請求對方負擔延滯費用?▾
逐次記錄對方延滯行為,結案時具狀附費用明細聲請。
Q7對費用裁定不服怎麼辦?▾
可於送達後 10 日內提出異議或循抗告程序救濟。
Q8律師拖延,費用算誰的?▾
律師造成的延滯費用最終算在當事人頭上,不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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