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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3 條(對於執行異議或抗告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聲明異議抗告認為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
  2. 執行法院於前項撤銷或更正之裁定確定前,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以裁定停止該撤銷或更正裁定之執行。
  3. 當事人對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強制執行法第13條的內容。當執行法院收到聲請後,如果異議或抗告有合理理由,就可以撤銷或更正原本的處分或程序。但在撤銷或更正之前,如果有必要的情況或是有相當且確實的擔保,執行法院可以裁定停止該撤銷或更正的執行。然而,當事人對於這個裁定是不能抗告的。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某個人因為債務問題被法院強制執行,但他認為這個處分有問題,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異議或抗告。如果執行法院認為他的理由有道理,就可以撤銷或更正原本的處分或程序。但在撤銷或更正之前,如果這個人能夠提供相當且確實的擔保,執行法院就可以裁定停止這個撤銷或更正的執行。不過,這個人對於這個裁定是不能抗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