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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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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3 條
(對於執行異議或抗告之處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聲明
異議
或
抗告
認為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
撤銷
或更正之。
執行法院於前項
撤銷
或更正之裁定確定前,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
,得以裁定停止該
撤銷
或更正裁定之執行。
當事人對前項裁定,
不得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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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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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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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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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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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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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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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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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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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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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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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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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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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強制執行法第13條的內容。當執行法院收到聲請後,如果異議或抗告有合理理由,就可以撤銷或更正原本的處分或程序。但在撤銷或更正之前,如果有必要的情況或是有相當且確實的擔保,執行法院可以裁定停止該撤銷或更正的執行。然而,當事人對於這個裁定是不能抗告的。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某個人因為債務問題被法院強制執行,但他認為這個處分有問題,可以向執行法院聲請異議或抗告。如果執行法院認為他的理由有道理,就可以撤銷或更正原本的處分或程序。但在撤銷或更正之前,如果這個人能夠提供相當且確實的擔保,執行法院就可以裁定停止這個撤銷或更正的執行。不過,這個人對於這個裁定是不能抗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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