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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3 條(對於執行異議或抗告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聲明異議抗告認為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
  2. 執行法院於前項撤銷或更正之裁定確定前,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以裁定停止該撤銷或更正裁定之執行。
  3. 當事人對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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