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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強制執行法 第 12 條(聲請及聲明異議)

  1. 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2. 2.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3. 3.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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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2條賦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權,可於程序終結前對執行方法或程序不服提出,但異議不停止執行。

Q · 執行程序有問題,提聲明異議執行會停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或程序不服,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但但書明定「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異議僅啟動法院審查機制,由執行法院以裁定回應,認有理由即撤銷或更正,認無理由則駁回,不服裁定得抗告。若要真正暫停執行,須另依第18條聲請停止執行並通常提供擔保。

白話解讀

法院的執達員正在清點你家客廳的家具準備查封。你覺得他們搬走的那張桌子根本不是你的,是你媽的。或者你發現法院查封了你每個月僅有的薪水,但法律明明規定維持生活所必需的部分不能動。這種時候你不是只能站在旁邊看,你有一個「程序內緊急煞車」可以踩,就是這條的聲明異議。重點在但書:異議不會讓執行停下來。法院繼續拍賣、繼續扣薪、繼續動你的財產。異議只是啟動審查機制,法院會裁定你的異議有沒有道理。如果有道理就撤銷或更正(第13條),沒道理就駁回,你可以再抗告。所以這條給你的不是暫停鍵,是審查鍵。你必須知道這個差別,否則你會以為提了異議就安全了,結果房子已經被拍掉了。

法律定性

聲明異議是強制執行法第12條建立的程序內救濟,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對執行法院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不服,向執行法院聲請審查的權利;其針對「執行程序」而非「實體債權」,且不停止執行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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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明異議跟債務人異議之訴差在哪?

差在你要挑戰的東西不同。聲明異議(第12條)是對執行方法、程序不服,例如查封範圍過大、扣薪比例違法、拍賣程序有瑕疵;債務人異議之訴(第14條)是對實體債權不服,例如我已經還清了、債權已過時效。用錯管道不會自動轉換,會直接被駁回。如果同時覺得方法有問題又根本不欠,兩個要分別提出。

Q2我不是當事人,只是跟被執行的房子有關,也能聲明異議嗎?

可以。第12條明文規定利害關係人也能聲明異議,例如租客、共有人、被執行物的實際所有人。但若主張的是這個東西是我的、不應被執行,單純聲明異議可能不夠,需要的是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實務上常先聲明異議爭取時間,同時準備第三人異議之訴雙管齊下。

Q3提了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會停下來嗎?

不會。第12條第1項但書明定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異議只啟動審查,拍賣與扣押照常進行。要真正停止執行,必須另依第18條聲請停止執行,通常需提供擔保金。許多人因不知此區別,提了異議就安心等結果,結果等到的是法拍已結束的通知。

Q4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是什麼?

對執行法院的執行命令、方法或程序不服,於程序終結前聲請審查的程序內救濟,但不停止執行。

Q5什麼情況可以聲明異議?

執行命令違法、查封範圍過大、扣薪比例違法、拍賣公告或底價計算有瑕疵等程序問題。

Q6聲明異議和異議之訴差在哪?

聲明異議爭執程序與方法(第12條,裁定程序);異議之訴爭執實體權利(第14、15條,判決程序)。

Q7誰可以提聲明異議?

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皆可,後者包括租客、共有人、被執行物真正所有人。

Q8聲明異議怎麼提?

於程序終結前以書面向執行法院遞狀,具體指明違法的執行命令或方法及理由。

Q9怎麼讓執行真的停下來?

聲明異議不停止執行,須另依第18條聲請停止執行並準備擔保金,兩動作同步進行。

Q10對異議裁定不服怎麼救濟?

依第13條第3項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抗告。

Q11聲明異議要花多少錢?

屬執行程序內聲請非起訴,原則不另徵裁判費;若改走異議之訴則依訴訟標的金額繳裁判費。

Q12聲明異議 vs 債務人異議之訴哪個適合我?

爭程序、方法用聲明異議(第12條);爭已清償、時效等實體事由用債務人異議之訴(第14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聲明異議_第12條債務人異議之訴_第14條第三人異議之訴_第15條
爭執對象執行命令、方法、程序實體債權(已清償、時效消滅等)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
救濟形式向執行法院聲明(裁定程序)向執行法院起訴(判決程序)向執行法院起訴(判決程序)
提出主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債務人第三人
是否停止執行不停止(須另依第18條)不當然停止(得聲請)不當然停止(得聲請)
時間界限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執行法 第11条(執行異議)
🇰🇷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16조(집행에 관한 이의신청)
🇨🇳 中國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執行行為異議,2021 修正後條號)
🇩🇪 德國ZPO § 766(Erinnerung / Vollstreckungserinnerung)
🇫🇷 法國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 art. L213-6(juge de l'exécution 管轄之執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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