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2 條(聲請及聲明異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 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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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999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lynnchang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本條為針對執行程序的救濟方法
douzeng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應視申請或聲明異議的內容而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