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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2 條(聲請及聲明異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2. 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3.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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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12條是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的命令或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的方法,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況,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是,這並不會因此停止強制執行。聲請或聲明異議的裁定由執行法院決定,如果不服裁定,可以提出抗告。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欠了另一個人一筆錢,但是拒絕還款,那麼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要求法院強制對方還款。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債務人認為執行法官的方法不當或者侵害了他的利益,他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聲明異議,要求法院重新審視執行的方法。如果法院裁定不利於債務人,他可以提出抗告,要求上級法院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