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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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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2 條
(聲請及聲明異議)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
,對於執行法院
強制執行
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
書記官
、執達員實施
強制執行
之方法,
強制執行
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
強制執行
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
異議
。但
強制執行
不因而停止。
前項聲請及聲明
異議
,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
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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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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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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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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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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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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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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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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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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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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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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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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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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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強制執行法第12條是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的命令或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的方法,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況,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是,這並不會因此停止強制執行。聲請或聲明異議的裁定由執行法院決定,如果不服裁定,可以提出抗告。 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人欠了另一個人一筆錢,但是拒絕還款,那麼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要求法院強制對方還款。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債務人認為執行法官的方法不當或者侵害了他的利益,他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聲明異議,要求法院重新審視執行的方法。如果法院裁定不利於債務人,他可以提出抗告,要求上級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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