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2 條(聲請及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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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2條賦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權,可於程序終結前對執行方法或程序不服提出,但異議不停止執行。
Q · 執行程序有問題,提聲明異議執行會停嗎?
不會。異議只啟動審查,不停止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或程序不服,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但但書明定「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異議僅啟動法院審查機制,由執行法院以裁定回應,認有理由即撤銷或更正,認無理由則駁回,不服裁定得抗告。若要真正暫停執行,須另依第18條聲請停止執行並通常提供擔保。
深度解讀
法院的執達員正在清點你家客廳的家具準備查封。你覺得他們搬走的那張桌子根本不是你的,是你媽的。或者你發現法院查封了你每個月僅有的薪水,但法律明明規定維持生活所必需的部分不能動。這種時候你不是只能站在旁邊看,你有一個「程序內緊急煞車」可以踩,就是這條的聲明異議。重點在但書:異議不會讓執行停下來。法院繼續拍賣、繼續扣薪、繼續動你的財產。異議只是啟動審查機制,法院會裁定你的異議有沒有道理。如果有道理就撤銷或更正(第13條),沒道理就駁回,你可以再抗告。所以這條給你的不是暫停鍵,是審查鍵。你必須知道這個差別,否則你會以為提了異議就安全了,結果房子已經被拍掉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異議名詞
- 抗告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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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