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1020000467 號
要旨
夫妻離婚後無監護權一方,執行探視子女之裁判,如債務人對執行方法或命令有意見,應聲明異議,而非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主旨
貴院轉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請釋示辦理民事執行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及探視子女異議之訴事件相關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102 年 1 月 3 日院鎮文速字第 1020000053 號函。
二、關於夫妻離婚後無監護權一方,以探視子女之裁判為執行名義,若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對執行方法或命令有意見,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 條規定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而非依強制執行法第 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若債務人就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究應由家事庭或民事庭辦理有爭議時,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7 條第1、2 項規定,應由院長徵詢家事庭庭長及民事庭庭長意見後,決定之。法官因此事務分配所受理之事件,應本於確信,依事件之性質,適用該事件應適用之法律規定為審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法學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