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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7事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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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法院受理之事件,家事庭與民事庭就事務分配有爭議者,應由院長徵詢家事庭庭長及民事庭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2. 2.法官因前項事務分配所受理之事件,應本於確信,依事件之性質,適用該事件應適用之法律規定為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7 條的規定: 1. 經法院受理的事件,如果家事庭和民事庭對事務分配有爭議,應由院長徵詢家事庭庭長和民事庭庭長的意見後,做出決定。 2. 法官在處理前項所受理的事務分配時,應本於確信,根據事件的性質,適用該事件應適用的法律規定進行審理。 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法院在處理事務分配上的爭議時能夠公正且有效地做出決定。舉例來說,假設有一起離婚訴訟案件,其中爭議的焦點在於財產分配,家事庭和民事庭對於如何分配財產有不同的意見。根據這項規定,院長會徵詢家事庭庭長和民事庭庭長的意見,並依據事件的性質和適用的法律規定,做出最適合的分配決定。這樣可以確保法院在事務分配上的爭議案件中能夠依法公正地解決爭議。

相關函釋 3

  • 民事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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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7 條規定:「經法院受理之事件,家事庭與民事庭就事務分配有爭議者,應由院長徵詢家事庭庭長及民事庭庭長意見後,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