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0015417 號
要旨
按家事事件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同一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與民事庭之事務分配,由司法院定之。而民法親屬編、繼承編或其特別法規定屬於家事事件者,亦應依家事事件法審理,故家事事件之判斷,除可依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編及第 4 編各章所定事件外,亦包括家事事件審理細則補充家事事件法第 3 條規定之部分
主旨
補充說明家事事件法第 7 條第 2 項所定,同一地方法院家事庭與民事庭之事務分配事宜,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同一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與民事庭之事務分配,由司法院定之。
二、家事事件法之制定,係為協助民眾利用法院有效解決家庭紛爭,並使家事法庭法官依該法之目的,專責、專業、迅速、妥適、統合處理家庭成員間衝突所生紛爭及其他相關家事事件,以促進程序經濟,平衡保護當事人及關係人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並兼顧子女、弱勢族群之最佳利益及家庭和諧。至不涉及家庭成員間紛爭核心問題之普通財產權事件,仍宜由民事庭處理,以達由專業家事法庭專責處理家事紛爭之立法目的。家事事件法於立法過程中,立法委員及學者專家咸認為確保家事法庭專業處理家事事件之定位,避免家事法庭財產法院化,不應將債權人銀行代位行使夫妻間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因配偶外遇所生對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等財產事件,納入家事事件中,最終並達成修改現行家事事件法第 41 條第 1 項之共識,使家事庭與民事庭法官各依專業各司其責,分別發揮調整家庭關係、解決私權紛爭之功能。
三、家事事件之類型繁多,難以一一列舉,舉凡民法親屬編、繼承編或其特別法所規定而性質上屬於家事事件者,自應由受理之法官依家事事件法審理之,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6 項特別定有明文。至於非親屬編、繼承編或其特別法所規定之事件,例如親屬間之借款等糾紛,或依民法第 242 條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或依強制執行法第 14條或第15條所提起之異議之訴,性質上主要為普通財產紛爭等事件,多無以家事程序法理審理此類事件之必要,亦無選任程序監理人、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之必要,更無法院職權調查或依裁量而為裁定之空間,應認非屬家事事件。是關於同一地方法院民事庭與家事庭事務分配,請依附件所示家事事件法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相關規定及前開意旨辦理,以期有效發揮家事法庭應有之功能。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本院內網少年及家事業務專區)
附件
各地方法院家事事件之判斷參考壹、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編及第 4 編各章所定事件均為家事事件家事事件法第 3 條規定: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貳、家事事件審理細則補充家事事件法第 3 條規定部分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相關規定:
第 6 條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應即按事件之類型,分案處理。
當事人相同者,得由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決定次年度配分同一法官審理之事務分配規則。
第 7 條經法院受理之事件,家事庭與民事庭就事務分配有爭議者,應由院長徵詢家事庭庭長及民事庭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法官因前項事務分配所受理之事件,應本於確信,依事件之性質,適用該事件應適用之法律規定為審理。
第 8 條第二審法院受理之事件,家事庭與民事庭就事務分配有爭議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 9 條本細則所列之家事事件,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劃分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於同一地方法院,分配由家事法庭處理。
本法第三條第五項所定戊類之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贍養費或扶養費家事事件,有依當事人之協議而為一定財產上之請求者,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70 條下列事件亦為家事訴訟事件:
一、民法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定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第一千零五十六條、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至第六項所定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因離婚之原因、事實所生及因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
四、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三十八條、第一千零五十八條所定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五、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二條所定事件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六、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清償債務事件。
第 73 條下列事件為婚姻訴訟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撤銷婚姻事件。
三、離婚事件。
第 74 條下列事件為親子訴訟事件:
一、確認母再婚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二、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三、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否認子女之訴。
五、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認領子女事件。
六、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五撤銷收養事件。
七、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三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八、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否認之訴。
第 79 條下列事件為繼承訴訟事件: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所定繼承回復事件。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定遺產分割事件。
三、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所定特留分事件。
四、遺贈事件。
五、確認遺囑真偽事件。
六、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所定遺產酌給請求權事件。
七、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訴,不包含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所定之共有物分割訴訟。
第 95 條下列事件為婚姻非訟事件:
一、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民法第一千零二條夫妻同居事件。
三、民法第一千零二條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二條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給付扶養費事件。
七、民法第一千零十條、第一千零十一條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事件,包含已屆期而未支付或給付之費用。
第 101 條下列事件為親子非訟事件:
一、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所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三項關於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三、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條所定關於停止親權事件及撤銷停止親權事件。
四、關於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五、關於交付子女事件。
六、關於其他親子非訟事件。
第 108 條下列事件為收養非訟事件:
一、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認可收養事件。
二、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後段認可終止收養事件。
三、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四、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宣告終止收養事件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後段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條宣告終止收養事件。
第 123 條下列事件為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一、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七條第二項酌定監護方法事件。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第二項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三、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命監護人陳報、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財產事件。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停止監護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監護兒童及少年財產權益事件。
六、其他民法親屬編所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事件。
第 128 條下列事件,除本法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所定者外,為親屬間扶養事件: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規定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三、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第 129 條下列事件為繼承非訟事件:
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
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
五、關於保存遺產事件。
六、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七、關於其他繼承事件(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之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事件)。
第 149 條下列事件為保護安置事件: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兒童及少年之繼續安置事件。
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所定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者之繼續安置事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法院裁定安置事件。
第 157 條下列事件為停止保護安置事件:
一、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停止緊急安置事件。
二、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停止強制住院事件。
三、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緊急處置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應由法院裁定之停止安置、住院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