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42 條(債權人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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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42 條的債權人代位權,讓債權人在債務人怠於討債時,以自己名義代他向第三人請求,以保全債權。
Q · 債務人有錢可收卻擺爛不去討,我能替他討回來抵債嗎?
能,這就是民法 242 條的債權人代位權
依民法第 242 條,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且這個怠惰會危害你的債權保全時,你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替他向第三人請求。三個要件:你對債務人有債權、債務人有可行使的財產性權利卻怠於行使、有保全必要。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如精神慰撫金、扶養費請求權)不能代位。代位收到的錢仍進入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你再透過抵債或強制執行取得滿足。
深度解讀
你借錢給朋友,他賴帳。你去查他的財務狀況,發現他其實有一筆錢可以收:有人欠他五十萬,他卻怎麼都不去討。他不討的理由你心知肚明,就是不想還你。法律在這裡交給你一把很特別的鑰匙:你可以「代替」他去向第三人討那筆錢,然後用那筆錢來抵你的債權。這就叫代位權。這件事的驚人之處在於:你從來沒跟那個第三人有過任何關係,你卻可以直接用自己的名義告他、催他、向他要錢。這是民法體系中少數允許你「跨越契約關係」去追討的武器。但它有一條紅線: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例如精神慰撫金、扶養費請求權)你不能代位,因為那些跟「他這個人」綁在一起,不是你能碰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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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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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