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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ovi0123
a month ago
專業證照
應增加而不增加-》242條(代位權)
乙 欠 甲
甲 欠 丙
丙(代位權)跟 乙 求償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1️⃣種類債權時,限債務人無資力/2️⃣特定物債權時,不以債務人無資力為必要),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Exc「📌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表明債權人代債務人請求&代債務人受領
🔵孫森焱師:
242債權人代位只是權限/資格,而非其固有權利(例如請求權)
*
🔵 林秀雄師:
夫妻之財產分配專屬於債務人本身,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
*
民訴考點
1.當事人適格
2.訴之聲明
3. 法定訴訟擔當說(🔵邱師、沈方維法官) vs. 非訴訟擔當說
🔵魏:
在實務認為242既判力「勝及敗不及」之下,債權人很可憐
既判力不應如此割裂,實應為⚠️⚠️勝敗皆及(事物本質)
基於法安定性(正當性與否不是隨便說了算),欠缺「正當性」之既判力不代表該既判力無拘束力(既判力仍存在),只是既判力破除之問題(例如再審)
ihy4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民訴401第2項常見案例:破產、民法242條代位
1⃣️對於為他人(例如被訴訟擔當人即破產人、債務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例如訴訟擔當人即破產管理人、債權人)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以達到所有權與訴訟實施權分離之目的。
2⃣️代位部分實務上仍有分歧;例如67民(十一)議認為代位之訴確定後,債務人乙仍可訴請第三債務人丙,且代位訴訟效力不及於乙。
brianwa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 欲代位之對象債權必須存在
2. 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
3. 無第243條之情形
4. 債務人陷於無資力或特定物之債給付發生障礙
jswang0188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訴訟擔當vs. 非訴訟擔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