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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fireelena
a month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4 有關甲貸與乙新臺幣 50 萬元後,為代位乙行使乙對第三人之權利,以確保其對乙之債權得以實 現之情形:
(A) 甲得代位乙,行使乙對第三人經判決確定而取得之慰撫金請求權
(C) 乙負給付遲延責任時,原則上甲得行使債務人乙之權利
(D) 甲行使債權人代位權時,其得代位乙受領第三人對乙之清償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債之保全:代位權(甲欲保全自身債權)-並非僅能以訴訟為之且行使代位權之人無優先受償權(債權效力平等原則)
1甲為乙之債權人[100萬、96.3.1屆清償期],乙又為丙之債權人[200萬、96.2.1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指乙怠於行使向丙之債務返還請求權)-因乙收到丙的200萬,才能返還甲的100萬。
3甲便可行使代位權,以保全自身債權。-即甲代替乙去告丙,請求返還乙之債權(民訴401Ⅱ-丙還乙而非丙還甲)。
rexlaw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1️⃣種類債權時,限債務人無資力/2️⃣特定物債權時,不以債務人無資力為必要),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Exc「📌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表明債權人代債務人請求&代債務人受領
🔵孫森焱師:
242債權人代位只是權限/資格,而非其固有權利(例如請求權)
*
🔵 林秀雄師:
夫妻之財產分配專屬於債務人本身,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
*
民訴考點
1.當事人適格
2.訴之聲明
3. 法定訴訟擔當說(🔵邱師、沈方維法官) vs. 非訴訟擔當說
🔵魏:
在實務認為242既判力「勝及敗不及」之下,債權人很可憐
既判力不應如此割裂,實應為⚠️⚠️勝敗皆及(事物本質)
基於法安定性(正當性與否不是隨便說了算),欠缺「正當性」之既判力不代表該既判力無拘束力(既判力仍存在),只是既判力破除之問題(例如再審)
jovi0123
9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應增加而不增加-》242條(代位權)
乙 欠 甲
甲 欠 丙
丙(代位權)跟 乙 求償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民訴401第2項常見案例:破產、民法242條代位
1⃣️對於為他人(例如被訴訟擔當人即破產人、債務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例如訴訟擔當人即破產管理人、債權人)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以達到所有權與訴訟實施權分離之目的。
2⃣️代位部分實務上仍有分歧;例如67民(十一)議認為代位之訴確定後,債務人乙仍可訴請第三債務人丙,且代位訴訟效力不及於乙。
caoshuhao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代位權:
債權人以「債權人自己之名義」,經意思表示或訴訟,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權利」,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為給付。
代位權構成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債權。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之權利,且非專屬債務人之權利。
3.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特定物債權:不以債務人無資力為必要;種類債權:限債務人無資力。
4.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
brianwang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 欲代位之對象債權必須存在
2. 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
3. 無第243條之情形
4. 債務人陷於無資力或特定物之債給付發生障礙
jswang0188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訴訟擔當vs. 非訴訟擔當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