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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四節 條件及期限

§ 99–1024

99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1.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2.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3.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101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擬制
  1.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2.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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