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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02 條(附期限法律行為之效力及其保護)

  1. 1.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2. 2.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3. 3.第一百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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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2 條規定附始期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期於期限屆滿時失效,並準用第 100 條保護期限前的期待利益。

Q · 契約寫了生效日,是簽約那天就生效,還是生效日那天才算?

依民法第 102 條,附始期之法律行為要等期限屆至(生效日當天零時)才發生效力,附終期者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但契約在簽字那一刻就「成立」,成立到生效的空窗期並非法外之地:本條準用第 100 條,對方若在此期間損害你期限屆至後應得的利益,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很多人搞不清楚「條件」和「期限」的差別。條件是「會不會發生不知道」(例如考上律師就送你車),期限是「一定會到只是時間問題」(例如明年元旦生效)。這條處理的是期限的效力規則:附始期的契約,時間一到自動生效;附終期的契約,時間一到自動失效。聽起來簡單,但它決定了一件很實際的事:你簽的契約到底是從哪一秒開始真正綁住你?租約寫「自 5 月 1 日起」,不是 4 月 30 日晚上就生效,是 5 月 1 日零時。這個差一天,在保險理賠、租金計算、職務生效這種地方,可能就是幾十萬的差距。更關鍵的是第三項:準用第 100 條,意思是在期限還沒到之前,如果對方做了損害你「期限屆至後應得利益」的行為,他要賠。期限到來前的那段空窗期,法律也不讓它變成法外之地。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2 條規範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效力時點:附始期者於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期者於期限屆滿時失效,並準用第 100 條保護期限到來前的期待權,構成契約效力時間軸的基礎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102 條是什麼?

規範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效力時點,並保護期限到來前的期待權。

Q2始期和終期差在哪?

始期是效力的起算點,終期是效力的消滅點。

Q3契約簽了沒到生效日,對方反悔算違約嗎?

契約已成立,反悔屬違約,可依準用第 100 條求償。

Q4附期限和附條件怎麼分?

期限一定會到(時間問題),條件不一定會發生。

Q5終期到了還要通知對方嗎?

法律上不需要,但實務上應發書面避免默示更新。

Q6租約寫『自 7 月 1 日起』是幾點生效?

7 月 1 日零時,不是 6 月 30 日晚上。

Q7期限屆至前我有什麼權利?

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期待權,對方破壞須賠償。

Q8員工分紅股票歸屬日前被解雇怎麼辦?

可主張附始期期待權受損,依準用第 100 條求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附條件(民法99)附期限(民法102)
未來事件確定性不確定會不會發生一定會到,只是時間問題
效力起算/消滅條件成就/失效時生效或失效期限屆至/屆滿時生效或失效
期限前的保護準用第100條保護期待準用第100條保護期待
典型例子考上律師就送車明年元旦起任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135条(期限の到来の効果)
🇰🇷 韓國민법 제152조(기한도래의 효과)
🇨🇳 中國民法典第160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德國BGB § 163 i.V.m. § 158(Zeitbestimmung / Beding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1305 et s.(le ter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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