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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102 條(附期限法律行為之效力及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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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2. 2.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3. 3.第一百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2 條規定附始期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期於期限屆滿時失效,並準用第 100 條保護期限前的期待利益。

Q · 契約寫了生效日,是簽約那天就生效,還是生效日那天才算?

生效日當天零時起才生效,但簽約即成立

依民法第 102 條,附始期之法律行為要等期限屆至(生效日當天零時)才發生效力,附終期者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但契約在簽字那一刻就「成立」,成立到生效的空窗期並非法外之地:本條準用第 100 條,對方若在此期間損害你期限屆至後應得的利益,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深度解讀

很多人搞不清楚「條件」和「期限」的差別。條件是「會不會發生不知道」(例如考上律師就送你車),期限是「一定會到只是時間問題」(例如明年元旦生效)。這條處理的是期限的效力規則:附始期的契約,時間一到自動生效;附終期的契約,時間一到自動失效。聽起來簡單,但它決定了一件很實際的事:你簽的契約到底是從哪一秒開始真正綁住你?租約寫「自 5 月 1 日起」,不是 4 月 30 日晚上就生效,是 5 月 1 日零時。這個差一天,在保險理賠、租金計算、職務生效這種地方,可能就是幾十萬的差距。更關鍵的是第三項:準用第 100 條,意思是在期限還沒到之前,如果對方做了損害你「期限屆至後應得利益」的行為,他要賠。期限到來前的那段空窗期,法律也不讓它變成法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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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02 條規定:「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第一百條之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0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