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2 條(附期限法律行為之效力及其保護)
- 1.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 2.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 3.第一百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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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2 條規定附始期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期於期限屆滿時失效,並準用第 100 條保護期限前的期待利益。
Q · 契約寫了生效日,是簽約那天就生效,還是生效日那天才算?
依民法第 102 條,附始期之法律行為要等期限屆至(生效日當天零時)才發生效力,附終期者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但契約在簽字那一刻就「成立」,成立到生效的空窗期並非法外之地:本條準用第 100 條,對方若在此期間損害你期限屆至後應得的利益,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很多人搞不清楚「條件」和「期限」的差別。條件是「會不會發生不知道」(例如考上律師就送你車),期限是「一定會到只是時間問題」(例如明年元旦生效)。這條處理的是期限的效力規則:附始期的契約,時間一到自動生效;附終期的契約,時間一到自動失效。聽起來簡單,但它決定了一件很實際的事:你簽的契約到底是從哪一秒開始真正綁住你?租約寫「自 5 月 1 日起」,不是 4 月 30 日晚上就生效,是 5 月 1 日零時。這個差一天,在保險理賠、租金計算、職務生效這種地方,可能就是幾十萬的差距。更關鍵的是第三項:準用第 100 條,意思是在期限還沒到之前,如果對方做了損害你「期限屆至後應得利益」的行為,他要賠。期限到來前的那段空窗期,法律也不讓它變成法外之地。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2 條規範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效力時點:附始期者於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期者於期限屆滿時失效,並準用第 100 條保護期限到來前的期待權,構成契約效力時間軸的基礎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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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102 條是什麼?▾
規範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效力時點,並保護期限到來前的期待權。
Q2始期和終期差在哪?▾
始期是效力的起算點,終期是效力的消滅點。
Q3契約簽了沒到生效日,對方反悔算違約嗎?▾
契約已成立,反悔屬違約,可依準用第 100 條求償。
Q4附期限和附條件怎麼分?▾
期限一定會到(時間問題),條件不一定會發生。
Q5終期到了還要通知對方嗎?▾
法律上不需要,但實務上應發書面避免默示更新。
Q6租約寫『自 7 月 1 日起』是幾點生效?▾
7 月 1 日零時,不是 6 月 30 日晚上。
Q7期限屆至前我有什麼權利?▾
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期待權,對方破壞須賠償。
Q8員工分紅股票歸屬日前被解雇怎麼辦?▾
可主張附始期期待權受損,依準用第 100 條求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附條件(民法99) | 附期限(民法102) |
|---|---|---|
| 未來事件確定性 | 不確定會不會發生 | 一定會到,只是時間問題 |
| 效力起算/消滅 | 條件成就/失效時生效或失效 | 期限屆至/屆滿時生效或失效 |
| 期限前的保護 | 準用第100條保護期待 | 準用第100條保護期待 |
| 典型例子 | 考上律師就送車 | 明年元旦起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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