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102 條規定附始期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期於期限屆滿時失效,並準用第 100 條保護期限前的期待利益。
Q · 契約寫了生效日,是簽約那天就生效,還是生效日那天才算?
生效日當天零時起才生效,但簽約即成立
依民法第 102 條,附始期之法律行為要等期限屆至(生效日當天零時)才發生效力,附終期者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但契約在簽字那一刻就「成立」,成立到生效的空窗期並非法外之地:本條準用第 100 條,對方若在此期間損害你期限屆至後應得的利益,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很多人搞不清楚「條件」和「期限」的差別。條件是「會不會發生不知道」(例如考上律師就送你車),期限是「一定會到只是時間問題」(例如明年元旦生效)。這條處理的是期限的效力規則:附始期的契約,時間一到自動生效;附終期的契約,時間一到自動失效。聽起來簡單,但它決定了一件很實際的事:你簽的契約到底是從哪一秒開始真正綁住你?租約寫「自 5 月 1 日起」,不是 4 月 30 日晚上就生效,是 5 月 1 日零時。這個差一天,在保險理賠、租金計算、職務生效這種地方,可能就是幾十萬的差距。更關鍵的是第三項:準用第 100 條,意思是在期限還沒到之前,如果對方做了損害你「期限屆至後應得利益」的行為,他要賠。期限到來前的那段空窗期,法律也不讓它變成法外之地。
民法第 102 條規範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效力時點:附始期者於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期者於期限屆滿時失效,並準用第 100 條保護期限到來前的期待權,構成契約效力時間軸的基礎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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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成立那一刻雙方就已經被綁住,只是效力還沒發生。對方反悔不算解除契約,而是違約。你可以依準用的第 100 條主張損害賠償,包括你信賴契約會生效所受的損失(例如拒絕了其他工作機會、預先投入的費用)。內行人提示:這種案件的關鍵是你能證明的具體損失,所以簽約前後的所有決策紀錄都要保留。
法律上不需要,期限一到效力自動消滅。但實務上強烈建議發書面通知:一是避免對方主張默示延展(民法第 451 條在租約就有這個陷阱),二是確立契約終止的具體時點避免爭議。內行人提示:尤其是租約,期滿前一個月寄存證信函明確表示不續約,可以完全阻斷默示更新的風險。
規範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效力時點:附始期到期生效、附終期到期失效,並準用第 100 條保護期限前的期待權。
始期是效力開始發生的時點(生效日),終期是效力消滅的時點(終止日),兩者都是確定會到的時間。
法律行為成立但效力尚未發生的期間,當事人對未來可得利益享有的受法律保護地位。
期限一定會到,只是時間問題;條件則是會不會發生都不確定。前者適用 102 條,後者適用 99 條。
契約已成立,反悔屬違約。保全你的信賴損失證據,依準用第 100 條發存證信函主張期待權受損求償。
以可證明的具體損失為基礎,例如因信賴契約會生效而拒絕的其他機會、預付費用。
期滿前以書面(存證信函)明確表示不續約,阻斷默示更新(民法 451),並保全交付完整的證據。
保留對話紀錄、交付清單、損害前後狀態的影像或鑑定,證明對方行為與你的損失有因果關係。
看未來事件是否確定會發生:確定會到用 102,不確定會不會發生用 99。
成立是雙方意思一致達成、契約已存在;生效是法律效果開始發生。附始期者成立在先、生效在後。
| 比較面向 | 附條件(民法99) | 附期限(民法102) |
|---|---|---|
| 未來事件確定性 | 不確定會不會發生 | 一定會到,只是時間問題 |
| 效力起算/消滅 | 條件成就/失效時生效或失效 | 期限屆至/屆滿時生效或失效 |
| 期限前的保護 | 準用第100條保護期待 | 準用第100條保護期待 |
| 典型例子 | 考上律師就送車 | 明年元旦起任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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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第一百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第一百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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