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731 條為終身定期金契約的補充規定:期間有疑義時推定於債權人生存期內按期給付,金額有疑義時推定為每年應給付之數額。
Q · 終身定期金契約沒寫清楚金額單位,法律怎麼認定?
推定為每年給付,不是每月
依民法第 731 條第二項,契約所定金額有疑義時,法律推定為「每年」應給付之數額。所以契約寫「每期給付三萬」卻沒寫單位,沒有其他證據時法院會認定是每年三萬,不是每月三萬,總額差距達十二倍。第一項則就期間疑義推定為「債權人生存期內」按期給付。兩者都是推定,可用實際履約紀錄等反證推翻。
簽契約的時候雙方都覺得一切清楚,但等到真正開始給付或發生糾紛,才發現當初沒寫清楚的地方滿滿都是。這條就是為這種時刻準備的「預設值」。第一項說:如果契約沒寫清楚是「誰活著的期間」給錢,法律幫你預設是「收錢那個人活著的期間」。這很重要,因為終身定期金可以用付錢方、收錢方或第三人的壽命當基準,三種安排的總給付期間可能差很多。第二項說:如果契約寫了一個金額但沒寫是每月、每季還是每年,法律預設是「每年」的金額。你沒看錯,是每年。想像一下:你和爺爺簽契約,上面寫「每期給付三萬」,你以為是每月三萬,爺爺過世後繼承人說這是每年三萬,法院沒有其他證據的話會站在每年那邊。這條是給迷糊簽約者的懲罰,也是給仔細簽約者的保護。寫得越清楚,這條就越不會咬你。
民法第 731 條為終身定期金契約的補充解釋規定,設兩個法定推定:契約就給付期間有疑義時,推定以債權人(收款方)的生存期間為準按期給付;契約所定金額有疑義時,推定該數額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其作用是在契約文字不明時提供確定的預設基準,避免爭議懸而未決,但屬可反證推翻的推定而非絕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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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輔助,法院會依民法第 731 條第二項推定為每年三萬。但推定不是絕對,可用雙方過去一直按月轉帳的履約紀錄等反證推翻。實務上若你是收款方,簽約當下就該把「每月」或「每季」寫清楚;契約已簽則立刻把每筆轉帳存檔,作為反駁推定的籌碼。
民法第 731 條第一項推定為債權人(收款方)的生存期內給付,對收款方通常有利。付款方若不想被綁到收款方過世才結束,簽約時必須明確寫「以付款人生存期內」或「以第三人某某某生存期內」,沒寫等於接受預設。
有。各期給付請求權分別適用民法第 126 條的五年短期消滅時效,超過五年未請求的個別給付會罹於時效。實務提示:定期給付要按時請求或保留催告證據,別讓舊期給付默默過期。
以特定人生存期間為存續基準、由一方按期給付金錢的契約,常見於養老與扶養安排。
契約對給付期間或金額單位有疑義時的兩個法定推定,補契約文字之不足。
契約寫了數額卻沒寫單位時,法律預設該數額是每年給付額,而非每月或每季。
終身定期金以「人的生存期間」為存續基準,存續長短取決於該人壽命;分期付款是固定總額拆期,期數確定。
明確寫出「以何人生存期內、每月/每季/每年、給付新台幣 X 元」,消除期間與單位兩個模糊點,並以書面為之。
趁雙方關係良好補簽補充協議;同時保存所有實際給付的轉帳紀錄作為反證材料。
每期金額 × 年化倍數(年=1、季=4、月=12)× 預估存續年數;單位誤判為每月時總額是推定值的 12 倍。
提出比推定更強的反證,如長期一致的轉帳履約紀錄、雙方往來文件,舉證責任在主張推翻一方。
先依 98 條探求當事人真意;真意無法查明、契約仍有疑義時,才落到 731 條的推定基準。
| 比較面向 | if_unclear_default | alternative_if_written | impact |
|---|---|---|---|
| 期間基準 | 推定債權人(收款方)生存期內 | 可約定債務人生存期、第三人生存期 | 三種基準的總給付期間可能差距甚大 |
| 金額單位 | 推定為每年應給付數額 | 可約定每月、每季給付 | 每年 vs 每月總額相差十二倍 |
| 效力性質 | 推定(可反證推翻) | 明示約定優先適用 | 明確約定排除本條推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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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定期金契約,關於期間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於債權人生存期內,按期給付。 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
終身定期金契約,關於期間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於債權人生存期內,按期給付。 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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