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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31 條(終身定期金契約之存續期間及應給付金額)

  1. 1.終身定期金契約,關於期間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於債權人生存期內,按期給付。
  2. 2.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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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31 條為終身定期金契約的補充規定:期間有疑義時推定於債權人生存期內按期給付,金額有疑義時推定為每年應給付之數額。

Q · 終身定期金契約沒寫清楚金額單位,法律怎麼認定?

依民法第 731 條第二項,契約所定金額有疑義時,法律推定為「每年」應給付之數額。所以契約寫「每期給付三萬」卻沒寫單位,沒有其他證據時法院會認定是每年三萬,不是每月三萬,總額差距達十二倍。第一項則就期間疑義推定為「債權人生存期內」按期給付。兩者都是推定,可用實際履約紀錄等反證推翻。

白話解讀

簽契約的時候雙方都覺得一切清楚,但等到真正開始給付或發生糾紛,才發現當初沒寫清楚的地方滿滿都是。這條就是為這種時刻準備的「預設值」。第一項說:如果契約沒寫清楚是「誰活著的期間」給錢,法律幫你預設是「收錢那個人活著的期間」。這很重要,因為終身定期金可以用付錢方、收錢方或第三人的壽命當基準,三種安排的總給付期間可能差很多。第二項說:如果契約寫了一個金額但沒寫是每月、每季還是每年,法律預設是「每年」的金額。你沒看錯,是每年。想像一下:你和爺爺簽契約,上面寫「每期給付三萬」,你以為是每月三萬,爺爺過世後繼承人說這是每年三萬,法院沒有其他證據的話會站在每年那邊。這條是給迷糊簽約者的懲罰,也是給仔細簽約者的保護。寫得越清楚,這條就越不會咬你。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31 條為終身定期金契約的補充解釋規定,設兩個法定推定:契約就給付期間有疑義時,推定以債權人(收款方)的生存期間為準按期給付;契約所定金額有疑義時,推定該數額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其作用是在契約文字不明時提供確定的預設基準,避免爭議懸而未決,但屬可反證推翻的推定而非絕對效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每期金額(新台幣)計算單位預估存續年數(債權人餘命)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契約寫「每期給付三萬」,法院真的會當成每年三萬嗎?

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輔助,法院會依民法第 731 條第二項推定為每年三萬。但推定不是絕對,可用雙方過去一直按月轉帳的履約紀錄等反證推翻。實務上若你是收款方,簽約當下就該把「每月」或「每季」寫清楚;契約已簽則立刻把每筆轉帳存檔,作為反駁推定的籌碼。

Q2契約只寫「生存期內給付」沒寫是誰的生存期,怎麼辦?

民法第 731 條第一項推定為債權人(收款方)的生存期內給付,對收款方通常有利。付款方若不想被綁到收款方過世才結束,簽約時必須明確寫「以付款人生存期內」或「以第三人某某某生存期內」,沒寫等於接受預設。

Q3終身定期金的各期給付有時效問題嗎?

有。各期給付請求權分別適用民法第 126 條的五年短期消滅時效,超過五年未請求的個別給付會罹於時效。實務提示:定期給付要按時請求或保留催告證據,別讓舊期給付默默過期。

Q4終身定期金是什麼?

以特定人生存期間為存續基準、由一方按期給付金錢的契約,常見於養老與扶養安排。

Q5民法 731 條在規範什麼?

契約對給付期間或金額單位有疑義時的兩個法定推定,補契約文字之不足。

Q6什麼叫「金額有疑義推定為每年」?

契約寫了數額卻沒寫單位時,法律預設該數額是每年給付額,而非每月或每季。

Q7終身定期金跟一般分期付款差在哪?

終身定期金以「人的生存期間」為存續基準,存續長短取決於該人壽命;分期付款是固定總額拆期,期數確定。

Q8終身定期金契約怎麼寫才不會有爭議?

明確寫出「以何人生存期內、每月/每季/每年、給付新台幣 X 元」,消除期間與單位兩個模糊點,並以書面為之。

Q9契約已簽但寫得模糊怎麼補救?

趁雙方關係良好補簽補充協議;同時保存所有實際給付的轉帳紀錄作為反證材料。

Q10終身定期金總給付額怎麼估?

每期金額 × 年化倍數(年=1、季=4、月=12)× 預估存續年數;單位誤判為每月時總額是推定值的 12 倍。

Q11怎麼推翻第 731 條的推定?

提出比推定更強的反證,如長期一致的轉帳履約紀錄、雙方往來文件,舉證責任在主張推翻一方。

Q12民法 731 推定 vs 民法 98 探求真意,哪個先適用?

先依 98 條探求當事人真意;真意無法查明、契約仍有疑義時,才落到 731 條的推定基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f_unclear_defaultalternative_if_writtenimpact
期間基準推定債權人(收款方)生存期內可約定債務人生存期、第三人生存期三種基準的總給付期間可能差距甚大
金額單位推定為每年應給付數額可約定每月、每季給付每年 vs 每月總額相差十二倍
效力性質推定(可反證推翻)明示約定優先適用明確約定排除本條推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法第 689 条以下(終身定期金契約)
🇰🇷 韓國민법 제725조 이하(종신정기금)
🇩🇪 德國BGB § 759(Dauer und Betrag der Leibrente)
🇫🇷 法國Code civil art. 1968 et s.(rente viagè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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