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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三章 物

§ 66–705

68主物與從物
  1. 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2.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70孳息之歸屬
  1.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2.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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