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9 條(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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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 2.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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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9 條將孳息分為天然孳息(果實、動物產物等出產物)與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兩類。
Q · 孳息是什麼?分哪兩種?
孳息分兩種:果實牛奶等天然孳息、利息租金等法定孳息
依民法第 69 條,孳息是「原物之外額外產生的收益」,分兩類:天然孳息指果實、動物產物及依物之用法收穫的出產物(蘋果、牛奶、雞蛋、漁獲);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及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存款利息、房租、股利)。兩者區分的實益在於歸屬計算方式不同:天然孳息以分離時點定歸屬,法定孳息以日數比例分配(第 70 條)。
白話解讀
你的錢放在銀行會生利息,你的房子租出去會收租金,你的果樹到了季節會結果子。這些「額外長出來的東西」,法律有個統一的名字叫「孳息」。分兩種:從物理上長出來的叫天然孳息(果實、牛奶、雞蛋、魚塭收成),從法律關係長出來的叫法定孳息(利息、租金、股利)。為什麼你需要知道這個分類?因為當兩個人在搶同一個東西的時候,「這段期間產生的孳息歸誰」往往才是真正的戰場。房子過戶前最後一個月的租金,離婚前配偶名下股票配發的股利,被占用農地上種出來的水果,這些錢歸誰,全部回到這條的定義來判斷。搞不清楚什麼算孳息、什麼不算,你可能把本來屬於你的錢拱手讓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9 條為孳息之定義性規範,將原物產生的額外收益區分為兩類:天然孳息(果實、動物產物及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與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構成孳息收取權歸屬與計算的判斷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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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股票配股算孳息嗎?跟股利有什麼不同?
現金股利是法定孳息,沒有爭議。但股票股利(配股)實務上有不同見解:有法院認為配股是原物(股份)的增加而非孳息,有法院認為配股也是法定孳息。這個爭議在離婚財產分配和遺產分割中特別容易出現。
Q2房客欠租不繳,我能主張的只有租金嗎?
租金本身是你的法定孳息,這是基本盤。但積欠租金還會衍生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也是法定孳息。此外房客違約造成的損失可另主張損害賠償。
Q3陽台的花結果被鄰居小孩摘走,能告他嗎?
你陽台上的果實是天然孳息,你是收取權利人,摘走在法律上是侵害你的權利。但實務上金額太小,走法律途徑成本遠大於損失;整片果園被系統性偷摘才會涉及竊盜問題。
Q4孳息是什麼意思?
原物之外額外產生的收益,依民法 69 條分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兩類,是判斷收益歸誰的定義起點。
Q5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差在哪?
天然孳息靠物理分離產生(果實、產物),以分離時點定歸屬;法定孳息靠法律關係產生(利息、租金),依日數比例分配。
Q6什麼叫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依照物原本的用途、不損及物本體而收取的產出,例如果園的果實、乳牛的牛奶、漁塭的漁獲。
Q7孳息跟原物增值差在哪?
孳息是額外長出的收益、可獨立歸屬;增值是原物價值變動、跟著所有權走,兩者走完全不同的歸屬路徑。
Q8孳息歸誰怎麼判斷?
先用第 69 條辨識是天然或法定孳息,再用第 70 條:天然以分離時點、法定按存續日數比例計算歸屬。
Q9法定孳息的金額怎麼算?
以該期間應收的利息或租金總額,按你有收取權利的日數佔整個計息/計租期間的比例分配。
Q10對方收走我的孳息怎麼要回來?
確認你在該期間有收取權源後,依不當得利(民法 179)請求返還,並可加計法定利率 5% 利息。
Q11怎麼證明孳息收取權在我這邊?
提出所有權狀、租賃契約、用益物權登記或買賣契約中的孳息歸屬約定,證明爭議期間的收取權源。
Q12現金股利 vs 股票股利哪個算孳息?
現金股利確定是法定孳息;股票股利(配股)實務見解分歧,有認屬原物增加、有認屬法定孳息,離婚與繼承案易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維度 | 天然孳息 | 法定孳息 |
|---|---|---|
| 產生方式 | 依物之用法物理收穫 | 因法律關係所得 |
| 典型例子 | 果實、牛奶、漁獲、幼畜 | 利息、租金、現金股利 |
| 歸屬時點 | 與原物分離時 | 按權利存續日數比例(第70條) |
| 常見爭議場域 | 占用土地返還、寵物繁殖 | 房屋買賣過戶、離婚財產分配、繼承 |
天然孳息
- 產生方式
- 依物之用法物理收穫
- 典型例子
- 果實、牛奶、漁獲、幼畜
- 歸屬時點
- 與原物分離時
- 常見爭議場域
- 占用土地返還、寵物繁殖
法定孳息
- 產生方式
- 因法律關係所得
- 典型例子
- 利息、租金、現金股利
- 歸屬時點
- 按權利存續日數比例(第70條)
- 常見爭議場域
- 房屋買賣過戶、離婚財產分配、繼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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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180420 制定)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 法律關係名詞
- 民法 第 70 條條文
- 民法 第 126 條條文
- 民法 第 203 條條文
- 民法 第 204 條條文
- 民法 第 205 條條文
- 民法 第 206 條條文
- 民法 第 207 條條文
- 民法 第 421 條條文
- 民法 第 439 條條文
- 民法 第 461 條條文
- 民法 第 541 條條文
- 民法 第 599 條條文
- 民法 第 765 條條文
- 民法 第 766 條條文
- 民法 第 768 條條文
- 民法 第 798 條條文
- 民法 第 832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3 條條文
- 民法 第 864 條條文
- 民法 第 889 條條文
- 民法 第 911 條條文
- 民法 第 940 條條文
- 民法 第 943 條條文
- 民法 第 952 條條文
- 民法 第 954 條條文
- 民法 第 958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41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88 條條文
- 民法 第 1203 條條文
- 民法 第 1204 條條文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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