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63 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二)-天然孳息)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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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63 條規定抵押權及於抵押物扣押後分離、且得由抵押人收取的天然孳息,扣押為孳息歸屬的時間分界。
Q · 土地抵押給銀行後,上面長的水果還是我的嗎?
依民法第 863 條,土地抵押後到法院裁定扣押之前,從土地長出來的果實、稻米、木材等天然孳息,抵押人可以自由收取。但扣押生效那一刻起,從抵押物分離出來且原本得由抵押人收取的天然孳息,全部被抵押權吸入,成為擔保債權的一部分。民國 96 年修正特別加上「得由抵押人收取」這個限制,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權收取的作物不在抵押權射程內。
白話解讀
你把一塊農地拿去抵押借錢。在銀行還沒動手查封之前,地上長出來的水果、稻米、竹筍,你愛怎麼採就怎麼採,銀行管不著。但一旦法院裁定「扣押」那一刻起,遊戲規則就翻了:從土地上分離出來的天然孳息(果實、農作物、木材),全部被抵押權吸進去,變成銀行債權的一部分。你再去採,等於從銀行口袋裡掏錢。不過這裡有一個很多人忽略的但書:如果你在設定抵押之後把土地租給別人耕作,承租人才是有權收取作物的人,那這些作物就不在抵押權的射程範圍內。民國96年的修法就是為了堵住這個漏洞,把「得由抵押人收取」六個字加進去,避免銀行把手伸到根本不歸抵押人管的東西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63 條規範抵押權對天然孳息的時點效力:抵押物經法院扣押後,從抵押物分離且原本得由抵押人收取的天然孳息(果實、作物、木材等),即落入抵押權擔保範圍。本條建立「扣押」為時間分界點,並排除第三人合法收取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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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抵押的農地上種的菜,被扣押後還能自己採嗎?▾
扣押後從土地分離的天然孳息歸入抵押權範圍(民法第 863 條),擅自採收等於處分擔保品。但扣押「之前」採的不受影響。實務上法院扣押到實際派人查封之間常有幾天空檔,很多人在這段時間搶收。法律上扣押裁定一生效就算數,但若在不知情情況下收取且善意,仍有爭辯空間。
Q2把土地租給別人種田,銀行扣押後承租人的作物會被拿走嗎?▾
不會。本條 96 年修法後明確規定,只有「得由抵押人收取」的天然孳息才受抵押權效力。承租人依租約有權收取的作物,抵押權碰不到。但前提是租賃關係必須合法有效,若銀行能證明租約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則另論。若租約是抵押權設定之後才簽,銀行可能主張民法第 866 條不得對抗抵押權。
Q3天然孳息跟法定孳息差在哪,為什麼要分開規定?▾
天然孳息是物理上從土地長出來的東西(果實、作物、木材,民法第 69 條),法定孳息是法律關係產生的收益(租金、利息)。863 條管天然孳息,864 條管法定孳息。差別在於:天然孳息扣押後自動被吸入抵押權,但法定孳息還多一個要件,銀行必須通知付租金的人,否則不能對抗。銀行最常漏掉的就是 864 條的通知義務。
Q4民法 863 條是什麼?▾
規範抵押權對天然孳息的時點效力,扣押為分界點,扣押後分離且得由抵押人收取的孳息歸入抵押權範圍。
Q5什麼是天然孳息?▾
依民法第 69 條,指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果實、稻米、木材等),與法定孳息(租金、利息)相對。
Q6抵押權的扣押是什麼意思?▾
法院依強制執行法對抵押物所為的禁止處分強制處分,從裁定生效時起算(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不是聲請日。
Q7什麼叫「得由抵押人收取」?▾
民國 96 年修法增訂用語,指抵押人本身有權收取的孳息,明確排除承租人、地上權人等第三人之合法收益。
Q8抵押土地上的水果什麼時候採最划算?▾
在收到扣押裁定生效之前完成成熟作物採收。從支付命令到扣押生效之間通常有 30-60 天時間差,這段時間採收完全合法。
Q9銀行扣押抵押物的程序是什麼?▾
聲請強制執行 → 法院核發扣押裁定 → 裁定送達債務人 → 派員查封 → 公告拍賣。扣押效力從裁定生效時起算,建議同時聲請選任管理人(強制執行法 76 條)。
Q10承租人怎麼證明作物歸自己?▾
保存租賃契約、租金收據、農會耕作登記、土地耕作申報文件。租約最好經公證或登記,並確保簽訂時點在抵押權設定之前。
Q11抵押人怎麼避免孳息被吃掉?▾
1) 收到法院文件第一時間辨識性質、2) 確認扣押生效日、3) 扣押前完成採收並保留證據、4) 評估在抵押前先簽訂合法租約讓承租人收取。
Q12民法 863 vs 864 差在哪?▾
863 管天然孳息(果實、作物等物理產出)扣押後自動歸抵押權;864 管法定孳息(租金、利息)扣押後還需通知付租人才能對抗。對抗要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civil_863 | civil_864 |
|---|---|---|
| 標的範圍 | 果實、作物、木材等土地天然產出 | 租金、利息、權利金等法律關係收益 |
| 起算時點 | 扣押 + 自抵押物分離 | 扣押 + 通知義務人 |
| 對抗要件 | 扣押生效自動發生 | 必須通知付租人或債務人 |
| 主體限制 | 得由抵押人收取的孳息(排除承租人) | 抵押人本應收取的法定孳息 |
| 實務漏接點 | 扣押生效到查封間的時間差 | 銀行常漏 864 但書通知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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