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63 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二)-天然孳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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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999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民法第 863 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二)-天然孳息)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若是抵押人無權收取,則該天然孳息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例如租賃。70條、66條。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lesliewang0220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反面解釋,不及於扣押前自扣押物分離之天然孳息。
如查封前自果樹掉落之果實。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