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63 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二)-天然孳息)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63 條規定抵押權及於抵押物扣押後分離、且得由抵押人收取的天然孳息,扣押為孳息歸屬的時間分界。
Q · 土地抵押給銀行後,上面長的水果還是我的嗎?
依民法第 863 條,土地抵押後到法院裁定扣押之前,從土地長出來的果實、稻米、木材等天然孳息,抵押人可以自由收取。但扣押生效那一刻起,從抵押物分離出來且原本得由抵押人收取的天然孳息,全部被抵押權吸入,成為擔保債權的一部分。民國 96 年修正特別加上「得由抵押人收取」這個限制,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權收取的作物不在抵押權射程內。
白話解讀
你把一塊農地拿去抵押借錢。在銀行還沒動手查封之前,地上長出來的水果、稻米、竹筍,你愛怎麼採就怎麼採,銀行管不著。但一旦法院裁定「扣押」那一刻起,遊戲規則就翻了:從土地上分離出來的天然孳息(果實、農作物、木材),全部被抵押權吸進去,變成銀行債權的一部分。你再去採,等於從銀行口袋裡掏錢。不過這裡有一個很多人忽略的但書:如果你在設定抵押之後把土地租給別人耕作,承租人才是有權收取作物的人,那這些作物就不在抵押權的射程範圍內。民國96年的修法就是為了堵住這個漏洞,把「得由抵押人收取」六個字加進去,避免銀行把手伸到根本不歸抵押人管的東西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63 條規範抵押權對天然孳息的時點效力:抵押物經法院扣押後,從抵押物分離且原本得由抵押人收取的天然孳息(果實、作物、木材等),即落入抵押權擔保範圍。本條建立「扣押」為時間分界點,並排除第三人合法收取的孳息。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863 條是什麼?▾
規範抵押權對天然孳息的時間效力,扣押為分界點,扣押後分離的孳息歸抵押權。
Q2抵押物扣押後孳息歸誰?▾
扣押後從抵押物分離、且得由抵押人收取的天然孳息全部歸入抵押權範圍。
Q3什麼是天然孳息?▾
依民法第 69 條,天然孳息指果實、動物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Q4民國 96 年修法改了什麼?▾
增加「得由抵押人收取」六個字,排除第三人有權收取的孳息。
Q5承租人的作物會被抵押權吃掉嗎?▾
不會。承租人依租約收取的作物不受抵押權影響,前提是租約合法有效。
Q6抵押權扣押的時間點怎麼算?▾
從法院扣押裁定生效時起算,不是聲請日,也不是送達日。
Q7民法 863 跟 864 條差在哪?▾
863 管天然孳息(果實作物),864 管法定孳息(租金利息),且 864 需通知付租人才能對抗。
Q8扣押後擅自採收會怎樣?▾
可能構成妨害強制執行罪,並需返還孳息或賠償抵押權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civil_863 | civil_864 |
|---|---|---|
| 標的範圍 | 果實、作物、木材等土地天然產出 | 租金、利息、權利金等法律關係收益 |
| 起算時點 | 扣押 + 自抵押物分離 | 扣押 + 通知義務人 |
| 對抗要件 | 扣押生效自動發生 | 必須通知付租人或債務人 |
| 主體限制 | 得由抵押人收取的孳息(排除承租人) | 抵押人本應收取的法定孳息 |
| 實務漏接點 | 扣押生效到查封間的時間差 | 銀行常漏 864 但書通知義務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