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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863 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二)-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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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63 條規定抵押權及於抵押物扣押後分離、且得由抵押人收取的天然孳息,扣押為孳息歸屬的時間分界。

Q · 土地抵押給銀行後,上面長的水果還是我的嗎?

扣押前是你的,扣押後歸抵押權

依民法第 863 條,土地抵押後到法院裁定扣押之前,從土地長出來的果實、稻米、木材等天然孳息,抵押人可以自由收取。但扣押生效那一刻起,從抵押物分離出來且原本得由抵押人收取的天然孳息,全部被抵押權吸入,成為擔保債權的一部分。民國 96 年修正特別加上「得由抵押人收取」這個限制,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權收取的作物不在抵押權射程內。

深度解讀

你把一塊農地拿去抵押借錢。在銀行還沒動手查封之前,地上長出來的水果、稻米、竹筍,你愛怎麼採就怎麼採,銀行管不著。但一旦法院裁定「扣押」那一刻起,遊戲規則就翻了:從土地上分離出來的天然孳息(果實、農作物、木材),全部被抵押權吸進去,變成銀行債權的一部分。你再去採,等於從銀行口袋裡掏錢。不過這裡有一個很多人忽略的但書:如果你在設定抵押之後把土地租給別人耕作,承租人才是有權收取作物的人,那這些作物就不在抵押權的射程範圍內。民國96年的修法就是為了堵住這個漏洞,把「得由抵押人收取」六個字加進去,避免銀行把手伸到根本不歸抵押人管的東西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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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63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6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