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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六章 家

§ 1122–11287

1124家長之選定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
1128
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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