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24 條(家長之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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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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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24 條規定家長產生順序:先由家人推定,無推定則由最尊輩者擔任,同輩取年長者,最尊長者不願管理可指定代理。
Q · 家裡的「家長」在法律上是誰?怎麼決定的?
先由家人推定;沒推定就最尊輩、再不然最年長者當。
依民法第 1124 條,家長產生有四層遞補機制:第一順位由親屬團體「推定」(家人自己推一個);無推定時由家中「最尊輩者」擔任;尊輩相同時由「年長者」擔任;若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得指定家屬一人代理。這是強制規定,位子不能空著,但允許「不想當」的人指定代打。
深度解讀
誰是一個家的「家長」?你可能覺得這是個不需要法律回答的問題。但當戶籍登記、家務管理權、甚至法院要找一個「對家負責的人」時,這條就是那個答案的產生機制。規則很直覺:家裡人自己推出一個人來當。沒人願意推?輩分最高的自動接。輩分一樣高?年紀最大的扛。而最有意思的是最後一句:如果那個最該當家長的人「不能或不願」管家務,他可以指定一個家屬代理。換句話說,法律允許你「不想當」,但你不能讓這個位子空著,你得指個人。這套機制聽起來像古代宗族的遺跡,但它到今天還活著,影響著戶籍登記上「戶長」的認定邏輯,也影響著法院在處理家庭內部糾紛時判斷誰有管理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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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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