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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二 節 互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互易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