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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二 節 互易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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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互易
第 398 條(交互準用買賣之規定)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
財產權
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第 399 條(附有補足金之互易準用買賣之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
財產權
,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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