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99 條(附有補足金之互易準用買賣之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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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99條規定,互易時約定補交的金錢部分準用買賣價金規定,遲付須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Q · 換東西補的差價,遲付要算利息嗎?
依民法第399條,互易時約定補交的金錢部分準用買賣價金規定。因此補差價遲延給付者,依民法第233條自約定付款日起算年息百分之五的法定遲延利息;付款處所、同時履行抗辯(民法第264條)也一併適用。換言之,你以為的「私下補一下」,法律當成正式價金處理,追討時有完整法條依據。
白話解讀
你跟人換東西的時候,雙方的東西價值很少剛好一樣。一台舊車換一台比較新的,中間差個二十萬,這二十萬怎麼處理?很多人覺得「反正都是交換,補個差價而已」,所以隨口約定一下就算了。但法律不是這樣看的。這條規定說得很清楚:那筆補差價的錢,不是你以為的「順便補一下」,它會被當成買賣的價金來處理。這代表什麼?代表遲延付款要算利息,代表付款地點有法定規則,代表對方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你東西沒交齊,我錢就先不給)。換句話說,你們嘴上說的是「交換」,但法律把那筆現金拆出來,用買賣的全套規則框住它。搞不清楚這件事的人,在交換不順利的時候才會發現自己連追討那筆補差價的法律武器都不知道怎麼用。
法律定性
民法第399條為互易契約的補充規範:當事人以財產權交換並約定一方另補交金錢(找補金)時,該金錢部分準用買賣價金之相關規定,使其在遲延利息、付款處所、同時履行抗辯等面向,與買賣價金受同等法律規則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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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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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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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399條是什麼?▾
規定互易(以物易物)時約定補交的金錢部分準用買賣價金規則,把「補差價」納入買賣價金的法律保護。
Q2互易補差價跟買賣價金有什麼關係?▾
補差價的金錢部分準用買賣價金,遲延利息、付款處所、同時履行抗辯全套適用。
Q3什麼是找補金?▾
互易時兩方財產價值不等,價值較低一方補交的差額金錢,法律上準用買賣價金規定。
Q4互易和買賣怎麼區分?▾
主要對價是物換物為互易(§398),錢換物為買賣;互易另補的差價才準用買賣價金。
Q5對方拖欠補差價怎麼追討?▾
確認約定→寄存證信函載明金額、約定付款日並引用民法399條與遲延利息→50萬以下走簡易訴訟。
Q6互易補差價的遲延利息怎麼算?▾
依民法233條自約定付款日起算年息百分之五,以補差價金額為本金累計到清償日。
Q7口頭約定的補差價有效嗎?▾
有效,互易不以書面為要件(§153),但舉證困難,建議至少留對話紀錄。
Q8補差價請求權時效多久?▾
原則15年(§125),若屬商業貨款性質可能適用2年短期時效(§127),依交易性質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互易補差價 | 純買賣 | 贈與 |
|---|---|---|---|
| 本質定性 | 以物易物+補金錢,整體仍是互易 | 以金錢換物 | 無償移轉 |
| 那筆錢的規則 | 準用買賣價金(§399) | 買賣價金本體 | 無對價,不生價金問題 |
| 遲延利息 | 遲付算年息5%(§233) | 遲付算年息5%(§233) | 不適用 |
| 瑕疵擔保方向 | 雙方對各自交付物都負擔保 | 僅出賣人負擔保 | 原則不負擔保(§411) |
| 可否任意撤銷 | 不可,為有償契約 | 不可 | 未交付前原則可撤銷(§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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