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
重點摘要民法第399條規定,互易時約定補交的金錢部分準用買賣價金規定,遲付須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Q · 換東西補的差價,遲付要算利息嗎?
要。補差價準用買賣價金,遲付從約定日起算5%利息
依民法第399條,互易時約定補交的金錢部分準用買賣價金規定。因此補差價遲延給付者,依民法第233條自約定付款日起算年息百分之五的法定遲延利息;付款處所、同時履行抗辯(民法第264條)也一併適用。換言之,你以為的「私下補一下」,法律當成正式價金處理,追討時有完整法條依據。
你跟人換東西的時候,雙方的東西價值很少剛好一樣。一台舊車換一台比較新的,中間差個二十萬,這二十萬怎麼處理?很多人覺得「反正都是交換,補個差價而已」,所以隨口約定一下就算了。但法律不是這樣看的。這條規定說得很清楚:那筆補差價的錢,不是你以為的「順便補一下」,它會被當成買賣的價金來處理。這代表什麼?代表遲延付款要算利息,代表付款地點有法定規則,代表對方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你東西沒交齊,我錢就先不給)。換句話說,你們嘴上說的是「交換」,但法律把那筆現金拆出來,用買賣的全套規則框住它。搞不清楚這件事的人,在交換不順利的時候才會發現自己連追討那筆補差價的法律武器都不知道怎麼用。
民法第399條為互易契約的補充規範:當事人以財產權交換並約定一方另補交金錢(找補金)時,該金錢部分準用買賣價金之相關規定,使其在遲延利息、付款處所、同時履行抗辯等面向,與買賣價金受同等法律規則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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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數。互易契約不以書面為要件,口頭約定就有效(民法第153條)。但問題是舉證:上了法庭你說補三萬、對方說一萬,沒有書面或對話紀錄法官很難判。內行人提示:哪怕只是LINE打一句「那就補你三萬,下禮拜匯」,截圖保存就是你的契約證明。
核心區別只有一個:主要對價是「物換物」還是「錢換物」。用舊手機換新手機再補五千,主要對價是手機對手機,所以是互易(§398),那五千準用買賣價金(§399);若是五萬買手機順便折抵舊機一萬,主要對價是錢換物,整個是買賣。內行人提示:合約怎麼寫很關鍵,互易與買賣的稅負計算不同,金額大的交易值得規劃。
規定互易(以物易物)時約定補交的金錢部分準用買賣價金規則,把「補差價」納入買賣價金的法律保護。
補差價的金錢部分準用買賣價金,遲延利息、付款處所、同時履行抗辯全套適用,等於用買賣規則保護那筆錢。
互易時兩方財產價值不等,價值較低一方補交的差額金錢,法律上稱找補金,準用買賣價金規定。
主要對價是物換物為互易(§398),錢換物為買賣;互易另補的差價才準用買賣價金。
確認補差價約定(口頭/LINE/書面皆可)→寄存證信函載明金額、約定付款日並引用民法399條與遲延利息→50萬以下走簡易訴訟。
依民法233條自約定付款日起算年息百分之五,以補差價金額為本金累計到清償日。
裁判費約請求金額1.1%,10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自己跑,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而定。
LINE對話截圖、匯款紀錄、書面契約、證人都可;互易不以書面為要件,但舉證責任在你。
兩者那筆錢的價金規則相同;差別在物的部分互易雙方都負瑕疵擔保,純買賣只賣方負。
補差價是有償對價準用買賣,贈與是無償可任意撤銷(§408);定性錯影響稅負與撤銷權。
| 比較面向 | 互易補差價 | 純買賣 | 贈與 |
|---|---|---|---|
| 本質定性 | 以物易物+補金錢,整體仍是互易 | 以金錢換物 | 無償移轉 |
| 那筆錢的規則 | 準用買賣價金(§399) | 買賣價金本體 | 無對價,不生價金問題 |
| 遲延利息 | 遲付算年息5%(§233) | 遲付算年息5%(§233) | 不適用 |
| 瑕疵擔保方向 | 雙方對各自交付物都負擔保 | 僅出賣人負擔保 | 原則不負擔保(§411) |
| 可否任意撤銷 | 不可,為有償契約 | 不可 | 未交付前原則可撤銷(§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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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財產權,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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