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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三款 財團

§ 59–657

60捐助章程之訂定
  1.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2.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3.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61財團設立登記事項
  1.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財產之總額。 五、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七、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2. 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應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
62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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