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5 條(財團目的不達時之保護)

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5 條規定,財團目的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意思,變更其目的或解散財團。

Q · 基金會的目的做不下去了,誰能決定怎麼辦?

依民法第 65 條,當財團(基金會)因情事變更導致原定目的無法達成時,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當初的意思,決定變更其目的、調整必要組織,或直接解散。捐助人把財產捐出成立財團法人後即喪失處分權,董事會也無權自行變更目的,最終裁量權在主管機關手上。

白話解讀

你拿出一千萬成立了一個基金會,指定用來資助偏鄉孩童教育。十年後,那個偏鄉已經都市化了,孩童數量銳減到個位數。你的基金會帳上還有八百萬,但原本的目的已經跑不動了。這時候,不是你說了算,也不是董事會說了算。主管機關會進場,斟酌你當初捐錢的意思,決定要把目的改成類似的用途(比如改資助鄰近地區的教育),還是乾脆解散基金會把錢處理掉。你會發現一件很多捐助人從沒想過的事:你捐出去的錢,一旦成立了財團法人,你對它的控制力就大幅縮水了。目的能不能改、怎麼改、要不要解散,最終決定權在主管機關手上,不在你手上。這條的存在,是為了防止一種更糟的局面:一個已經無法達成目的的基金會,帳上坐著一大筆錢,既不能用也沒人敢動,變成法律上的殭屍。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5 條為財團法人目的變更與解散的法定機制:當情事變更致財團原定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予以解散,避免公益財產因目的落空而長期閒置凍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基金會被解散後,帳上的錢去哪裡?

依捐助章程的規定。如果章程沒寫,依民法第44條準用的規定,剩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白話說就是歸地方政府。這就是為什麼律師起草捐助章程時,一定會建議把剩餘財產歸屬寫清楚,否則最後可能完全偏離初衷。

Q2主管機關可以不經過我同意就把基金會解散嗎?

可以。這條用的是「得」字,代表主管機關有裁量權,只需要斟酌你的意思,不需要取得你的同意。這是公法上的監督權。你能做的是在程序中表達意見,結果明顯不合理時提行政救濟。但主管機關的裁量也不是無限的,變更後的目的必須盡量接近捐助人原意,完全背離就是裁量濫用,可以翻盤。

Q3民法 65 條是什麼?

財團法人目的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意思變更目的或解散的法定機制,是基金會的存續調整與退場開關。

Q4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差在哪?

財團以捐助財產為基礎、無社員、由董事管理、目的固定(變更受本條限制);社團以人的結合為基礎、有社員大會、可自行決議變更。

Q5什麼是情事變更?

成立時無法預見的客觀環境重大改變,例如人口結構劇變、政策轉向、受益對象消失,致原定公益目的事實上不能繼續達成。

Q6捐助人的意思有什麼效力?

捐助人意思是主管機關變更目的時應「斟酌」的依據,非拘束力。捐助後捐助人喪失處分權,只剩被參考的地位。

Q7基金會要怎麼變更目的?

確認情事變更致目的不能達到 → 主管機關介入 → 斟酌捐助人意思 → 採近似替代目的 → 辦理變更登記。董事會無權自行變更。

Q8財團法人解散後剩餘財產歸誰?

依捐助章程;章程未定者,準用民法第 44 條歸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章程寫清楚是保住初衷的唯一方法。

Q9利害關係人怎麼在解散程序中表達意見?

於主管機關徵詢階段提出書面意見,附捐助章程目的條款,主張最接近原意的替代方案,比事後訴訟有效得多。

Q10怎麼證明財團目的已不能達到?

提出受益對象消失、政策變動、財產不足以維持運作等客觀事證,搭配歷年業務報告與捐助章程目的條款比對。

Q11變更目的 vs 解散財團,主管機關怎麼選?

有近似替代目的可運作 → 變更目的續存法人;無近似目的或已無存續實益 → 解散清算。核心判準是能否延續捐助人原意。

Q12民法 65 條 vs 財團法人法哪個優先?

財團法人法為特別法優先適用(如第 32、33 條),民法 65 條為普通法補充;兩者構成雙層監督結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change_purposedissolve
啟動前提目的不能達到,但仍有近似替代目的可運作目的不能達到,且無近似替代目的或財團已無存續實益
捐助人意思斟酌原意,調整為最接近的新目的斟酌原意後認定無法延續,終止法人
財產去向續留法人,投入新目的進入清算,依章程或民法處理剩餘財產
對受益人影響受益範圍可能隨新目的調整受益關係消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一般社団法人及び一般財団法人に関する法律 第200条(目的その他の定款の変更)
🇰🇷 韓國민법 제46조(재단법인의 목적 기타의 변경)
🇨🇳 中國民法典 第93条(捐助法人之章程與目的、剩餘財產處理)
🇩🇪 德國BGB § 87(Zweckänderung; Aufhebung der Stiftung)
🇫🇷 法國Loi n° 87-571 du 23 juillet 1987(modification des statuts d'une fondation reconnue d'utilité publique, par décret en Conseil d'État)
🇺🇸 美國Uniform Trust Code § 413 / Restatement (Third) of Trusts § 67(cy pres doctrin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