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5 條(財團目的不達時之保護)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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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5 條規定,財團目的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意思,變更其目的或解散財團。
Q · 基金會的目的做不下去了,誰能決定怎麼辦?
依民法第 65 條,當財團(基金會)因情事變更導致原定目的無法達成時,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當初的意思,決定變更其目的、調整必要組織,或直接解散。捐助人把財產捐出成立財團法人後即喪失處分權,董事會也無權自行變更目的,最終裁量權在主管機關手上。
白話解讀
你拿出一千萬成立了一個基金會,指定用來資助偏鄉孩童教育。十年後,那個偏鄉已經都市化了,孩童數量銳減到個位數。你的基金會帳上還有八百萬,但原本的目的已經跑不動了。這時候,不是你說了算,也不是董事會說了算。主管機關會進場,斟酌你當初捐錢的意思,決定要把目的改成類似的用途(比如改資助鄰近地區的教育),還是乾脆解散基金會把錢處理掉。你會發現一件很多捐助人從沒想過的事:你捐出去的錢,一旦成立了財團法人,你對它的控制力就大幅縮水了。目的能不能改、怎麼改、要不要解散,最終決定權在主管機關手上,不在你手上。這條的存在,是為了防止一種更糟的局面:一個已經無法達成目的的基金會,帳上坐著一大筆錢,既不能用也沒人敢動,變成法律上的殭屍。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5 條為財團法人目的變更與解散的法定機制:當情事變更致財團原定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予以解散,避免公益財產因目的落空而長期閒置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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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65 條是什麼?▾
財團法人目的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意思變更目的或解散的機制。
Q2基金會目的做不下去誰決定?▾
主管機關,捐助人與董事會都無權自行變更目的或解散。
Q3捐助人捐錢後還能控制基金會嗎?▾
不能。財產捐出成立財團後屬於法人本身,捐助人僅為意思被斟酌的對象。
Q4什麼是情事變更?▾
成立時無法預見的客觀環境重大改變,導致原定公益目的事實上無法繼續達成。
Q5基金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誰?▾
依捐助章程;章程未定者,準用規定歸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Q6主管機關解散基金會要捐助人同意嗎?▾
不用。本條用「得」字,主管機關有裁量權,僅須斟酌捐助人意思。
Q7目的還能勉強達成時主管機關能介入嗎?▾
原則不能。須達「目的不能達到」的程度,主管機關才能啟動本條。
Q8變更後的新目的可以完全不同嗎?▾
不可。應斟酌捐助人原意,採近似目的;完全背離可能構成裁量濫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change_purpose | dissolve |
|---|---|---|
| 啟動前提 | 目的不能達到,但仍有近似替代目的可運作 | 目的不能達到,且無近似替代目的或財團已無存續實益 |
| 捐助人意思 | 斟酌原意,調整為最接近的新目的 | 斟酌原意後認定無法延續,終止法人 |
| 財產去向 | 續留法人,投入新目的 | 進入清算,依章程或民法處理剩餘財產 |
| 對受益人影響 | 受益範圍可能隨新目的調整 | 受益關係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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