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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互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5 年 08 月 17 日
民法 第二節 互易
§ 398–399
共 2 條
第 398 條
交互準用買賣之規定
開啟 ›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
財產權
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第 399 條
附有補足金之互易準用買賣之規定
開啟 ›
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移轉前條所定之
財產權
,並應交付金錢者,其金錢部分,準用關於買賣價金之規定。
← 上一節
第一節 買賣
§ 345–397
下一節 →
第三節 交互計算
§ 400–405
回 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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