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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四節 執行

§ 1209–121811

1212遺囑之提示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1213密封遺囑之開視
  1. 有封緘之遺囑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
  2. 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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