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218 條(遺囑執行人之解任)

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218 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怠於職務或有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法院指定者則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Q · 遺囑執行人一直不動,可以換掉他嗎?

依民法第 1218 條,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如利益衝突、失聯、侵占遺產)時,利害關係人可請求親屬會議改選;若該執行人是法院指定的,則改向法院聲請另行指定。關鍵在於先確認執行人的產生方式,才能選對換人路徑,走錯會被程序駁回。

白話解讀

你爸過世前指定了一個老朋友當遺囑執行人,負責按照遺囑分配遺產。結果這位老朋友拿到遺囑之後,三個月了什麼都沒動。銀行帳戶凍著,房子過不了戶,你急得跳腳,他悠悠地說「最近比較忙」。你能怎麼辦?很多人以為既然是過世的人指定的,活著的人就不能換。錯了。1218 條給了你一把換人的鑰匙。只要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出現其他重大事由(例如跟繼承人有利益衝突、失去行為能力、甚至搬到國外聯絡不上),利害關係人就可以透過親屬會議改選,或者聲請法院另行指定。注意路徑的差異:如果執行人當初是遺囑人自己選的,你走親屬會議;如果是法院指定的,你回法院換。走錯路徑會被程序駁回,白白浪費時間。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218 條為遺囑執行人解任之規範,賦予利害關係人在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得依執行人之產生方式分別循親屬會議改選或聲請法院另行指定之途徑更換遺囑執行人,以保障遺產分配程序之正常進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遺囑執行人怠職可以換嗎?

可以,依民法 1218 條由利害關係人請求改選或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Q2什麼算遺囑執行人的重大事由?

利益衝突、失去行為能力、長期失聯、侵占遺產、拖延致生遺產損害等。

Q3親屬會議改選和法院指定走哪一條?

遺囑人自己指定的走親屬會議改選,法院指定的回法院聲請另行指定。

Q4誰是有權聲請的利害關係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等對遺產分配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

Q5換遺囑執行人有時效限制嗎?

本條無特定聲請時效,但遺產稅申報期限為死亡後六個月,越早處理損失越小。

Q6走錯改選路徑會怎樣?

會被程序駁回,須重新依正確途徑提出,白白耗費時間。

Q7執行人換掉前繼承人能自己處分遺產嗎?

原則不行,執行人職務範圍內有專屬管理權(民法 1215 條)。

Q8可以同時聲請臨時管理人嗎?

可在聲請改選同時聲請法院指定處理急迫事項,例如即將到期的遺產稅申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親屬會議改選法院另行指定
適用前提執行人由遺囑人自己指定執行人由法院指定
啟動方式利害關係人請求召開親屬會議改選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
速度理論上較快,但常因成員失和或召集不成而卡關程序明確、結果有強制力,但需司法時間
召集不成救濟三個月內不成可逕聲請法院處理(民法 1132 條)本即由法院處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1019条(遺言執行者の解任及び辞任)
🇰🇷 韓國민법 제1106조(유언집행자의 해임)
🇨🇳 中國民法典第1146条(遺產管理人確定有爭議時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法院指定)
🇩🇪 德國BGB § 2227(Entlassung des Testamentsvollstreckers durch das Nachlassgericht)
🇫🇷 法國Code civil art. 1025-1034(exécuteur testamentaire;révocation judiciaire)
🇺🇸 美國Uniform Probate Code § 3-611(Removal of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for cau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