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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218 條(遺囑執行人之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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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218 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怠於職務或有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法院指定者則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Q · 遺囑執行人一直不動,可以換掉他嗎?

可以。依民法 1218 條走改選程序

依民法第 1218 條,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如利益衝突、失聯、侵占遺產)時,利害關係人可請求親屬會議改選;若該執行人是法院指定的,則改向法院聲請另行指定。關鍵在於先確認執行人的產生方式,才能選對換人路徑,走錯會被程序駁回。

深度解讀

你爸過世前指定了一個老朋友當遺囑執行人,負責按照遺囑分配遺產。結果這位老朋友拿到遺囑之後,三個月了什麼都沒動。銀行帳戶凍著,房子過不了戶,你急得跳腳,他悠悠地說「最近比較忙」。你能怎麼辦?很多人以為既然是過世的人指定的,活著的人就不能換。錯了。1218 條給了你一把換人的鑰匙。只要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出現其他重大事由(例如跟繼承人有利益衝突、失去行為能力、甚至搬到國外聯絡不上),利害關係人就可以透過親屬會議改選,或者聲請法院另行指定。注意路徑的差異:如果執行人當初是遺囑人自己選的,你走親屬會議;如果是法院指定的,你回法院換。走錯路徑會被程序駁回,白白浪費時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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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218 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2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2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