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40 條規定代位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承襲其應繼分。
Q · 我爸比阿公先走,阿公的遺產還有我的份嗎?
有,你代位繼承你爸那一份
依民法第 1140 條,你爸(阿公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若在阿公之前過世,或喪失繼承權,他原本的應繼分由你這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你不是以自己身份分遺產,而是站在你爸的位置承襲他那一份,其他叔伯不能因為你爸缺席就把這份瓜分掉。
你爸過世了,照理說你可以繼承阿公的遺產。但如果你爸比阿公更早走呢?很多人以為這種情況下遺產就跳過你爸這一支,直接由你的叔叔伯伯們分。錯了。1140條存在的意義就是堵住這個漏洞:你爸雖然走了,但他那份遺產不會消失,而是由你直接「頂上去」繼承。這叫代位繼承。你不是以自己的身份去分遺產,你是站在你爸的位置上,拿他本來該拿的那一份。注意兩個觸發條件:一是你爸在阿公之前過世,二是你爸因為特定原因被剝奪繼承權(例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民法第1145條)。但這條只適用於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是第二順序以下的繼承人(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先走了,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直接由同順序其他人分,或跳到下一順序。
代位繼承指民法第 1140 條所定之繼承機制: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承襲其原本應得之應繼分,使遺產順血脈直系下傳,不因中間世代缺位而回流由同順序其他繼承人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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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代位繼承只在兩種情形發生:你爸在阿公之前過世,或你爸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法定事由)。拋棄繼承是你爸自己的意思表示,法律上視為該份額自始不存在,由其他同順序繼承人分配(民法第1176條),不觸發代位繼承。
關鍵看你爸跟阿公誰先走。你爸先走(繼承開始前死亡)就是代位繼承,你站在你爸的位置拿他那份(第1140條)。阿公先走但你爸還來不及辦繼承也跟著走,就是再轉繼承,你繼承的是你爸尚未行使的繼承權。差異在計算方式與拋棄的效力,再轉繼承可單獨拋一邊、代位繼承不行。
你有繼承回復請求權(民法第1146條),知道被侵害後2年內、繼承開始後10年內可主張。未經你同意的遺產分割協議對你不生效力,可向法院提起繼承回復之訴。實務上第一步先去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向地政事務所調阿公名下不動產異動紀錄,先搞清楚遺產全貌再決定是否打官司。
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頂上去承襲應繼分,是遺產順血脈直系下傳的機制。
指子女、孫子女等向下延伸的直系血親,代位繼承限這類人,不及於配偶或旁系親屬。
通說採固有權說,代位人基於自身固有繼承地位繼承,非代理被代位人,故被代位人縱拋棄自己遺產亦不影響代位。
一是被代位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二是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民法1145),兩者擇一即可。
確認父親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且先死或喪失繼承權 → 備齊親系戶籍謄本 → 查清遺產 → 書面主張代位繼承權 → 必要時聲請法院分割。
被代位房先取得原本那一份(遺產÷房數),再由該房代位人均分,不是每位代位人各拿完整一份。
以戶籍謄本串起你與父親、父親與祖父的親子關係鏈,並證明父親先於祖父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事實。
繼承回復請求權:知悉被侵害後2年內、繼承開始後10年內(民法1146),逾期權利消滅。
代位是被代位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再轉是繼承人後死但未辦繼承。再轉可單獨拋一邊、代位不行。
| 比較面向 | 代位繼承 | 再轉繼承 | 拋棄繼承 |
|---|---|---|---|
| 觸發時點 | 被代位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未辦繼承前死亡 | 繼承人自己於繼承開始後表示拋棄 |
| 繼承標的 | 站在被代位人位置,承襲其應繼分 | 承襲繼承人『尚未行使的繼承權』 | 該份額視為自始不存在,由同順序他人分 |
| 可否單獨拋棄一邊 | 與被代位人遺產綁定,不可只拋一邊 | 可單獨拋對上一手遺產而保留對父母遺產 | 拋棄後不再參與分配 |
| 依據條文 | 民法 1140 | 民法 1148(繼承權概括承受) | 民法 1174、1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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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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