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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iyuki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77)法律字第 0648 號 會坑人的同時存在原則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J57(拋棄繼承不得為代位繼承之事由)
huanshiu
8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代位繼承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1️⃣繼承開始前死亡」(包含11,同時死亡)或「2️⃣喪失繼承權」(1145)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包含配偶)➡️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拋棄繼承,子女不能代位繼承
🥣實務:
「同時死亡」亦屬1140 繼承開始前死亡,可代位繼承
chianho
2 years ago
會計公證地政
1176一起看
釋字57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繼承人(父母)死亡由卑親屬(子女)代位繼承。
自小就父母雙亡,隔代教養,祖父過世,由孫代位繼承。
fank36709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死亡」實務採最廣義說,包含「同時死亡」亦可代位繼承!
「喪失繼承權」採狹義說,僅有1145條之事由始得代位繼承。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