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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207 條(承認遺贈之催告及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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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207 條規定,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受遺贈人表示承認或拋棄遺贈,期限屆滿未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Q · 受遺贈人一直不回覆要不要遺贈,遺產可以繼續分嗎?

可以。先催告定期,逾期視為承認

依民法第 1207 條,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寄發存證信函,定一段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表示承認或拋棄遺贈。期限屆滿仍無表示者,法律擬制為承認遺贈,遺贈確定歸受遺贈人,遺產分割即可往下進行。關鍵在於:沉默不是維持現狀,沉默就等於接受,連同遺贈標的的稅務、管理與負擔責任一併到位。

深度解讀

爺爺過世了,遺囑裡寫了一棟房子要給你表哥。問題是,你表哥人在國外,電話不接、訊息不回,沒有人知道他到底要不要這棟房子。遺產分割卡在這裡,所有繼承人乾等。這條就是打破僵局的鑰匙:你可以發一封存證信函給表哥,限他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回答「我要」或「我不要」。他繼續裝死?時間一到,法律自動幫他回答:視為承認。遺贈確定歸他,遺產分割終於可以往下走。這條最狠的地方不是「催他回答」,而是「沉默的代價」:不回答不是保持現狀,不回答就等於接受,而接受意味著所有跟這筆遺贈連動的稅務、管理責任、甚至債務風險,全部一次到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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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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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207 條規定:「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2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20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