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206 條(遺贈之拋棄及其效力)

  1. 1.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
  2. 2.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206 條規定,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一經拋棄,效力溯及遺囑人死亡時,遺贈視為自始不存在。

Q · 別人遺囑裡留東西給我,我可以不要嗎?

依民法第 1206 條,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不需任何人同意。一經拋棄,效力溯及遺囑人死亡時,法律上視為這筆遺贈從未存在。實務常用於遺贈標的附帶負擔、稅負沉重、產權有瑕疵,或受遺贈人不願捲入繼承糾紛時的自保手段。但若被繼承人依第 1207 條催告而逾期沉默,將被視為承認,不可再反悔。

白話解讀

有人在遺囑裡寫要把一棟房子送給你,你不一定要收。這聽起來像廢話,但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有拒絕的權利,或者更準確地說,不知道拒絕之後會發生什麼。1206 條講的就是這件事:你可以拋棄遺贈,而且一旦拋棄,效力直接倒帶回遺囑人死亡那一刻,法律上等於這筆遺贈從來沒有存在過。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遺贈不只是「收禮物」。遺贈可能附帶義務(前一條 1205 條規定的),可能附帶稅務負擔,可能讓你捲進其他繼承人的糾紛裡,甚至可能讓你繼承到一塊有環保污染責任的土地。拋棄遺贈不是不識好歹,是你在搞清楚代價之前最重要的自保按鈕。而「溯及生效」這四個字代表你不會被卡在「已經收了一半」的尷尬狀態裡,一刀切回原點。

法律定性

拋棄遺贈,指受遺贈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以單方意思表示拒絕接受遺贈之權利。依民法第 1206 條,拋棄一經生效即溯及遺囑人死亡時,遺贈在法律上視為自始未發生,受遺贈人不負接受義務,遺贈標的回歸遺產由繼承人依法處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遺贈可以只收一部分嗎?比如房子我要但債務我不要?

原則上遺贈是一個整體,不能挑著收。如果遺贈附有義務(第1205條),你最多只在所受利益範圍內負履行責任,但不能把義務切掉只留好處。如果遺贈標的本身不可分割(一棟房子),就是全收或全棄。內行人提示:如果遺囑寫的是『房子給你,但你要照顧我的貓十年』,先算照顧貓的成本,超過房子價值就果斷拋棄。

Q2拋棄遺贈之後又後悔了,能撤回嗎?

拋棄的意思表示一旦到達對方(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原則上就生效並溯及遺囑人死亡時,要撤回非常困難,除非能證明當初拋棄是被詐欺或脅迫(第92條)。內行人提示:拋棄前務必想清楚,遺贈標的回歸遺產池後其他繼承人可能已分掉,實務上即使法律上能撤回,東西也拿不回來。

Q3爸爸遺囑寫把房子留給我哥的朋友,我能阻止嗎?

你不能阻止遺贈本身,但可以做兩件事:一、依第1207條催告受遺贈人在期限內表態,逼他做決定;二、若遺贈侵害你的特留分(第1187條、1223條),可行使扣減權把超出特留分的部分拿回。內行人提示:扣減權要在知道侵害後行使,沒有明文期限但不宜拖太久,實務上法院會考量時效問題。

Q4民法 1206 條是什麼?

規定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可單方拋棄遺贈,且拋棄效力溯及死亡時,是遺產遊戲裡的退出鍵。

Q5什麼叫遺贈拋棄的溯及效力?

拋棄一經生效,效力回溯到遺囑人死亡那一刻,遺贈視為自始未發生,受遺贈人不會卡在已受領一半的狀態。

Q6拋棄遺贈和拋棄繼承差在哪?

拋棄繼承須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全部繼承權;拋棄遺贈無法定期限、不向法院、只針對該筆遺贈。

Q7遺贈跟一般贈與有什麼不同?

遺贈是遺囑人死後才生效的單獨行為、可單方拋棄;一般贈與是生前的雙方契約,成立後拘束雙方。

Q8拋棄遺贈怎麼做?

調查標的狀況 → 評估代價 → 以存證信函向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表示拋棄 → 保留送達證明。

Q9拋棄遺贈要不要花錢?

不需向法院聲明故無裁判費,主要成本是存證信函郵資與(建議的)律師諮詢費。

Q10怎麼證明我有合法拋棄?

保存存證信函正本與郵局回執、送達證明,必要時可請遺囑執行人書面確認收受。

Q11拋棄遺贈後標的怎麼處理?

依第1208條回歸遺產,由繼承人依法分配;若有附負擔,負擔一併消滅。

Q12拋棄遺贈 vs 拋棄繼承哪個該做?

看你身分:受遺贈人才拋棄遺贈,繼承人面對債務超過資產才拋棄繼承,兩者期限與程序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aiver_of_legacywaiver_of_inheritance
規範條文民法第1206條(拋棄遺贈)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
期限無法定期限,但經催告逾期沉默視為承認知悉繼承起3個月內
方式向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意思表示即可須以書面向法院聲明
效力起點溯及遺囑人死亡時溯及繼承開始時
標的範圍僅該筆遺贈全部繼承權(含資產與債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986条(遺贈の放棄)+第987条(受遺贈者に対する遺贈の承認・放棄の催告)
🇰🇷 韓國민법 제1074조(유증의 승인, 포기)
🇨🇳 中國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受遺贈人應於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表示接受或放棄,逾期視為放棄)
🇩🇪 德國BGB § 2180(Annahme und Ausschlagung des Vermächtnisses)
🇺🇸 美國Uniform Disclaimer of Property Interests Act(disclaimer of devise/legacy);IRC § 2518(qualified disclaim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