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重點摘要民法第 1205 條規定附義務遺贈,受遺贈人僅以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義務,義務成本超過遺贈價值的部分不必自掏腰包。
Q · 遺囑把財產留給我但要我做事,做到一半發現比拿到的還多,要繼續嗎?
不用,義務以你拿到的遺贈價值為上限
依民法第 1205 條,附義務遺贈的受遺贈人只在「所受利益」範圍內負履行責任。遺贈標的市值多少,義務成本的天花板就是多少,超出部分你沒有法律義務自掏腰包。若覺得不划算,也可依第 1206 條直接拋棄整筆遺贈。
想像一個場景:你最敬愛的長輩過世了,遺囑裡寫著把一棟價值八百萬的房子留給你,但條件是你必須每年捐一百萬給某個基金會,連續捐十年。你心裡一算,十年一千萬,比房子還貴。這筆遺贈你接了反而虧?1205 條就是防止這種荒謬結果的安全閥。它說得很清楚:你收到多少,義務的天花板就是多少。房子值八百萬,你的捐款義務上限就是八百萬,超出的部分你有權拒絕履行,任何人都不能逼你自掏腰包去完成死者的心願。這條的精髓不是「不用履行」,而是「有上限」。你接受了遺贈就必須履行附帶的義務,但法律替你裝了一道保險絲:義務永遠不會燒穿你自己的口袋。
附義務遺贈,指遺囑人於遺贈中附加一定義務(如照顧、捐贈、扶養特定人),受遺贈人接受後須履行該義務,但其履行責任以受領遺贈之利益為上限,超過部分免責。為民法繼承編遺囑章的責任限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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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養貓義務以房子的市場價值為上限(民法第1205條)。房子值五百萬,你就只需在五百萬範圍內照顧貓,超過部分沒有法律責任。遺贈價值認定時點是遺囑人死亡時,不是你開始養貓時,房價後漲不影響上限。
不行,接了就要做,但你可以乾脆不接。依民法第1206條,受遺贈人可於遺囑人死亡後拋棄遺贈,效力溯及死亡時。建議用書面通知遺囑執行人或其他繼承人,避免日後被主張默示接受。
以遺囑人死亡時的客觀市場價值為準。不動產看實價登錄或估價師報告,動產看市場行情,股票看死亡當日收盤價;若為使用收益權則依經濟價值計算。有爭議可聲請法院選任鑑定人估價。
遺囑把財產留給你但附加義務(照顧、捐贈、扶養),你須履行但責任以遺贈價值為上限。
義務成本的天花板就是遺贈標的的市值,超出部分受遺贈人免責。
前者是死後(遺囑生效),後者是生前(民法412條),但都採利益上限原則。
附義務是先取得再負義務(1205),附條件是條件成就才取得(1200),生效時點不同。
先估算遺贈市值與義務成本,比較後決定全額履行、只履行至上限、或依1206條拋棄。
以遺囑人死亡時的客觀市值為準,不動產看估價或實價登錄,股票看死亡當日收盤價。
依民法1206條於知悉後合理期間內為之,建議書面通知遺囑執行人與其他繼承人。
保留估價報告與計算依據,必要時聲請法院選任鑑定人,鑑定結果幾乎是最終認定。
不用,民法1205條明定以所受利益為限,超出部分無履行責任。
| option | 適用情境 | 義務負擔 | 風險 |
|---|---|---|---|
| 接受並履行 | 義務成本 ≤ 遺贈價值 | 全額履行義務 | 低,淨得遺贈差額 |
| 接受但主張超額免除 | 義務成本 > 遺贈價值 | 僅履行至遺贈價值上限 | 需舉證遺贈價值,可能與受益人爭議 |
| 拋棄遺贈(民法1206) | 整體不划算或不願承擔 | 無,視為未受遺贈 | 喪失遺贈利益,須及時以書面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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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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