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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一節 通則

§ 71–744

74暴利行為
  1.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2.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