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2 條(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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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2 條規定,法律行為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是契約自由的天花板。
Q · 簽了就一定要認嗎?合約內容太離譜也算數?
不算。違反公序良俗的合約自始無效
依民法第 72 條,法律行為若內容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自始無效,不是「可以反悔」而是「當作從未發生」。已給付的金錢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判斷指標包括暴利、過度限制人身自由、利用對方弱勢、違反基本倫理。
深度解讀
台灣有幾千條法律,但立法者不可能把所有不該做的事都寫出來。72條就是那張兜底的網:就算你簽的合約沒有違反任何一條具體法律,只要內容噁心到社會無法接受,法律直接宣告它不存在。「不存在」不是「可以反悔」,是從頭到尾當作這件事從來沒發生過。你付過的錢可以要回來,對方拿到的東西要吐出來。什麼叫「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法律故意不定義。因為社會的底線會隨時代移動。二十年前代孕契約在台灣是灰色地帶,現在法院傾向認定違反公序良俗。賭債在法律上不能強制你還,因為賭博契約本身就是無效的。你簽了一份「自願放棄所有勞動權益」的切結書?無效。老闆拿著它跟你說「你自己簽的」也沒用。這條的力量在於:它不需要你找到對方違反了哪條法,它直接從價值觀的層次否定整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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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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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