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1 條規定法律行為一部無效原則上全部無效,但去除該部分仍可成立者,其他部分仍有效。
Q · 合約裡一條無效,整份合約會跟著作廢嗎?
原則全部無效,但有但書能救
依民法第 111 條,法律行為一部分無效,原則上全部無效。但符合但書條件時可保住剩餘部分:去掉那一條後其餘仍可獨立成立,且當事人當初就算知道該部分無效也仍會為之。判準不是「剩餘條款能否運作」,而是「當事人的假設性真意」,法院會推測雙方若早知無效還會不會簽。
合約裡有一條違法條款會怎樣?很多人直覺以為:那一條作廢,其他還是有效。法律的預設答案恰恰相反:整份合約全部作廢。這條是民法裡殺傷力最大的「骨牌效應」條款之一。一份二十頁的合約,只要其中一個條款無效,整份合約原則上全部倒。但書救了商業世界一命:如果去掉那一條,剩下的部分本來就可以獨立成立,而且當事人當初就算知道那條無效也還是會簽,剩下的部分才保得住。這個但書的關鍵不是「剩下的條款能不能運作」,是「當事人當初的真意」。法院會去猜:如果當初就知道這條無效,你們還會不會簽?答案是「會」才保得住剩餘的部分,答案是「不會」就整份陪葬。這條法律最常出現在兩個戰場:一方想拆合約的時候,就抓一條無效條款主張全部無效;另一方想保合約的時候,就證明去掉那條還是簽得下去。
民法第 111 條規範法律行為的一部無效效力:當法律行為其中一部分無效時,原則上全部無效,僅在去除該無效部分後其餘仍可獨立成立、且符合當事人假設意思時,剩餘部分例外保有效力,是判斷契約整體存續與否的核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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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預設是全部無效,但實務上法院常適用但書救下剩餘部分。關鍵是法院推測:當事人當初知道那條無效的話,還會不會簽這份合約?答案肯定則剩餘部分保住,否定則整份倒。法院的推測不是憑空猜,而是看合約整體結構、當事人往來紀錄、無效條款的重要性,因此 email、LINE 對話紀錄可能決定整份合約生死。
可分性條款是合約末尾常見的一句話:本契約任一條款無效或不可執行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它直接排除本條預設規定,明示當事人意思是讓剩餘條款獨立存活,實務上法院通常尊重。重要合約沒有這一條等於裸奔,花十秒加這句可能救一份幾百萬的合約。
你可以在訴訟中主張想要的結果,但最終決定權在法院,法院依但書要件客觀判斷,不是你想怎樣就怎樣。談判或訴訟前要想清楚目的:想徹底脫身就攻擊核心條款主張整份無效,想維持部分權益就主張但書只讓特定條款失效,方向選錯會自相矛盾。
規範法律行為一部無效的效力,原則全部無效、但書例外保住其餘部分,是契約效力的保險絲條款。
一部無效是部分瑕疵,原則拖垮全部;符合但書時才退回只讓該部分失效、其餘有效。
合約約定任一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的條款,直接排除民法 111 預設殺傷力。
法院推測當事人若早知該部分無效是否仍會為該法律行為,是判斷剩餘部分存續的主觀標準。
想拆合約主張整份無效,想保合約主張但書,並蒐集往來紀錄證明當事人真意。
保留 email、LINE、報價與履約紀錄,呈現雙方主要目的是否落在無效條款上。
在末尾加可分性條款:任一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其他條款仍具完全效力。
無效部分自始無效,可依民法 113、179 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適用 15 年時效。
消保法針對消費關係的定型化條款,民法 111 是所有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範圍更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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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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