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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247 條(因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賠償及時效)

  1. 1.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2. 2.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3. 3.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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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47 條:契約因給付不能而無效時,訂約時明知無效的一方,須賠償善意信賴契約有效而受損的他方,請求權時效 2 年。

Q · 合約無效了,我為了它花的錢能要回來嗎?

依民法第 247 條,契約因給付自始不能而無效時,若對方在訂約時知道或應該知道這個不能,而你非因過失相信契約有效並因此受損,對方就要賠償你的信賴利益(準備費用、機會成本、利息等)。但請求權自你知悉契約無效起算只有 2 年,逾期即消滅,務必盡早行動。

白話解讀

合約無效不代表你就認栽。上一條(246)告訴你合約死了,這一條告訴你:雖然合約死了,但害你相信合約有效的那個人,還是要賠你。這叫「締約過失」,是一個很多人完全不知道的請求權。你為了準備履約花的錢、拒絕其他交易機會的損失、甚至貸款利息,全部可以向對方求償,只要你能證明:對方在簽約時知道或應該知道這份合約根本無效,而你不知道(而且你不知道不是你的錯)。但這條藏著一個致命的時間炸彈:請求權只有 2 年,從你知道合約無效那一刻起算。超過,你就算手握鐵證也拿不到一毛錢。民國 88 年修法把這個時效從 15 年砍到 2 年,就是要逼你快點行動。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47 條規範「締約過失責任」中的給付不能型態:契約因以自始客觀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時,訂約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該不能的當事人,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的他方,負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責任,該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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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約無效後我可以告對方嗎?

可以,依民法 247 條告締約過失,但只能請求信賴利益不能請求履行利益。

Q2什麼是信賴利益?

因相信契約有效而多花的成本:準備費、機會成本、利息、顧問費等。

Q3民法 247 條的時效多久?

2 年,自知悉契約無效起算,民國 88 年修法從 15 年縮短而來。

Q4對方說我自己也知道無效,還能告嗎?

不能,雙方都明知或可得而知時,對方免責,只有善意一方受保護。

Q5信賴利益和履行利益差在哪?

信賴利益是相信契約有效多花的損失,履行利益是契約有效本可賺到的利潤,247 條只賠前者。

Q6訂金可以一起要回嗎?

訂金走不當得利(民法 179)返還,額外的利息、代書費等損失才走 247 條。

Q7怎麼中斷 2 年時效?

存證信函不能中斷,必須起訴、聲請調解或支付命令才能中斷(民法 129)。

Q8一部給付不能也適用嗎?

適用,第二項明定一部不能、選擇之債中一宗不能均準用第一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412条の2第2項(原始的不能と損害賠償)
🇰🇷 韓國민법 제535조(계약체결상의 과실)
🇨🇳 中國民法典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
🇩🇪 德國BGB § 311a Abs. 2(Leistungshindernis bei Vertragsschluss)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12(faute dans la négociation);article 1163(prestation possible)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66(existing impractic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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