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47 條(因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賠償及時效)
- 1.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 2.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3.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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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47 條:契約因給付不能而無效時,訂約時明知無效的一方,須賠償善意信賴契約有效而受損的他方,請求權時效 2 年。
Q · 合約無效了,我為了它花的錢能要回來嗎?
依民法第 247 條,契約因給付自始不能而無效時,若對方在訂約時知道或應該知道這個不能,而你非因過失相信契約有效並因此受損,對方就要賠償你的信賴利益(準備費用、機會成本、利息等)。但請求權自你知悉契約無效起算只有 2 年,逾期即消滅,務必盡早行動。
白話解讀
合約無效不代表你就認栽。上一條(246)告訴你合約死了,這一條告訴你:雖然合約死了,但害你相信合約有效的那個人,還是要賠你。這叫「締約過失」,是一個很多人完全不知道的請求權。你為了準備履約花的錢、拒絕其他交易機會的損失、甚至貸款利息,全部可以向對方求償,只要你能證明:對方在簽約時知道或應該知道這份合約根本無效,而你不知道(而且你不知道不是你的錯)。但這條藏著一個致命的時間炸彈:請求權只有 2 年,從你知道合約無效那一刻起算。超過,你就算手握鐵證也拿不到一毛錢。民國 88 年修法把這個時效從 15 年砍到 2 年,就是要逼你快點行動。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47 條規範「締約過失責任」中的給付不能型態:契約因以自始客觀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時,訂約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該不能的當事人,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的他方,負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責任,該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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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約無效後我可以告對方嗎?▾
可以,依民法 247 條告締約過失,但只能請求信賴利益不能請求履行利益。
Q2什麼是信賴利益?▾
因相信契約有效而多花的成本:準備費、機會成本、利息、顧問費等。
Q3民法 247 條的時效多久?▾
2 年,自知悉契約無效起算,民國 88 年修法從 15 年縮短而來。
Q4對方說我自己也知道無效,還能告嗎?▾
不能,雙方都明知或可得而知時,對方免責,只有善意一方受保護。
Q5信賴利益和履行利益差在哪?▾
信賴利益是相信契約有效多花的損失,履行利益是契約有效本可賺到的利潤,247 條只賠前者。
Q6訂金可以一起要回嗎?▾
訂金走不當得利(民法 179)返還,額外的利息、代書費等損失才走 247 條。
Q7怎麼中斷 2 年時效?▾
存證信函不能中斷,必須起訴、聲請調解或支付命令才能中斷(民法 129)。
Q8一部給付不能也適用嗎?▾
適用,第二項明定一部不能、選擇之債中一宗不能均準用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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