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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247 條(因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賠償及時效)

  1. 1.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2. 2.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3. 3.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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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47 條:契約因給付不能而無效時,訂約時明知無效的一方,須賠償善意信賴契約有效而受損的他方,請求權時效 2 年。

Q · 合約無效了,我為了它花的錢能要回來嗎?

依民法第 247 條,契約因給付自始不能而無效時,若對方在訂約時知道或應該知道這個不能,而你非因過失相信契約有效並因此受損,對方就要賠償你的信賴利益(準備費用、機會成本、利息等)。但請求權自你知悉契約無效起算只有 2 年,逾期即消滅,務必盡早行動。

白話解讀

合約無效不代表你就認栽。上一條(246)告訴你合約死了,這一條告訴你:雖然合約死了,但害你相信合約有效的那個人,還是要賠你。這叫「締約過失」,是一個很多人完全不知道的請求權。你為了準備履約花的錢、拒絕其他交易機會的損失、甚至貸款利息,全部可以向對方求償,只要你能證明:對方在簽約時知道或應該知道這份合約根本無效,而你不知道(而且你不知道不是你的錯)。但這條藏著一個致命的時間炸彈:請求權只有 2 年,從你知道合約無效那一刻起算。超過,你就算手握鐵證也拿不到一毛錢。民國 88 年修法把這個時效從 15 年砍到 2 年,就是要逼你快點行動。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47 條規範「締約過失責任」中的給付不能型態:契約因以自始客觀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時,訂約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該不能的當事人,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的他方,負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責任,該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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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約無效後我可以告對方嗎?告什麼?

可以告締約過失,依據就是民法 247 條。但你只能請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不能請求履行利益。意思是你能拿回為了這份合約多花的錢和因為相信這份合約而拒絕的其他機會,但不能拿回如果這份合約履約完成本來會賺到的利潤。把損失整理成清單、每筆附單據,決定你最後能拿多少。

Q2我是賠的那一方,對方的損失好像灌水很大,怎麼抗辯?

三個角度:第一,質疑因果關係,對方主張的損失真的是因為相信你這份合約才產生的嗎;第二,質疑對方自己的過失,如果對方稍微查證就能發現問題,賠償可減輕或免除;第三,時效抗辯,對方是什麼時候知道合約無效的,從那天起算 2 年過了沒。時效抗辯須在訴訟中主動主張,法官不會幫你算。

Q3為什麼這條的時效只有 2 年?民事請求權不是都 15 年嗎?

民國 88 年之前確實適用一般 15 年時效,但 88 年修法特別把本條時效縮短到 2 年,理由是避免法律關係長期不確定,並與 245 條之 1 締約過失保持一致。因為 2 年很短,律師接到這類案件第一件事就是看時效有沒有過;快到期時要起訴或聲請調解才能中斷,發存證信函不能中斷。

Q4什麼是信賴利益?

因相信契約有效而支出或喪失的利益:準備履約費用、拒絕的其他交易機會、額外利息與顧問費,不含契約若有效本可賺到的利潤。

Q5什麼叫自始客觀給付不能?

契約成立時,該給付在客觀上即不可能實現(如標的物已滅失、出賣人自始無處分權),致契約自始無效,才適用本條。

Q6締約過失和侵權行為差在哪?

締約過失基於誠信原則所生的法定債之關係、賠償信賴利益;侵權行為(民法 184)保護的是權利或利益受不法侵害,兩者要件與賠償範圍不同。

Q7民法 247 條怎麼求償?

確認契約無效 → 整理信賴損失清單附單據 → 證明對方明知或可得而知 → 證明自己善意無過失 → 2 年內起訴或聲請調解中斷時效。

Q8信賴利益賠償金額怎麼算?

逐項列出已支付費用、準備成本、拒絕的機會、利息損失,每項附單據;原則上總額不超過契約有效時的履行利益。

Q9打這類官司大概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律師費視案件繁簡而定;小額(10 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自行處理。

Q10怎麼證明對方訂約時就知道不能?

提出對方的內部文件、往來訊息、產權登記、專業背景等,證明其在訂約時知道或以其專業應該知道給付不能。

Q11民法 247 條 vs 不當得利(179 條)哪個用?

已付訂金、價金的返還走不當得利 179;為履約多花的準備費、利息、機會成本等額外損失走 247,兩者可併行主張。

Q12民法 247 條 vs 245 條之 1 差在哪?

247 限契約因給付不能而無效的情形,245-1 是締約過失的一般規定(如惡意隱匿、洩密),兩者構成締約過失體系且時效同為 2 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412条の2第2項(原始的不能と損害賠償)
🇰🇷 韓國민법 제535조(계약체결상의 과실)
🇨🇳 中國民法典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
🇩🇪 德國BGB § 311a Abs. 2(Leistungshindernis bei Vertragsschluss)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12(faute dans la négociation);article 1163(prestation possible)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66(existing impractic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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