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47 條(因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賠償及時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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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1byl
7 months ago
理工科系
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信賴利益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自始客觀不能)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II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III 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理由:避免時效期間過長使權利狀態久懸不決、有礙社會秩序
yunying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契約自由的修正➡️定型化契約之內容控制
amir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賠償範圍限於信賴利益
bambi00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消保§11~§17
消施行細則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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