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25 條(給付不能之效力-免給付義務與代償請求權之發生)
- 1.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 2.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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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25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但債權人得對其因此取得之賠償主張代償請求權。
Q · 貨在運送途中因天災滅失,賣家真的完全不用負責嗎?
依民法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如天災、戰爭、政府禁令)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但第二項規定,債務人若因同一事由對第三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如保險理賠、運送人賠償),債權人得請求讓與該請求權或交付所受領之賠償物,此即「代償請求權」,是債權人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唯一的補償路徑。
白話解讀
假設你訂了一批進口紅酒要辦婚宴,結果運送途中遇到無法預料的海難,酒全沉了。賣家兩手一攤說「沒辦法了」,你氣得想告他違約。慢著,這條法律站在賣家那邊:只要這件事真的不能怪他(天災、戰爭、政府禁令),他對你的交貨義務就「消滅」了,不是延後,是徹底消失。聽起來很不公平?真正的殺手鐧在第二項:如果賣家因為同一件事可以跟別人拿到賠償(例如保險公司理賠、運送公司賠償),你有權要求他「把這筆錢讓給你」或「把他領到的賠償物交給你」。這叫代償請求權,是你在絕望中唯一的救命繩。很多人不知道這條後段存在,白白讓賣家拿了保險金還甩鍋給天災。
法律定性
民法第225條規範給付不能之效力: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免責主義);惟債務人因該事由對第三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賠償物時,債權人得依第二項主張代償請求權,請求讓與該請求權或交付賠償物,以衡平免責所生之利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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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225條是什麼?▾
規範給付不能效力:不可歸責致給付不能則債務人免責,但債權人有代償請求權。
Q2什麼是代償請求權?▾
債務人因給付不能之同一事由對第三人取得賠償時,債權人得請求讓與該請求權或交付賠償物。
Q3代償請求權怎麼主張?▾
書面要求對方揭露對第三人或保險的請求權,發存證信函主張讓與或交付賠償物,必要時起訴。
Q4天災導致無法交貨可以求償嗎?▾
原物交付義務消滅無法直接求償,但可主張代償請求權追對方領到的保險金或賠償。
Q5代償請求權範圍多大?▾
以填補債權人實際損害為限,不得超過原本損失,避免債權人發災難財。
Q6代償請求權的時效多久?▾
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15年消滅時效,但建議在對方領款前主張以保全籌碼。
Q7民法225跟226差在哪?▾
225是不可歸責(免責+代償),226是可歸責(損害賠償),舉證方向完全相反。
Q8可歸責和不可歸責怎麼判斷?▾
不可抗力、天災、政府禁令屬不可歸責;債務人能控制或預防卻未防範屬可歸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代償請求權_225 | 損害賠償請求權_226 |
|---|---|---|
| 歸責性前提 |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 | 可歸責於債務人 |
| 債務人交付義務 | 消滅(免責) | 轉為賠償義務 |
| 債權人請求標的 | 讓與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或交付賠償物 | 金錢損害賠償 |
| 舉證重心 | 對方因同一事由取得替代利益 | 對方有故意或過失 |
| 請求上限 | 以債權人實際損害為限 | 全部損害(含所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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