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25 條(給付不能之效力-免給付義務與代償請求權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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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25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但債權人得對其因此取得之賠償主張代償請求權。
Q · 貨在運送途中因天災滅失,賣家真的完全不用負責嗎?
交付義務消滅,但他領到的賠償金你可主張代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如天災、戰爭、政府禁令)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但第二項規定,債務人若因同一事由對第三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如保險理賠、運送人賠償),債權人得請求讓與該請求權或交付所受領之賠償物,此即「代償請求權」,是債權人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唯一的補償路徑。
深度解讀
假設你訂了一批進口紅酒要辦婚宴,結果運送途中遇到無法預料的海難,酒全沉了。賣家兩手一攤說「沒辦法了」,你氣得想告他違約。慢著,這條法律站在賣家那邊:只要這件事真的不能怪他(天災、戰爭、政府禁令),他對你的交貨義務就「消滅」了,不是延後,是徹底消失。聽起來很不公平?真正的殺手鐧在第二項:如果賣家因為同一件事可以跟別人拿到賠償(例如保險公司理賠、運送公司賠償),你有權要求他「把這筆錢讓給你」或「把他領到的賠償物交給你」。這叫代償請求權,是你在絕望中唯一的救命繩。很多人不知道這條後段存在,白白讓賣家拿了保險金還甩鍋給天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9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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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