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225 條(給付不能之效力-免給付義務與代償請求權之發生)

快速跳轉
  1. 1.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2. 2.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25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但債權人得對其因此取得之賠償主張代償請求權。

Q · 貨在運送途中因天災滅失,賣家真的完全不用負責嗎?

交付義務消滅,但他領到的賠償金你可主張代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225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如天災、戰爭、政府禁令)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但第二項規定,債務人若因同一事由對第三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如保險理賠、運送人賠償),債權人得請求讓與該請求權或交付所受領之賠償物,此即「代償請求權」,是債權人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唯一的補償路徑。

深度解讀

假設你訂了一批進口紅酒要辦婚宴,結果運送途中遇到無法預料的海難,酒全沉了。賣家兩手一攤說「沒辦法了」,你氣得想告他違約。慢著,這條法律站在賣家那邊:只要這件事真的不能怪他(天災、戰爭、政府禁令),他對你的交貨義務就「消滅」了,不是延後,是徹底消失。聽起來很不公平?真正的殺手鐧在第二項:如果賣家因為同一件事可以跟別人拿到賠償(例如保險公司理賠、運送公司賠償),你有權要求他「把這筆錢讓給你」或「把他領到的賠償物交給你」。這叫代償請求權,是你在絕望中唯一的救命繩。很多人不知道這條後段存在,白白讓賣家拿了保險金還甩鍋給天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9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25 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