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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25 條(給付不能之效力-免給付義務與代償請求權之發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2.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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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default)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違反債務本旨 主給付義務(例如348) 債務人對不可歸責負舉證責任 II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代償請求權:衡平思想,調整失當財產分配 🥣實務105台上2111、王澤鑑師 : 「⚠️⚠️可歸責」債務人時,雖發生原因之不同,但性質上同為給付不能之代替利益,類推適用/舉輕以明重 225 2有代償請求權 🔵王澤鑑師:此一判決是律師、法官、學者的「奮鬥」,法律的發展/生命:體系非常不容易(因為可能所遇非人) * 225 2「損害賠償」? 🥣實務、多數說: 交易對價費、「徵收補償費」類推適用225 2 * 225 2替代利益? 🔵否定說(林誠二師、陳自強師): 債務人努力、不當得利制度目的 🥣肯定說(實務、王澤鑑師、陳聰富師、向明恩師): 同一原因事實、保障債權人利益
ihy4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債權人得不請求民法第 226 條損害賠償而類推適用同 法第 225 條第 2 項行使代償請求權。 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之賠償物的價額超過原給付標的之價值時,債權人得請求超過原給付利益 之代償利益。
irisc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225條2項文義僅適用於債務人不可歸責,基於「舉輕以明重」原則,債務人不可歸責時,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代償利益,則在債務人可歸責時,更應允許債權人請求代償利益,以保護債權人利益。此外,交易對價與損害賠償,發生原因雖不同,但性質上同為給付不能之替代利益,故應允許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交付所得之交易對價,而代替原給付義務,以保障債權人之利益。 代償請求權之時效如何計算? 1.原債權說認為,代償請求權與原債權具同一性,只是給付之標的物有所變更而已,故代償請求權時效,應自原債權得行使時開始起算。 2.新債權說認為,代償請求權是為調整失當財產之分配為目的,非為原債權之繼續,而屬新生之權利,故應以第一次給付義務限於不能時,始發生代償請求權並起算時效。 3.修正新債權說,代償請求權乃以債務人負有給付義務為前提,如債務人已得主張時效抗辯,始發生給付不能,因債務人已無給付義務,殊無肯認債權人得主張代償請求權,以維持法律安定性與法律關係持續穩定性。
a35106676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要注意第二項的代償請求權所請求的是「替代利益」,也就是說該利益是在替代債務人為給付,所以債權人如基於此項請求第三人為替代給付,那麼債權人就要負上對待給付的義務
karlt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代償請求權/代償利益
candice0830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二項 代償請求權
ajia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Ii調整失當財產分配
azulouob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第二項:目的性擴張 代位請求權
chanyahsin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主張第二項者,債權人仍須為對待給付
chanyahsin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於可歸責債務人的情況,則類推適用本條第二項
jswang0188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225條2項=交易所得(通說,實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