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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79 條(返還不能之補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應以其物在返還時、返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
  2. 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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