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479 條規定,消費借貸還不出同種類物時,須以返還時、返還地的應有價值償還,漲跌都照當下價。
Q · 東西借了還不出來,要賠多少?
用返還時、返還地的市價算,不是借的時候的價
依民法第 479 條,借用人若無法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應以該物「在返還時、返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也就是漲價了用漲價後的價賠、跌價了照跌價後的賠。只有在雙方未約定返還時間和地點時,才退回以「訂約時、訂約地」的價值計算。計價時點是本條最關鍵的變數。
消費借貸有個冷門但會咬人的陷阱:你借了 10 公斤白米,說好之後還同品質同數量的白米。結果半年後白米因為天災大漲,市場上根本買不到原本等級的米,或你根本買不起。這時候你不能說「那我還錢好了」然後用當初借的那天的米價結算。本條說得很清楚:用「返還時、返還地」的價值計算。也就是說,如果東西漲價了,你要用漲價後的價格賠;東西跌價了,你只要照跌價後的價格賠。這個「時點」的選擇,可能讓同一筆借貸在不同時機結算,金額差到幾倍。只有在雙方沒約定返還時間和地點的時候,才退回用「訂約時、訂約地」結算。時點決定金額,這是這條最狠的地方。
民法第 479 條規範消費借貸的「返還不能補償」:當借用人無法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時,改以該物在返還時、返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則以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本條核心在於計價時點的選擇,決定金錢替代給付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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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給錢替代,但金額不是你說了算。依民法 479 條,要用返還時、返還地的市場價值計算。借的時候 10 萬塊的東西,還的時候漲到 15 萬,你要付 15 萬不是 10 萬。若雙方完全沒約定返還時間和地點,才退回用訂約時、訂約地的價格。
還是要用返還時、返還地的應有價值計算。停產、絕版的物品,實務上會找最接近規格的替代品市價,或用鑑價機構估價。條文用應有之價值而非市價,給了法官彈性處理特殊狀況的空間,鑑價報告往往是勝負關鍵。
適用。本條規範消費借貸(可替代物的借貸),金額大小不影響適用,只是小金額糾紛通常口頭協商就解決。但金額累積到幾萬元以上的原物料或商業週轉借貸,這條就會成為主戰場。
依民法 479 條,用返還時、返還地的應有價值償還,不是借的時候的價。漲了照漲後賠、跌了照跌後賠。
消費借貸的返還不能補償規則,規定無法返還同種類物時改以返還時、返還地的應有價值償還。
不是僵化市價,市場被短期異常炒作時,法官可用更合理的應有價值取代異常高點。
有約定返還時地用返還時地價值(原則)、未約定才退回訂約時地價值,兩者在物價波動時金額差很大。
確認對方客觀返還不能 → 蒐集返還時返還地市價證據 → 寄存證信函 → 提民事訴訟,可聲請假扣押。
有約定用返還時、返還地市價;未約定用訂約時、訂約地市價;異常炒作時用應有價值調整。
發票、交易平台截圖、鑑價機構報告;停產絕版者以最接近規格的替代品市價佐證。
依民法 479 條當場反駁,原則是返還時、返還地價值,舉證返還當下市價即可。
民法 225 是給付不能的一般規則,479 是消費借貸的具體化,後者明定改以價值償還。
| 情境 | 計價時點 | 對誰有利 | 依據 |
|---|---|---|---|
| 返還時/地已約定 | 返還時、返還地 | 物價上漲時對貸與人有利 | 民法 479 第 1 項 |
| 返還時/地未約定 | 訂約時、訂約地 | 物價上漲時對借用人相對有利 | 民法 479 第 2 項 |
| 市場被異常炒作 | 應有價值(非異常市價) | 依個案由法官調整 | 民法 479「應有之價值」措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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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應以其物在返還時、返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 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
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應以其物在返還時、返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 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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