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78 條(借用人返還借用物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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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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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請求權可行使時?
🥣實務99年(七)民決:
貸與人訂1個月以上相當期間通知屆滿後起算,蓋478是借用人之恩惠期間
🔵部分學說:
貸與人將借用物「交付」與借用人後開始起算
478先催告,期間屆滿時遲延利息
noness88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須經催告後才能請求返還->才開始起算時效(128)
bou030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消滅時效起算點寫契約成立時是錯的,
學說上是認應該是貸與人將借用物「交付」與借用人後開始起算,因478條後段一個月旨在保護債務人(即借用人),給予其準備返還之期間。
但實務(99年第7次民決)認應該是貸與人訂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間通知屆滿後起算,蓋實務認這個規定是借用人之恩惠期間。
alice96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學說:未定期起算點➡️§315➡️隨時
32635554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學說:契約成立時起算
karlt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128 條、315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