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78 條(借用人返還借用物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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