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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七章 親屬會議

§ 1129–11379

1131親屬會議會員之選定順序
  1.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2.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3.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
1132指定會員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 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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