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36 條(決議之限制)
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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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136 條規定,親屬會議會員對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時不得加入決議,違反者決議得經法院撤銷。
Q · 親屬會議的會員可以對跟自己有關的事投票嗎?
依民法第 1136 條,親屬會議會員若對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不得加入決議。例如某會員本身就是監護人候選人,或在遺產分割中分到最多的繼承人,這一票就必須排除。注意限制的是「加入決議」,不是「出席」,他可以在場旁聽但票不算數。若應迴避而未迴避就做成決議,其他成員得依第 1137 條於決議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撤銷。
白話解讀
家族裡要開親屬會議決定某件事,比如選監護人、同意遺產分割方式、或者決定要不要廢除某人的繼承權。這時候有個人坐在會議桌上,他自己就是那個可能被選為監護人的人,或者他自己就是遺產分配裡拿最多的那個人。你覺得他投的那一票公平嗎?1136條就是把這種人從投票中踢出去的條文。只要你對「這件事的結果會怎樣」有個人利害關係,你就不能參與那次決議。注意,不是不能出席,是不能「加入決議」。你可以在場旁聽,但你的那一票不算數。這條看起來很小,但它是親屬會議決議能不能站得住腳的關鍵螺絲。少了這顆螺絲,整個決議都可能被法院撤銷。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136 條為親屬會議決議的利益迴避規範,要求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時不得加入決議。其立法目的在防止球員兼裁判,確保監護人選定、遺產管理等家族決議的程序公正性,違反者所作成之決議得依第 1137 條聲請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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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親屬會議是什麼?▾
由特定範圍親屬組成、就監護人選定、遺產管理等家族事務作成決議的法定會議,依民法第 1130 條以下組成。
Q2什麼叫個人利害關係?▾
議題的結果會直接影響你的權利或義務,例如你自己是監護人候選人或繼承人。只是跟某候選人較熟並不算。
Q3迴避是不能出席還是不能投票?▾
限制的是「加入決議」即表決權,會員仍可出席旁聽,只是該票不計入決議。
Q4會員應迴避卻投票了會怎樣?▾
決議帶有程序瑕疵,其他成員得依民法第 1137 條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撤銷。
Q5排除利害關係人後人數不夠怎麼辦?▾
親屬會議須三人以上出席,不足時應依民法第 1132 條聲請法院指定其他親屬遞補,不可硬開。
Q6利害關係只限金錢嗎?▾
不限。與被監護人長期嫌隙等非金錢的個人利害,實務上也可能構成應迴避事由。
Q7對親屬會議決議不服多久內要提出?▾
須於決議做成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逾期決議即確定,無法再以程序瑕疵挑戰。
Q8親屬會議迴避和公司股東迴避有關係嗎?▾
邏輯同源。公司法第 178 條的表決權迴避與本條一樣,都是禁止對議案有自身利害者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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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 | 法源 | 適用場域 | 迴避事由 | 違反效果 |
|---|---|---|---|---|
| 親屬會議會員迴避 | 民法第 1136 條 | 家族監護、遺產等決議 | 對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 | 決議得依第 1137 條聲請法院撤銷 |
| 公司股東表決權迴避 | 公司法第 178 條 | 股東會議案表決 | 對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公司利益之虞 | 決議得訴請撤銷 |
| 法官迴避 | 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以下 | 訴訟審判 | 法官與當事人或案件有特定利害關係 | 裁判得為上訴或再審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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