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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36 條(決議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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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36 條規定,親屬會議會員對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時不得加入決議,違反者決議得經法院撤銷。

Q · 親屬會議的會員可以對跟自己有關的事投票嗎?

不行,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

依民法第 1136 條,親屬會議會員若對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不得加入決議。例如某會員本身就是監護人候選人,或在遺產分割中分到最多的繼承人,這一票就必須排除。注意限制的是「加入決議」,不是「出席」,他可以在場旁聽但票不算數。若應迴避而未迴避就做成決議,其他成員得依第 1137 條於決議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撤銷。

深度解讀

家族裡要開親屬會議決定某件事,比如選監護人、同意遺產分割方式、或者決定要不要廢除某人的繼承權。這時候有個人坐在會議桌上,他自己就是那個可能被選為監護人的人,或者他自己就是遺產分配裡拿最多的那個人。你覺得他投的那一票公平嗎?1136條就是把這種人從投票中踢出去的條文。只要你對「這件事的結果會怎樣」有個人利害關係,你就不能參與那次決議。注意,不是不能出席,是不能「加入決議」。你可以在場旁聽,但你的那一票不算數。這條看起來很小,但它是親屬會議決議能不能站得住腳的關鍵螺絲。少了這顆螺絲,整個決議都可能被法院撤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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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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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36 條規定:「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