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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36決議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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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36 條規定,親屬會議會員對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時不得加入決議,違反者決議得經法院撤銷。

Q · 親屬會議的會員可以對跟自己有關的事投票嗎?

不行,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

依民法第 1136 條,親屬會議會員若對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不得加入決議。例如某會員本身就是監護人候選人,或在遺產分割中分到最多的繼承人,這一票就必須排除。注意限制的是「加入決議」,不是「出席」,他可以在場旁聽但票不算數。若應迴避而未迴避就做成決議,其他成員得依第 1137 條於決議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撤銷。

白話解讀

家族裡要開親屬會議決定某件事,比如選監護人、同意遺產分割方式、或者決定要不要廢除某人的繼承權。這時候有個人坐在會議桌上,他自己就是那個可能被選為監護人的人,或者他自己就是遺產分配裡拿最多的那個人。你覺得他投的那一票公平嗎?1136條就是把這種人從投票中踢出去的條文。只要你對「這件事的結果會怎樣」有個人利害關係,你就不能參與那次決議。注意,不是不能出席,是不能「加入決議」。你可以在場旁聽,但你的那一票不算數。這條看起來很小,但它是親屬會議決議能不能站得住腳的關鍵螺絲。少了這顆螺絲,整個決議都可能被法院撤銷。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136 條為親屬會議決議的利益迴避規範,要求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時不得加入決議。其立法目的在防止球員兼裁判,確保監護人選定、遺產管理等家族決議的程序公正性,違反者所作成之決議得依第 1137 條聲請法院撤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叫「個人利害關係」?跟議題沾一點邊就要迴避嗎?

不是沾邊就迴避,是議題的結果會「直接」影響你的權利義務。例如選監護人,你自己是候選人之一,那你對結果有直接利害;但只是跟某候選人比較熟,這不算利害關係。判斷標準是決議結果會不會讓你得到好處或受到損害。實務上法院傾向從寬認定,有灰色地帶時主動迴避比事後被挑戰安全得多。

Q2利害關係人被排除後人數不夠怎麼辦?

親屬會議要三人以上出席才能開會(第1135條)。排除利害關係人後不足三人時,不能硬開,正確做法是依第1132條聲請法院指定其他六親等內親屬遞補會員。法院指定遞補通常一到兩週就能裁定,不要因為怕麻煩就跳過迴避程序。

Q3親屬會議是什麼?

由法定範圍親屬組成、就監護人選定、遺產管理等家族事務作成決議的法定會議,依民法第 1130 條以下組成。

Q4民法 1136 條的迴避是什麼意思?

會員對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時,不得加入決議,目的是防止球員兼裁判,確保家族決議公正。

Q5什麼叫「個人利害關係」?

議題結果會直接影響你的權利義務,例如你本身是監護人候選人或繼承人;只是與某候選人較熟並不算。

Q6迴避是不能出席還是不能投票?

限制的是「加入決議」即表決權,會員仍可出席旁聽,只是該票不計入決議。

Q7親屬會議決議怎麼撤銷?

整理應迴避未迴避的事證,於決議做成後三個月內依民法第 1137 條向法院聲訴,由法院審查程序瑕疵後撤銷。

Q8怎麼證明某會員應該迴避?

提出會議紀錄、出席名單,並說明該會員與議題的具體利害關係(監護人身分、繼承份額、財產管理權等)。

Q9排除利害關係人後人數不夠怎麼處理?

出席不足三人時不可硬開,應依民法第 1132 條聲請法院指定其他六親等內親屬遞補會員。

Q10怎麼預防日後有人翻舊帳說決議無效?

會議召開前主動提出迴避要求並留書面紀錄(Line、email 皆可),先下手為強比事後補救有效。

Q11親屬會議迴避 vs 公司法 178 條股東迴避差在哪?

兩者同源,都禁止對議案有自身利害者表決。差別在場域:一個是家族決議、一個是股東會議案。

Q12親屬會議迴避 vs 法官迴避差在哪?

邏輯一致,都看客觀利害結構而非主觀公正。法官迴避規範審判、本條規範家族決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制度法源適用場域迴避事由違反效果
親屬會議會員迴避民法第 1136 條家族監護、遺產等決議對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決議得依第 1137 條聲請法院撤銷
公司股東表決權迴避公司法第 178 條股東會議案表決對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公司利益之虞決議得訴請撤銷
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以下訴訟審判法官與當事人或案件有特定利害關係裁判得為上訴或再審事由

法源

親屬會議會員迴避
民法第 1136 條
公司股東表決權迴避
公司法第 178 條
法官迴避
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以下

適用場域

親屬會議會員迴避
家族監護、遺產等決議
公司股東表決權迴避
股東會議案表決
法官迴避
訴訟審判

迴避事由

親屬會議會員迴避
對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
公司股東表決權迴避
對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公司利益之虞
法官迴避
法官與當事人或案件有特定利害關係

違反效果

親屬會議會員迴避
決議得依第 1137 條聲請法院撤銷
公司股東表決權迴避
決議得訴請撤銷
法官迴避
裁判得為上訴或再審事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舊民法親族会制度(設利害關係會員迴避,1947 年家制度廢止後不復存在,現由家庭裁判所處理)
韓國구 민법 친족회 제도(2011 年民法改正廢止,改由成年後見制度與가정법원監督)
法國conseil de famille(法國民法之家族會議制度,成員對相關事項有利害關係時須迴避,屬同源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191203 制定)

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

(0191203 制定)

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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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36 條規定:「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