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
重點摘要民法第 1136 條規定,親屬會議會員對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時不得加入決議,違反者決議得經法院撤銷。
Q · 親屬會議的會員可以對跟自己有關的事投票嗎?
不行,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
依民法第 1136 條,親屬會議會員若對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不得加入決議。例如某會員本身就是監護人候選人,或在遺產分割中分到最多的繼承人,這一票就必須排除。注意限制的是「加入決議」,不是「出席」,他可以在場旁聽但票不算數。若應迴避而未迴避就做成決議,其他成員得依第 1137 條於決議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撤銷。
家族裡要開親屬會議決定某件事,比如選監護人、同意遺產分割方式、或者決定要不要廢除某人的繼承權。這時候有個人坐在會議桌上,他自己就是那個可能被選為監護人的人,或者他自己就是遺產分配裡拿最多的那個人。你覺得他投的那一票公平嗎?1136條就是把這種人從投票中踢出去的條文。只要你對「這件事的結果會怎樣」有個人利害關係,你就不能參與那次決議。注意,不是不能出席,是不能「加入決議」。你可以在場旁聽,但你的那一票不算數。這條看起來很小,但它是親屬會議決議能不能站得住腳的關鍵螺絲。少了這顆螺絲,整個決議都可能被法院撤銷。
民法第 1136 條為親屬會議決議的利益迴避規範,要求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時不得加入決議。其立法目的在防止球員兼裁判,確保監護人選定、遺產管理等家族決議的程序公正性,違反者所作成之決議得依第 1137 條聲請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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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沾邊就迴避,是議題的結果會「直接」影響你的權利義務。例如選監護人,你自己是候選人之一,那你對結果有直接利害;但只是跟某候選人比較熟,這不算利害關係。判斷標準是決議結果會不會讓你得到好處或受到損害。實務上法院傾向從寬認定,有灰色地帶時主動迴避比事後被挑戰安全得多。
親屬會議要三人以上出席才能開會(第1135條)。排除利害關係人後不足三人時,不能硬開,正確做法是依第1132條聲請法院指定其他六親等內親屬遞補會員。法院指定遞補通常一到兩週就能裁定,不要因為怕麻煩就跳過迴避程序。
由法定範圍親屬組成、就監護人選定、遺產管理等家族事務作成決議的法定會議,依民法第 1130 條以下組成。
會員對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時,不得加入決議,目的是防止球員兼裁判,確保家族決議公正。
議題結果會直接影響你的權利義務,例如你本身是監護人候選人或繼承人;只是與某候選人較熟並不算。
限制的是「加入決議」即表決權,會員仍可出席旁聽,只是該票不計入決議。
整理應迴避未迴避的事證,於決議做成後三個月內依民法第 1137 條向法院聲訴,由法院審查程序瑕疵後撤銷。
提出會議紀錄、出席名單,並說明該會員與議題的具體利害關係(監護人身分、繼承份額、財產管理權等)。
出席不足三人時不可硬開,應依民法第 1132 條聲請法院指定其他六親等內親屬遞補會員。
會議召開前主動提出迴避要求並留書面紀錄(Line、email 皆可),先下手為強比事後補救有效。
兩者同源,都禁止對議案有自身利害者表決。差別在場域:一個是家族決議、一個是股東會議案。
邏輯一致,都看客觀利害結構而非主觀公正。法官迴避規範審判、本條規範家族決議。
| 制度 | 法源 | 適用場域 | 迴避事由 | 違反效果 |
|---|---|---|---|---|
| 親屬會議會員迴避 | 民法第 1136 條 | 家族監護、遺產等決議 | 對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 | 決議得依第 1137 條聲請法院撤銷 |
| 公司股東表決權迴避 | 公司法第 178 條 | 股東會議案表決 | 對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公司利益之虞 | 決議得訴請撤銷 |
| 法官迴避 | 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以下 | 訴訟審判 | 法官與當事人或案件有特定利害關係 | 裁判得為上訴或再審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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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
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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