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35 條(會議之召開及決議)
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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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35條規定親屬會議的法定門檻:須三人以上出席才能開會,且須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才能作成決議,任一不足決議即無效。
Q · 親屬會議幾個人才能做決議?
依民法第1135條,親屬會議必須有三人以上出席才能開會,且須經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才能作成決議。任一門檻不足,決議當然無效,無須再爭執內容。實務上「出席是否滿三人」「同意是否過半」是挑戰決議效力最快的程序切點,法院僅憑出席與表決紀錄即可判斷。
白話解讀
台灣民法裡藏著一個多數人一輩子沒聽過的機構:親屬會議。它不是過年吃飯時的家族會議,而是一個有法律拘束力的正式決策機制,負責處理監護人選定、遺產管理、未成年人重大事務等家族核心利益。而這條告訴你的是:只要到場三個人,其中兩個點頭,就能替你的孩子決定監護人是誰、替你過世的父母決定遺產怎麼管。三個人。不是全體家族成員,不是法官,是三個按照民法第1131條順序排出來的親屬。你可能連他們是誰都不太熟。更關鍵的是反過來看:如果到場不滿三人,或者贊成票沒過半,整個決議無效。這代表你有一個程序武器:只要你能證明那場會議出席不足三人,他們做的任何決定都是廢紙。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35條是親屬會議的決議效力門檻規定,設下兩道並存的法定條件:開會須三人以上出席(出席門檻),決議須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表決門檻)。兩者任一不足,決議即不生效力,構成家族法定決策正當性的最低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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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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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親屬會議出席人數不足會怎樣?▾
不滿三人出席,會議根本不能開,所作決議當然無效。
Q2親屬會議決議要幾票才通過?▾
須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三人出席需兩票,五人出席需三票。
Q3親屬會議決議無效要怎麼救濟?▾
程序不足者當然無效;內容不當者依民法第1137條三個月內聲請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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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rule | 依據 | 違反後果 |
|---|---|---|---|
| 出席門檻 | 三人以上出席 | 民法第1135條前段 | 不能開會,決議當然無效 |
| 表決門檻 | 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 | 民法第1135條後段 | 決議當然無效 |
| 迴避義務 | 利害關係會員應迴避 | 民法第1136條 | 決議得被挑戰 |
| 內容救濟 | 知悉後三個月聲請撤銷 | 民法第1137條 | 逾期決議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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