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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35會議之召開及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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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會議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35條規定親屬會議的法定門檻:須三人以上出席才能開會,且須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才能作成決議,任一不足決議即無效。

Q · 親屬會議幾個人才能做決議?

三人以上出席、過半同意,否則無效

依民法第1135條,親屬會議必須有三人以上出席才能開會,且須經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才能作成決議。任一門檻不足,決議當然無效,無須再爭執內容。實務上「出席是否滿三人」「同意是否過半」是挑戰決議效力最快的程序切點,法院僅憑出席與表決紀錄即可判斷。

白話解讀

台灣民法裡藏著一個多數人一輩子沒聽過的機構:親屬會議。它不是過年吃飯時的家族會議,而是一個有法律拘束力的正式決策機制,負責處理監護人選定、遺產管理、未成年人重大事務等家族核心利益。而這條告訴你的是:只要到場三個人,其中兩個點頭,就能替你的孩子決定監護人是誰、替你過世的父母決定遺產怎麼管。三個人。不是全體家族成員,不是法官,是三個按照民法第1131條順序排出來的親屬。你可能連他們是誰都不太熟。更關鍵的是反過來看:如果到場不滿三人,或者贊成票沒過半,整個決議無效。這代表你有一個程序武器:只要你能證明那場會議出席不足三人,他們做的任何決定都是廢紙。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35條是親屬會議的決議效力門檻規定,設下兩道並存的法定條件:開會須三人以上出席(出席門檻),決議須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表決門檻)。兩者任一不足,決議即不生效力,構成家族法定決策正當性的最低底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親屬會議的成員到底是誰?我能自己選人嗎?

不能自己選。民法第1131條規定會員依親等順序法定產生,優先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然後是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最後是四親等內同輩血親。若法定順序內的人不夠或全部須迴避,可聲請法院指定。實務上很多案件就是先在『誰有資格當會員』吵一輪。

Q2親屬會議做的決定,法院會照單全收嗎?

不一定。法院對決議有實質審查權,尤其監護案件會依最佳利益原則獨立判斷。反過來,若完全跳過親屬會議直接找法院,法官也可能要你先走這程序。依民法第1132條第2項,會議無法召開或做不出決議時,可由有關係的人直接聲請法院處理。

Q3三個人就能決定這麼重大的事,會不會太少了?

這是制度設計的兩難。門檻太高小家庭湊不齊人、會議永遠開不成;太低又怕少數操控。立法者以三人為底線,再用第1136條利害迴避與第1137條法院撤銷作為制衡。實務最常見的爭議不是人數,而是到場者是否依法定順序產生、是否該迴避卻沒迴避。

Q4親屬會議出席人數不足決議有效嗎?

無效。出席不滿三人會議根本不能開,所作決議當然無效、自始不生效力。

Q5民法1135條的兩道門檻是什麼?

出席門檻(三人以上出席)與表決門檻(出席會員過半同意),兩者並存缺一不可。

Q6什麼叫決議當然無效?

因程序要件不備而自始、確定不生效力,無須經撤銷程序,與內容不當須聲請撤銷不同。

Q7親屬會議的會員是誰決定的?

依民法第1131條以親等順序法定產生,不能自己挑人,不足時可聲請法院指定。

Q8親屬會議決議無效怎麼辦?

程序不足者主張當然無效;內容不當者依第1137條於知悉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撤銷。

Q9怎麼證明那場會議出席不足三人?

取得會議紀錄、簽到表、召集通知送達證明,比對實際出席名單與法定會員資格。

Q10親屬會議幾票才算通過?

出席會員過半數;三人出席需兩票、五人出席需三票,提前算票比當天辯論有效。

Q11親屬會議開不成怎麼辦?

依民法第1132條第2項,會議無法召開或做不出決議時,可由有關係人直接聲請法院處理。

Q12出席不足的『當然無效』vs 內容不當的『撤銷』差在哪?

前者程序瑕疵自始無效、無時限;後者內容問題須三個月內聲請撤銷,逾期確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ule依據違反後果
出席門檻三人以上出席民法第1135條前段不能開會,決議當然無效
表決門檻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民法第1135條後段決議當然無效
迴避義務利害關係會員應迴避民法第1136條決議得被挑戰
內容救濟知悉後三個月聲請撤銷民法第1137條逾期決議確定

rule

出席門檻
三人以上出席
表決門檻
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
迴避義務
利害關係會員應迴避
內容救濟
知悉後三個月聲請撤銷

依據

出席門檻
民法第1135條前段
表決門檻
民法第1135條後段
迴避義務
民法第1136條
內容救濟
民法第1137條

違反後果

出席門檻
不能開會,決議當然無效
表決門檻
決議當然無效
迴避義務
決議得被挑戰
內容救濟
逾期決議確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旧民法 親族会(1947年家族制度廃止により廃止)
韓國친족회(2011년 민법 개정으로 폐지, 후견제도로 대체)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399 et s.(conseil de famille,本制度淵源)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191203 制定)

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

(0191203 制定)

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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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35 條規定:「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