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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135 條(會議之召開及決議)

親屬會議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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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35條規定親屬會議的法定門檻:須三人以上出席才能開會,且須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才能作成決議,任一不足決議即無效。

Q · 親屬會議幾個人才能做決議?

依民法第1135條,親屬會議必須有三人以上出席才能開會,且須經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才能作成決議。任一門檻不足,決議當然無效,無須再爭執內容。實務上「出席是否滿三人」「同意是否過半」是挑戰決議效力最快的程序切點,法院僅憑出席與表決紀錄即可判斷。

白話解讀

台灣民法裡藏著一個多數人一輩子沒聽過的機構:親屬會議。它不是過年吃飯時的家族會議,而是一個有法律拘束力的正式決策機制,負責處理監護人選定、遺產管理、未成年人重大事務等家族核心利益。而這條告訴你的是:只要到場三個人,其中兩個點頭,就能替你的孩子決定監護人是誰、替你過世的父母決定遺產怎麼管。三個人。不是全體家族成員,不是法官,是三個按照民法第1131條順序排出來的親屬。你可能連他們是誰都不太熟。更關鍵的是反過來看:如果到場不滿三人,或者贊成票沒過半,整個決議無效。這代表你有一個程序武器:只要你能證明那場會議出席不足三人,他們做的任何決定都是廢紙。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35條是親屬會議的決議效力門檻規定,設下兩道並存的法定條件:開會須三人以上出席(出席門檻),決議須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表決門檻)。兩者任一不足,決議即不生效力,構成家族法定決策正當性的最低底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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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親屬會議出席人數不足會怎樣?

不滿三人出席,會議根本不能開,所作決議當然無效。

Q2親屬會議決議要幾票才通過?

須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三人出席需兩票,五人出席需三票。

Q3親屬會議決議無效要怎麼救濟?

程序不足者當然無效;內容不當者依民法第1137條三個月內聲請法院撤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ule依據違反後果
出席門檻三人以上出席民法第1135條前段不能開會,決議當然無效
表決門檻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民法第1135條後段決議當然無效
迴避義務利害關係會員應迴避民法第1136條決議得被挑戰
內容救濟知悉後三個月聲請撤銷民法第1137條逾期決議確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旧民法 親族会(1947年家族制度廃止により廃止)
🇰🇷 韓國친족회(2011년 민법 개정으로 폐지, 후견제도로 대체)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399 et s.(conseil de famille,本制度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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