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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1135 條(會議之召開及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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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35條規定親屬會議的法定門檻:須三人以上出席才能開會,且須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才能作成決議,任一不足決議即無效。

Q · 親屬會議幾個人才能做決議?

三人以上出席、過半同意,否則無效

依民法第1135條,親屬會議必須有三人以上出席才能開會,且須經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才能作成決議。任一門檻不足,決議當然無效,無須再爭執內容。實務上「出席是否滿三人」「同意是否過半」是挑戰決議效力最快的程序切點,法院僅憑出席與表決紀錄即可判斷。

深度解讀

台灣民法裡藏著一個多數人一輩子沒聽過的機構:親屬會議。它不是過年吃飯時的家族會議,而是一個有法律拘束力的正式決策機制,負責處理監護人選定、遺產管理、未成年人重大事務等家族核心利益。而這條告訴你的是:只要到場三個人,其中兩個點頭,就能替你的孩子決定監護人是誰、替你過世的父母決定遺產怎麼管。三個人。不是全體家族成員,不是法官,是三個按照民法第1131條順序排出來的親屬。你可能連他們是誰都不太熟。更關鍵的是反過來看:如果到場不滿三人,或者贊成票沒過半,整個決議無效。這代表你有一個程序武器:只要你能證明那場會議出席不足三人,他們做的任何決定都是廢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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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35 條規定:「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