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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1213 條(密封遺囑之開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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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
  2. 2.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213條規定,有封緘之遺囑必須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才能開視,開視時須製作紀錄、記明封緘狀況並由在場人簽名。

Q · 封緘的遺囑可以自己在家拆開嗎?

不行,須在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開

依民法第1213條,有封緘之遺囑只能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開視,不得私下拆開。開視時要製作紀錄、記明封緘有無毀損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的人全部簽名。私拆不會讓遺囑無效,但會嚴重減損證據力,使任何不滿分配結果的繼承人都能主張內容遭竄改。

深度解讀

家人走了,你在遺物中翻出一封密封的遺囑。直覺反應是馬上拆開看。千萬別。你在自家客廳拆開那封遺囑的瞬間,就親手送給其他繼承人一個質疑遺囑真實性的把柄。這條規定密封遺囑只能在兩個地方打開: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開的時候還要做紀錄,封緘有沒有破損、現場什麼狀況,在場的人全部簽名。這套流程的目的不是刁難你,是保護遺囑的證據力。一封在法院公證處依程序開視的遺囑,誰也沒辦法說你動過手腳。一封在家裡自己拆開的遺囑,任何不滿意分配結果的人都可以主張「你是不是換過裡面的內容」。遺囑是死人說的最後一句話。這條法律確保沒有人能在他閉眼之後把這句話偷偷改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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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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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213 條規定:「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2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2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