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213 條(密封遺囑之開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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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213條規定,有封緘之遺囑必須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才能開視,開視時須製作紀錄、記明封緘狀況並由在場人簽名。
Q · 封緘的遺囑可以自己在家拆開嗎?
不行,須在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開
依民法第1213條,有封緘之遺囑只能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開視,不得私下拆開。開視時要製作紀錄、記明封緘有無毀損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的人全部簽名。私拆不會讓遺囑無效,但會嚴重減損證據力,使任何不滿分配結果的繼承人都能主張內容遭竄改。
深度解讀
家人走了,你在遺物中翻出一封密封的遺囑。直覺反應是馬上拆開看。千萬別。你在自家客廳拆開那封遺囑的瞬間,就親手送給其他繼承人一個質疑遺囑真實性的把柄。這條規定密封遺囑只能在兩個地方打開: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開的時候還要做紀錄,封緘有沒有破損、現場什麼狀況,在場的人全部簽名。這套流程的目的不是刁難你,是保護遺囑的證據力。一封在法院公證處依程序開視的遺囑,誰也沒辦法說你動過手腳。一封在家裡自己拆開的遺囑,任何不滿意分配結果的人都可以主張「你是不是換過裡面的內容」。遺囑是死人說的最後一句話。這條法律確保沒有人能在他閉眼之後把這句話偷偷改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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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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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