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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214 條(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一)-編製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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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214 條要求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必要時編製遺產清冊並交付繼承人,確保繼承人掌握遺產全貌。

Q · 遺囑執行人一定要編遺產清冊嗎?

如有必要就要編,並須交付繼承人

依民法第 1214 條,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並交付繼承人。條文用「如有必要」保留彈性,極簡單的遺產可免;但只要遺產不只一本存摺,實務上幾乎都應編製,因為清冊是繼承人核對遺產、申報遺產稅與分割協議的共同基礎,不編的風險遠大於編的麻煩。

深度解讀

你可能以為遺囑執行人的工作就是「照遺囑分東西」。但分東西之前,有一件事如果沒做,整個繼承會變成一團亂帳。這條規定遺囑執行人就職後,必須把遺囑涉及的財產逐一清點,編成一份正式清冊,然後交給繼承人。這不是行政流程,這是一道防火牆。沒有清冊,繼承人根本不知道遺產有多少、在哪裡、有沒有被動過。到時候有人私吞一筆存款、漏報一間房子、隱瞞一筆債務,你連發現的能力都沒有。清冊就是你的底牌:白紙黑字寫清楚,誰敢動手腳,對照清冊一秒現形。注意條文說的是「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不是每個案子都強制。但實務上,只要遺產不是單純到只有一本存摺,律師幾乎都會建議編。因為不編的風險,永遠比編的麻煩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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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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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214 條規定:「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2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2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