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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14遺囑執行人之執行職務(一)-編製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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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214 條要求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必要時編製遺產清冊並交付繼承人,確保繼承人掌握遺產全貌。

Q · 遺囑執行人一定要編遺產清冊嗎?

如有必要就要編,並須交付繼承人

依民法第 1214 條,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並交付繼承人。條文用「如有必要」保留彈性,極簡單的遺產可免;但只要遺產不只一本存摺,實務上幾乎都應編製,因為清冊是繼承人核對遺產、申報遺產稅與分割協議的共同基礎,不編的風險遠大於編的麻煩。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遺囑執行人的工作就是「照遺囑分東西」。但分東西之前,有一件事如果沒做,整個繼承會變成一團亂帳。這條規定遺囑執行人就職後,必須把遺囑涉及的財產逐一清點,編成一份正式清冊,然後交給繼承人。這不是行政流程,這是一道防火牆。沒有清冊,繼承人根本不知道遺產有多少、在哪裡、有沒有被動過。到時候有人私吞一筆存款、漏報一間房子、隱瞞一筆債務,你連發現的能力都沒有。清冊就是你的底牌:白紙黑字寫清楚,誰敢動手腳,對照清冊一秒現形。注意條文說的是「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不是每個案子都強制。但實務上,只要遺產不是單純到只有一本存摺,律師幾乎都會建議編。因為不編的風險,永遠比編的麻煩大。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214 條規定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涉及之財產有編製必要時,應即製作遺產清冊並交付全體繼承人,使繼承人對遺產項目、價值與所在取得知情基礎,是遺囑執行職務透明化與防止遺產隱匿的起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遺囑執行人一直不給我看遺產有多少,我能怎麼辦?

先寄存證信函催告,限期交付清冊。不理你的話,依民法第1218條聲請法院解任這個執行人,另行選任。法院會審查執行人有無怠忽職務。催告信不要只寫「請提供清冊」,要寫「依民法第1214條請於N日內編製遺產清冊並交付」,引用條號會讓對方和法院都知道你清楚自己的權利。

Q2遺囑執行人編的清冊我懷疑有漏,怎麼查?

繼承人可以持死亡證明和繼承系統表,向各金融機構申請查詢被繼承人的帳戶餘額(金融遺產一站式查詢服務),也可以到地政事務所調閱不動產謄本,拿這些資料跟清冊逐項比對。國稅局在受理遺產稅申報後會自行調查被繼承人財產,你可以等申報完成後申請閱覽稅務機關掌握的財產資料,這往往比自己查的更全面。

Q3遺囑執行人一定要編遺產清冊嗎?

條文寫「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不是每案強制;但只要遺產不是單純到一本存摺,實務幾乎都應編,不編的風險遠大於編。

Q4遺產清冊是什麼?要寫哪些東西?

逐一記載財產項目、現值估算、所在位置(哪間銀行、哪本地號)、有無抵押質押、有無他人共有的正式清單。

Q5遺囑執行人的職務範圍包含什麼?

編製並交付遺產清冊(1214)、管理遺產及為執行必要行為(1215),是執行遺囑內容前的基礎工作。

Q6編清冊的費用由誰出?

屬遺產管理費用,依民法第 1150 條由遺產負擔,不是執行人自掏腰包。

Q7遺囑執行人不給遺產清冊怎麼辦?

書面存證信函催告限期交付並引用民法 1214 條,仍不理可依民法 1218 條聲請法院解任另選。

Q8怎麼查清冊有沒有漏列財產?

持死亡證明與繼承系統表向金融機構一站式查詢帳戶、到地政事務所調謄本,與清冊逐項比對。

Q9編製遺產清冊有沒有期限?

法律未訂具體日數,但「應即」表示不得無故拖延;結合遺產稅申報六個月期限,最遲應在申報前完成。

Q10清冊完成後要怎麼交付才算數?

以書面交付全體繼承人並留存送達證明,避免日後爭執是否曾交付。

Q11遺囑執行人清冊 vs 繼承人限定繼承清冊差在哪?

前者由執行人交付繼承人(1214),後者由繼承人於知悉繼承起三個月內開具陳報法院(1156),目的與對象都不同。

Q12清冊漏列是「疏忽」還是「責任」?

故意漏列不只是疏忽,繼承人可主張執行人違反受任人義務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聲請解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遺囑執行人清冊(民法1214)繼承人遺產清冊(民法1156限定繼承)
編製主體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本人
觸發前提就職後遺產有編製必要時為限定繼承、清算債務時
交付對象全體繼承人法院(陳報)
時間限制應即(未明訂日數)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
主要目的繼承人知情、防止隱匿限定責任、公示催告債權人

遺囑執行人清冊(民法1214)

編製主體
遺囑執行人
觸發前提
就職後遺產有編製必要時
交付對象
全體繼承人
時間限制
應即(未明訂日數)
主要目的
繼承人知情、防止隱匿

繼承人遺產清冊(民法1156限定繼承)

編製主體
繼承人本人
觸發前提
為限定繼承、清算債務時
交付對象
法院(陳報)
時間限制
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
主要目的
限定責任、公示催告債權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法第1011条(相続財産目録の作成・交付)
韓國민법 제1100조(재산목록작성)
中國民法典 第1147條(遺產管理人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德國BGB § 2215(Nachlassverzeichnis durch den Testamentsvollstrecker)
美國Uniform Probate Code § 3-706(Inventory and Appraisement by executo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191203 制定)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0191203 制定)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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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214 條規定:「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2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2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