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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1210 條(遺囑執行人資格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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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210 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指定無效時,依第 1211 條由親屬會議或法院另行選任,遺囑其餘內容仍有效。

Q · 遺囑指定的執行人是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這份指定有效嗎?

無效。三種人沒資格:未成年、受監護宣告、受輔助宣告

依民法第 1210 條,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受輔助宣告之人,這三類人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被指定者若屬其中之一,該指定自始無效,但遺囑其餘內容(誰繼承、遺贈給誰)仍然有效;執行人這個角色出現空缺後,依第 1211 條由親屬會議選定,或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判斷資格的時間點是遺囑生效時(遺囑人死亡時),而非立遺囑時。

深度解讀

你爸寫了遺囑,指定你 17 歲的弟弟當遺囑執行人。遺囑寫得再完美,這個指定等於白寫。不是因為弟弟不夠聰明,不是因為他不被信任,而是法律直接把門關上了: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的人(法院認定無法自己做決定,需要全面代理的人)、受輔助宣告的人(判斷力明顯不足,重大事項需要有人協助的人),這三種人連當遺囑執行人的資格都沒有。為什麼這麼嚴?因為遺囑執行人不是掛名的角色,他要清點遺產、處理債務、把財產分給繼承人,權力極大,責任也極大。一個判斷力有疑慮的人站在這個位置上,所有繼承人的利益都暴露在風險中。但這裡藏著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陷阱:如果被指定的人在遺囑生效時(也就是遺囑人死亡時)還沒滿 18 歲,即使三天後就成年了,這個指定依然無效。時間點卡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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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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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210 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2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2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