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210 條(遺囑執行人資格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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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210 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指定無效時,依第 1211 條由親屬會議或法院另行選任,遺囑其餘內容仍有效。
Q · 遺囑指定的執行人是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這份指定有效嗎?
無效。三種人沒資格:未成年、受監護宣告、受輔助宣告
依民法第 1210 條,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受輔助宣告之人,這三類人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被指定者若屬其中之一,該指定自始無效,但遺囑其餘內容(誰繼承、遺贈給誰)仍然有效;執行人這個角色出現空缺後,依第 1211 條由親屬會議選定,或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判斷資格的時間點是遺囑生效時(遺囑人死亡時),而非立遺囑時。
深度解讀
你爸寫了遺囑,指定你 17 歲的弟弟當遺囑執行人。遺囑寫得再完美,這個指定等於白寫。不是因為弟弟不夠聰明,不是因為他不被信任,而是法律直接把門關上了: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的人(法院認定無法自己做決定,需要全面代理的人)、受輔助宣告的人(判斷力明顯不足,重大事項需要有人協助的人),這三種人連當遺囑執行人的資格都沒有。為什麼這麼嚴?因為遺囑執行人不是掛名的角色,他要清點遺產、處理債務、把財產分給繼承人,權力極大,責任也極大。一個判斷力有疑慮的人站在這個位置上,所有繼承人的利益都暴露在風險中。但這裡藏著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陷阱:如果被指定的人在遺囑生效時(也就是遺囑人死亡時)還沒滿 18 歲,即使三天後就成年了,這個指定依然無效。時間點卡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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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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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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