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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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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2. 2.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3. 3.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4. 4.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4 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對失去意思能力者為監護宣告,受宣告人成無行為能力人,程度較輕者改為輔助宣告。

Q · 家人失智了,他簽的契約自動無效嗎?

不會。沒做監護宣告,他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依民法第 14 條,除非法院做成監護宣告,失智者在法律上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原則上有效。要主張無效須另就「行為時欠缺意思能力」舉證(民法第75條),舉證責任在主張者身上且越久越難。監護宣告的價值在於一次性、向後地解決這個舉證難題;情況較輕者,法院得改為輔助宣告。

深度解讀

你的爸媽老了,某天你發現媽媽把房子用遠低於市價的價格賣給了一個陌生人,簽名是她本人的。你崩潰,但法律上,這張契約是有效的。因為你媽媽在法律上仍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除非,你在這件事發生之前,去法院聲請了「監護宣告」。這條就是你的預防針。它讓法院在醫學鑑定的基礎上,正式宣告一個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已經無法理解自己在做什麼」。宣告一下來,這個人所有法律行為自動無效(第15條),法院會指定監護人替他做決定。沒有這張宣告,你眼睜睜看著失智的家人被騙、被利用、被轉移財產,法律上你什麼都擋不了。更多人不知道的是:如果情況沒那麼嚴重,法院可以改判「輔助宣告」,不是完全剝奪能力,而是重大行為需要輔助人同意。兩道防線,輕重分明,但你得主動啟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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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4 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