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4 條
- 1.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 2.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 3.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 4.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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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4 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對失去意思能力者為監護宣告,受宣告人成無行為能力人,程度較輕者改為輔助宣告。
Q · 家人失智了,他簽的契約自動無效嗎?
依民法第 14 條,除非法院做成監護宣告,失智者在法律上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原則上有效。要主張無效須另就「行為時欠缺意思能力」舉證(民法第75條),舉證責任在主張者身上且越久越難。監護宣告的價值在於一次性、向後地解決這個舉證難題;情況較輕者,法院得改為輔助宣告。
白話解讀
你的爸媽老了,某天你發現媽媽把房子用遠低於市價的價格賣給了一個陌生人,簽名是她本人的。你崩潰,但法律上,這張契約是有效的。因為你媽媽在法律上仍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除非,你在這件事發生之前,去法院聲請了「監護宣告」。這條就是你的預防針。它讓法院在醫學鑑定的基礎上,正式宣告一個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已經無法理解自己在做什麼」。宣告一下來,這個人所有法律行為自動無效(第15條),法院會指定監護人替他做決定。沒有這張宣告,你眼睜睜看著失智的家人被騙、被利用、被轉移財產,法律上你什麼都擋不了。更多人不知道的是:如果情況沒那麼嚴重,法院可以改判「輔助宣告」,不是完全剝奪能力,而是重大行為需要輔助人同意。兩道防線,輕重分明,但你得主動啟動。
法律定性
監護宣告為民法第 14 條規定之成年保護制度,指法院因聲請權人之聲請,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效果之人,所為之宣告;經宣告者成為無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代理,未達該程度者得改為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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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監護宣告要花多少錢、多少時間?▾
法院聲請費用約一千元,精神鑑定費用通常五千到兩萬,整個程序順利約兩到三個月,複雜案件可能半年。先備妥完整病歷摘要再聲請可省下等待時間。
Q2爸媽還清醒時能不能先指定以後誰當監護人?▾
可以。民國108年新增的意定監護制度(民法第1113條之2以下),讓本人在有完全行為能力時與信任之人簽公證契約,約定將來監護人,法院原則上尊重。
Q3監護宣告之後,家人就什麼都不能做了嗎?▾
受監護宣告者為無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代理,但日常生活行為不受影響;程度較輕者法院改判輔助宣告,僅重大法律行為須輔助人同意。
Q4監護宣告是什麼?▾
法院對因精神或心智缺陷致無法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人所為的宣告,使其成無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代理。
Q5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差在哪?▾
監護宣告使人成無行為能力人、全面由監護人代理;輔助宣告僅就重大法律行為須輔助人同意,日常自主。
Q6什麼叫不能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
指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已無法理解自己法律行為的後果,例如重度失智無法判斷簽約意義。
Q7監護宣告和禁治產有什麼不同?▾
禁治產是2008年前舊制、只有全有全無;現制改為監護+輔助雙層,從財產管制轉向人身保護。
Q8監護宣告怎麼聲請?▾
取得精神科認知評估診斷 → 向住所地家事法庭遞聲請狀附診斷書戶籍謄本 → 法院安排鑑定 → 裁定,約兩到三個月。
Q9監護宣告聲請費用多少?▾
法院聲請費約千元,精神鑑定費約五千到兩萬,依醫療機構而定。
Q10財產正被搬走怎麼即時擋?▾
聲請監護宣告同時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聲請暫時處分,法院可在裁定前先凍結帳戶與不動產處分。
Q11怎麼證明家人已無意思能力?▾
精神科或神經內科認知功能評估(CDR、MMSE)、持續就醫病歷、診斷證明,由法院指定鑑定人到場評估。
Q12監護宣告 vs 意定監護哪個好?▾
意定監護是清醒時預先以公證契約指定監護人、避免日後爭奪;監護宣告是事後由法院啟動。能預作就用意定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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