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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2.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3.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4.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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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houcian
a year ago
企業法務
撤銷輔助宣告與§114撤銷法律行為不同,不發生溯及效力。
yuki0629
a year ago
文科系所
監護宣告 -有權利能力 -無行為能力
anny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是否維持監護宣告: 1.依然沒有意思表示能力>>維持監護宣告 2.有意思表示能力但沒有達到正常標準>>改為輔助宣告
3.有意思表示能力且有達到正常標準>>撤銷監護宣告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狀態不必經常存續或毫無間斷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mental capacity)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例如表兄妹堂兄妹)、🥷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聲請人不一定就是監護人),為監護之宣告。 II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III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IV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實務程序詳參 https://www.instagram.com/p/CqhyeuDvahf/?igshid=YmMyMTA2M2Y=
4321boss1019
2 years ago
本、配、四、親察、管、利、助護、利害。
holleamy20
4 years ago
本,配,四親,一同親,檢,主,福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