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03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監護宣告程序全面移至家事事件法第四編家事非訟程序規範。
Q · 民事訴訟法第603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程序移至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603條已於民國102年5月8日刪除。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改列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由家事事件法第四編專章規範,本條功能由家事事件法接手,已無適用空間。查詢監護宣告現行程序請改參家事事件法。
本條原規定駁回禁治產(後改為監護宣告)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並規定抗告程序之準用規定。民國 102 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改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由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專章規範,本條功能由家事事件法接手,因此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603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駁回禁治產(後改為監護宣告)聲請裁定之抗告及抗告程序準用規定,自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刪除,相關程序統一由家事事件法第四編家事非訟程序規範。
已於民國102年5月8日刪除。監護宣告相關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第四編家事非訟程序規範。
規定在家事事件法第四編家事非訟程序,屬丁類家事非訟事件。實體要件則在民法第14條以下。
是制度沿革。民國98年民法修正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並新增「輔助宣告」,舊稱禁治產即今之監護宣告。
已刪除條文。原規定駁回監護宣告(舊稱禁治產)聲請裁定之抗告及準用程序,102年刪除後由家事事件法接手。
家事事件法第四編家事非訟程序(程序)+民法第14條以下(實體要件)。
改查家事事件法第四編;可在繼受法頁面(家事事件法)查聲請、管轄、抗告等現行規定。
同一制度的新舊名稱。98年民法修正將禁治產改為監護宣告並新增輔助宣告。
駁回禁治產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五百九十五條至第五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於抗告法院之程序準用之。
禁治產之宣告,非就應禁治產人之心神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
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用語,酌予修正文字。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駁回禁治產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五百九十五條至第五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於抗告法院之程序準用之。
禁治產之宣告,非就應禁治產人之心神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
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用語,酌予修正文字。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